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衛生室管理試行辦法

安徽省農村衛生室管理試行辦法是一項由安徽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村衛生室管理試行辦法
  • 文號:皖政[1986]65號
  • 發布時間:1986-08-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皖政[1986]65號
【發布日期】1986-08-23
【生效日期】1986-08-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農村衛生室管理試行辦法
(1986年8月23日皖政〔1986〕65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基層衛生室的管理,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有條件的村,應建立村衛生室。村衛生室是農村基層衛生福利事業單位,受村民委員會領導。
第三條村衛生室可以在原大隊衛生室基礎上舉辦,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採取毗鄰村聯合辦、鄉(鎮)衛生院固定設點、鄉村醫生聯合辦,鄉村醫生承包等多種形式。
開辦村衛生室應報經鄉(鎮)衛生院審查同意,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四條村衛生室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為民眾健康服務的方向。民眾就醫,可為實行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看病收費以及民眾自願接受的其他辦法。
第五條村衛生室的任務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宣傳、普及衛生常識;
(二)指導本村的愛國衛生運動,承擔本村疾病預防、計畫免疫和疫情普查、上報任務;
(三)診斷、治療一般疾病和進行急救處理;
(四)指導計畫生育、婦幼保健和進行科學接生;
(五)完成衛生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六條村衛生室人員,由村民委員會在下列人員中聘用:
(一)已取得證書的鄉村醫生;
(二)經縣(市)衛生局考核合格的衛生員
(三)退休、退職的醫務人員。
村衛生室的人數,視服務範圍的大小而定,一般為二至三人,其中應有女性。聘用人員需報鄉(鎮)衛生院備案。
第七條村衛生室人員必須做到:
(一)努力學習國家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做好文明服務;
(二)努力學習和鑽研業務,不斷提高防病治病的業務水平;
(三)積極參加衛生部門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八條村衛生室人員的報酬,從以下渠道解決:
(一)開展醫療業務的收入;
(二)從事防疫、保健的勞務收入;
(三)經濟條件較好、民眾自願實行合作醫療的地方,可以從集體公益金中給予補助或由民眾自願集資給予補助。
第九條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一)醫療、護理、保健、預防接種和計畫生育籌項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做好登記和原始記錄。發生醫療事故和差錯,應如實上報鄉(鎮)衛生院,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嚴格執行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醫療收費標淮和藥品價格,積極採用中草藥、針灸、推拿等經濟有效的傳統療法,合理診治,合理用藥。
(三)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加強藥品管理,保證用藥安全。
(四)建立財務收支帳目,收費應有單據和存根。集體力、聯合辦的衛生室應適當提留積累,用於發展衛生事業。
第十條村衛生室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管理。其一切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平調其財產和資金。違者,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並檢查督促村衛生室完成衛生工作任務。鄉(鎮)衛生院應負責組織技術交流,培訓技術人員,並幫助解決具體技術問題。對不符合行醫條件以及管理不善的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有權提出批評,並限其改正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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