安徽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安徽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分六章共二十六條內容(含附則),為加強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結合該省實際而制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鄉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
  • 施行時間:2003年7月1日起
  • 性質:檔案
檔案全文
省政府令154號 2003.5.12 根據2004年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75號修訂
失效日期: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25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通航水域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的鄉(鎮)客渡船舶及其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鄉(鎮)客渡船舶,是指在鄉(鎮)區域範圍內從事5公里以內短途運輸的客運船舶和渡運船舶。
第三條 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民眾、依法管理的原則,實行縣(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下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安全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縣、鄉(鎮)、村民委員會、鄉(鎮)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四級安全管理責任制,並將其列入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並在法定或者傳統節日、重大集會、集市、農忙、學生放學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間,組織交通、公安等部門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對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開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培訓,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組織開展鄉(鎮)渡口和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檢查,防止事故發生;
(三)監督同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履行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水域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落實;
(二)辦理鄉(鎮)客渡船舶登記,培訓、考核鄉(鎮)客渡船舶船員;
(三)培訓鄉(鎮)人民政府選聘的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員,指導其正確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職責;
(四)依法加強對鄉(鎮)客渡船舶、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監督檢查,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隱患;
(五)依法調查處理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事故。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村民委員會和鄉(鎮)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船舶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鄉(鎮)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選聘、考核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員;
(三)督促鄉(鎮)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選聘的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現場監督管理,維護鄉(鎮)客渡船舶交通秩序,制止水上交通違章行為;
(二)督促鄉(鎮)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辦理船舶登記、船舶檢驗和船員培訓、考核事項;
(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情況,協助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客渡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相應的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對船舶的交通安全負責;
(二)配備適航的船舶,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三)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船員,並加強對船員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及時消除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隱患。
第三章 鄉(鎮)客渡船舶和船員
第十條 鄉(鎮)客渡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依法辦理船舶登記手續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十一條 鄉(鎮)客渡船舶應當配備救生、消防等安全設備,在船舶兩側設定安全欄桿。機動船舶應當配備人力助航工具。
禁止將水泥質船舶作為鄉(鎮)客渡船舶使用。
第十二條 鄉(鎮)客渡船舶船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男性年齡18至60周歲,女性年齡18至55周歲,身體健康;
(二)能夠正確使用船舶上各類消防、救生設備;
(三)參加鄉(鎮)客渡船舶船員交通安全專業培訓,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第四章 客運管理和渡運管理
第十三條 鄉(鎮)客渡船舶航行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明船名或者識別標誌、載重線或者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遵守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
鄉(鎮)客渡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線航行,不得在大風、大霧、大雪、暴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航行。無夜航設備的鄉(鎮)客渡船舶不得在夜間航行。
第十四條 鄉(鎮)客渡船舶不得超載運輸,不得載運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
非客渡船舶不得載客運輸。非汽車渡船不得載運汽車、拖拉機和農用機動三輪車。
第十五條 鄉(鎮)客渡船舶停泊時,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將船舶牢靠系泊、錨泊,防止船舶移位或者他人擅自開啟。
第十六條 禁止在有他船過往的水域設定纜渡。
在無他船過往的水域設定纜渡的,應當符合水流平緩、運輸距離短、客流量小等條件,配備專門的渡工,並報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設定或者撤銷鄉(鎮)渡口,應當經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徵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八條 鄉(鎮)渡口經營者應當設定與車輛、旅客上下渡船相適應的碼頭、棧橋或者石階等渡口設施,維護渡運秩序,保障渡運安全。
鄉(鎮)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鄉(鎮)渡口經營者應當在渡口顯著位置設定公示牌,公示下列事項:
(一)渡運安全事項和旅客安全知識;
(二)渡口經營者名稱和安全生產責任人;
(三)渡口批准設定機關;
(四)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救援電話號碼。
第二十條 鄉(鎮)客渡船舶發生交通事故,按照《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鄉(鎮)客渡船舶未按照國家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考試合格並取得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擅自從事鄉(鎮)客渡船舶航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立即離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 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和載客條件的鄉(鎮)客渡船舶強制卸載;情節嚴重或者無法改正的,責令停航, 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暫扣直至吊銷責任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一)未按照規定標明船名或者識別標誌、載重線或者載客定額、安全注意事項的;
(二)將水泥質船舶作為鄉(鎮)客渡船舶使用的;
(三)超載運輸的;
(四)非客渡船舶載客運輸的;
(五)非汽車渡船載運汽車、拖拉機和農用機動三輪車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定纜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纜渡設定者承擔。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對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據法定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批的;
(二)對審批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
(三)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鄉(鎮)客渡船舶航行或者對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旅客運輸的鄉(鎮)客渡船舶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鄉(鎮)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發布、199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修訂發布的《安徽省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1981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渡口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