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是一則地方法規,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
  • 會議時間: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 省 長:王金山
  • 實行時間:2005年4月1日
相關批號,內容主體,

相關批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內容主體

第一條 為了減少汽車尾氣對環境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調配、銷售、使用(含汽車和機車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車用乙醇汽油,是指用變性燃料乙醇和組分汽油調配後形成的符合國家標準的新型清潔環保燃料。
第三條 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應當按照定點生產、定向流通的原則,注重環保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中的問題,保證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的落實。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的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加油站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標準進行建設和設備改造,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成品油的行業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調配、儲存、銷售的安全管理。
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的公共安全管理,對車用乙醇汽油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車用乙醇汽油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車用乙醇汽油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車用乙醇汽油市場秩序。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車用乙醇汽油及其容器的產品質量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車用乙醇汽油對環境影響的監督管理。
財政、糧食、價格、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
廣播、電視以及其他新聞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做好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的宣傳工作。
第六條 根據本省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規劃,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導和監督中國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依託現有油庫依法改造或者建設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以下稱配送中心)。
配送中心負責車用乙醇汽油的調配,並統一向轄區內的加油站供應車用乙醇汽油。
配送中心調配車用乙醇汽油所需的變性燃料乙醇和組分汽油,由國家定點的企業生產供應。
第七條 加油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標準,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改造車用乙醇汽油的銷售設備。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調配、儲存和銷售車用乙醇汽油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消防的規定。
從事調配、儲存、運輸和銷售車用乙醇汽油活動的人員,應當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銷售的車用乙醇汽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嚴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條 自2005年4月1日起,除軍隊特需、國家和特種儲備用油外,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加油站停止銷售90號、93號、95號、97號車用無鉛汽油,改為銷售90號、93號、95號、97號車用乙醇汽油。
各加油站庫存的90號、93號、95號、97號車用無鉛汽油可自行處理,也可由配送中心按照市場價格回收。
第十一條 車用乙醇汽油的零售價格,按照國務院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同標號普通汽油零售中準價格執行。經營者可以在國家規定的浮動幅度內,確定車用乙醇汽油的具體零售價格。
第十二條 行駛里程在3萬公里以上的車輛,在首次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前,遵循自願原則,由車輛所有者到具有二級以上資質的汽車維修企業對車輛的油箱、油路進行清洗,並對有關技術參數進行適應性調整。
車輛清洗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界公路入口處設立“車用乙醇汽油使用區”的告知標示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加油站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改造車用乙醇汽油銷售設備,造成車用乙醇汽油質量下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調配、銷售假冒偽劣車用乙醇汽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責令停止調配、銷售,沒收調配、銷售的假冒偽劣車用乙醇汽油,並處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調配、銷售假冒偽劣車用乙醇汽油,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車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車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車用乙醇汽油零售價格或者車輛清洗收費標準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從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二)違法干預配送中心、加油站生產、經營活動的;(三)違法增加配送中心、加油站負擔的;(四)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五)違反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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