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是安徽省政府發布的一個公告,主要是對安徽省房產稅實施細則進行公告。

【發布單位】81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12-31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1986年12月31日皖政〔1986〕106號)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其範圍按現行行政區劃確定。
第三條房產稅均按其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余值計算。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出租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自用的房產,是指各該單位辦公、業務和生活使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房產和非本單位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
第五條企業辦的各類學校、託兒所、幼稚園、醫院(包括門診部、診療所)等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第六條經房管部門和主管部門鑑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產和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房產稅在房產座落地點繳納。房產不在一地的,按房產座落地點分別繳納。
第八條房產稅按年徵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九條房產稅的徵收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安徽省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解釋,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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