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

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27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4月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4年6月1日
  • 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 類型:暫行辦法
  • 印發時間:2014年4月4日
概要,內容,

概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27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4月4日。

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調整能源結構,減少汽車尾氣對環境的污染,推動我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調配、儲運、銷售、使用車用(含汽車、機車使用)乙醇汽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隊、國家儲備、特種儲備、工業生產所需的普通汽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車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據國家標準,用變性燃料乙醇和汽油組分油按照體積比例調配後,形成的燃料乙醇含量為10%的車用清潔環保燃料。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落實推廣使用相關工作。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具體負責全區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的管理工作。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加油站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清洗改造,依法審核成品油零售企業的經營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成品油行業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成品油經營企業的經營範圍;承擔流通領域車用乙醇汽油質量檢測工作,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乙醇汽油的非法經營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和車用乙醇汽油的質量監督檢查和計量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質量、計量違法行為。
公安、消防、交通運輸、環保、財政、科技、稅務、鐵路、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車用乙醇汽油的推廣使用工作。
各級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做好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的宣傳工作。
第五條 符合國家規定的車用乙醇汽油調配企業,依託現有油庫投資、建設車用乙醇汽油調配中心,負責車用乙醇汽油的調配,並銷售給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銷售企業。
第六條 車用乙醇汽油調配企業應當保證推廣區域內車用乙醇汽油的市場穩定供應,並與銷售企業簽訂銷售和保障供應協定。
第七條 推廣區域內的銷售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按照有關標準對汽油儲罐及銷售設備進行清洗和改造。
第八條 銷售企業銷售的車用乙醇汽油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加油站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所銷售的油料品種、標號、價格。
第九條 自治區商務、工商、質監、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調配、銷售車用乙醇汽油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質量進行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調配、儲存和銷售車用乙醇汽油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消防相關規定。
從事車用乙醇汽油調配、儲存、運輸和銷售的人員,應當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車用乙醇汽油的生產、調配、儲運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遵循有關技術規範,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二條 車用乙醇汽油的零售價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三條 行駛里程在3萬公里以上的車輛,在首次使用車用乙醇汽油以前,遵循自願原則,由車輛所有者到相關汽車維修企業對車輛的油箱、油路進行清洗。
第十四條 從事車輛燃油系統清洗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嚴格遵守車輛燃油系統清洗工藝規範,明碼標價,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五條 車輛燃油系統清洗收費屬經營性服務收費項目,列入自治區定價目錄,收費標準由推廣區域所屬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推廣車用乙醇汽油的區域和時間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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