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 發布機構:安徽省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1986〕97號
【發布日期】1986-11-24
【生效日期】1986-1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1986年11月24日皖政〔1986〕97號)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來安徽省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十元,其他企業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
(二)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使用費,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頭五年免收,以後每年每平方米不超過一元;其他企業每年每平方米不超過三元。
第三條從事開發和經營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基礎設施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頭五年按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批准,可延長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期限。
第四條從事農業、牧業、林業等利潤率低的行業和在省確定的不發達地區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頭五年經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批准,可在十年內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30%。
第五條先進技術企業按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如納稅仍有困難,經批准,可延長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期限。
第六條對外商投資企業,一律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建設材料和生產用原材料、燃料、動力、設備、交通運輸、通訊設施等,屬計畫供應的,由各級主管部門納入計畫,優先提供,價格與供應當地國營企業相同。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中方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指標和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指標,按國家規定專項列出,經有關銀行審核後,優先貸放。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國內需進口的產品,在性能、質量、價格基本一致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擴大內銷比例直至全部內銷,並可部分或者全部以外匯結算(由購買單位付匯或由批准部門納入用匯計畫)。國內企業和單位向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商品和勞務,除國家有特別規定外,不收取外匯。
第十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為擴大出口創匯,可以利用外國合營者的渠道,出口國內非計畫經營的產品。
第十一條省政府各主管部門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申報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在十五日和三十日內給予批覆;契約(含章程)和登記註冊申請,分別在二十日內給予批覆。需要轉報上級機關審批的,應及時上報並積極聯繫辦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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