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職業經理人協會

安徽省職業經理人協會2009年10月獲準成立,主要是由從事企、事業經營管理的職業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CEO)和企業家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業務主管部門是省工商業聯合會。原安徽省副省長、省人大代主任黃岳忠擔任協會名譽會長,省政協委員、安徽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董事長施衛東擔任協會首任會長,原省人事廳廳長張耀文、省委黨校原常務副校長黃家海、安徽工商管理學院常務副院長錢凌等擔任協會顧問。安徽省職業經理人協會的成立,是伴隨市場經濟運行機制的構建和建立和諧社會的目標應運而生的,代表著一個十分重要的社會層面,是提高社會管理水平的重要組成部分,標誌著安徽省職業經理人和企業管理者率先進入了行業自律、市場規範、共謀發展的軌道,它順應了現代化工商業發展的客觀需求,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必將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獲得長足的發展,並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協會的成立為職業經理人搭建了一個溝通,同時也承擔起了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培養造就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職業經理人隊伍的光榮使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職業經理人協會
  • 所在地區:安徽省
  • 獲準成立時間:2009年10月
  • 屬性:協會
簡介,章程,

簡介

協會將以服務職業經理人、培養職業經理人、推動經理人職業化和市場化為己任,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開展活動,探索不同階層、不同領域職業經理人的市場化管理規律,在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指導和關懷下,認真研究職業經理人事業的發展需求,客觀地反映職業經理人的呼聲,保障職業經理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在政府與企業之間、政府與職業經理人之間、職業經理人與用人單位之間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全心全意地為全省職業經理人服務。

章程

安徽省職業經理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安徽省職業經理人協會
英文:(Anhui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Manager)(縮寫:AHPMA)
第二條 協會性質:本協會由安徽省職業經理個人和具有職業經理人性質的組織、企業家以及長期從事經濟管理工作的經營者和相關單位為主體,廣泛地吸收了部分企業和法律、財務、文化及社會事務等部門,自願結成的全省行業性維權和職業自律性組織,屬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約束會員職業行為,推進全省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建設。協會將以市場需求為準則,在政府、企業和職業經理人之間搭建溝通與交流的橋樑,並為會員及會員單位提供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的培訓和服務,建立一個高起點、高水準、高質量的職業經理人溝通、交流和發展的平台。服務職業經理人,培育職業經理人,推進經理人職業化,培養一支專業化、職業化、市場化的職業經理人隊伍是協會的根本責任。
第四條 業務指導和和監督管理: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省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合肥市濉溪路278號財富廣場B座西樓14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範圍
(一)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溝通職業經理人與政府、出資人與社會之間的聯繫,傳遞政策和信息,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二)維護職業經理人合法權益,反映職業經理人合理要求,為政府制定職業經理人有關政策提供建議。
(三)引導職業經理人遵紀守法,提倡誠信,規範自身行為,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四)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要求,制定安徽職業經理人的職業標準,開展職業經理人職業資格認證及業績認證工作。
(五)開展職業經理人培訓工作,組織職業經理人國內外考察、交流等活動,促進職業經理人能力提高;探索職業經理人職業的發展方向,開展提升職業經理人的實際管理水平的各類管理交流和研究活動,構築全方位服務於職業經理人的社會活動平台。
(六)建立職業經理人服務體系,為職業經理人提供職業指導、信息諮詢、項目對接、職業交流等項服務;
(七)開展經理人職業化研究,探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市場化管理規律,規範職業行為,促進全省職業經理人隊伍的建設。
(八)倡導企業經理人文化,培育和擴大職業經理人群體,促進形成職業經理人階層。
(九)編輯、出版、發行與職業經理人相關的報刊和書籍,推進學術、信息、論文等方面的交流。
(十)其它有關業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自願加入本會;
(二) 團體會員為企業、行業或地區性相關組織;
(三) 個人會員為取得國內權威機構頒發的職業經理人資格證書或者正在參加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培訓的企業中高層管理者以及其他社會職業管理者;
(四)取得國家相關資格證書、MBA或EMBA證書的相關管理人員。
(五)作出特殊貢獻,條件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且得到批准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由秘書處進行初步的審定;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惠)權;
(四) 擁有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權;
(五)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或銅牌。會員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聘請德高望重的專家、領導擔任協會顧問,對協會工作予以指導。本協會日常辦公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由專職秘書長負責領導。秘書處下設辦公室、會員工作部、宣傳推广部、公共關係部、認證培訓部、對外聯絡部、社會公益部等工作部門。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因特殊原因不到1/2的情況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一定的業務能力,能開展本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年齡一般在70周歲以下,如超過年齡要求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三年。本團體理事長(會長)人選在副理事長(副會長)中產生,一般不得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1/2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把握本團體發展方向和其它重大事項;
(四)代表本團體出席對外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代表研究會對工作人員的招聘分工和管理;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秘書長外出,委託副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處理日常事務;
(七)本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若非協會理事的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者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及本市其它同類協會的情況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秘書處可根據本章程原則精神,制定有關具體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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