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業經濟聯合會

安徽工業經濟聯合會(以下簡稱“安徽工經聯”)於2006年11月13日重新組建,是安徽工業行業協會為主體的聯合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工業經濟聯合會
  • 屬性:組織
  • 地區:安徽省
  • 組建時間:2006年11月13日
簡介,宗旨,服務,章程,

簡介

同時吸收工業經濟研究團體、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工業經濟界知名人士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宗旨

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竭誠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為促進安徽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安徽工經聯的任務是:以發展為主線,加強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建言獻策;參與推進名牌戰略工程,促進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參與推進科技創新,促進企業提高自主開發能力;參與協調應對國際貿易爭端,維護產業安全;參與推動企業信用建設,為企業發展和融資開闢“綠色通道”;參與推動企業加快融入長江三角洲經濟區,通過民間渠道開展與蘇、浙、滬行業間和企業間的聯手合作;開展知識技能培訓,為企業輸送急需人才;廣泛開展國內外經濟信息交流,為企業搭建服務平台。

服務

安徽工業經濟聯合會以服務為己任。為政府、行業、企業服務,是安徽工經聯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探實情,辦實事,求實效是安徽工經聯嚴格遵循的原則,決不為無效和擾民之舉。安徽工經聯力求通過自己不懈的努力,來證明自己確實是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服務的重要力量。

章程

安徽工業經濟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安徽工業經濟聯合會,簡稱安徽工經聯。
英文名稱:ANHVI FEDERATION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縮寫為:AFIE
第二條 安徽工經聯是以安徽工業行業協會為主體的聯合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同時吸收工業經濟研究團體、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工業經濟界知名人士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安徽工經聯的宗旨是:高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走新型工業化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建言獻策並指導行業協會工作,努力為政府、行業和企業提供服務,為促進安徽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安徽工經聯核准登記單位是安徽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經濟委員會。安徽工經聯是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安徽工經聯接受安徽省經濟委員會和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安徽工經聯辦公地址是: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安徽工經聯的業務範圍是:
一、 從巨觀與微觀、理論與實踐、生產與流通的結合上,對本省工業的發
展戰略、管理體制、產業政策、技術進步、市場動態、發展趨勢等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和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議,為行業、企業提供法律、信息和研究成果等諮詢服務。
二、 積極為工業行業協會、本省地方工業經濟聯合會和工業企業服務;並
在服務的基礎上,對聯合會會員單位的工作進行指導、組織和協調。
三、 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實施名牌培育工程;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提
高自主開發能力,增強我省工業的競爭力。
四、 配合政府部門和各類中介組織,為協調反傾銷等國際貿易爭端的應對
工作提供服務。做好產品損害預警調查和過度利用外資的調查,維護我省產業的安全。
五、開展工業經濟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協作,促進地區間、行業間、企業間的資產重組和經濟聯合。
七、舉辦展覽,交流國內外工業經濟發展的經驗。
八、蒐集、整理、交流國內外經濟信息,編輯、出版會刊和經濟類刊物,宣
傳政府的工業經濟政策。
九、發展與國外、境外團體的聯繫,促進工業行業、地區和企業對外經濟技
術合作。
十、培訓工業經濟管理和高級技能人才。
十一、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安徽工經聯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全省性工業行業協會、工業企業、工業經濟研究團體和科研設計單位、大專院校、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工業經濟理論界知名人士等,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繳納會費,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本省地方工業經濟聯合會,經事前協商,自當地相應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即為本會的單位會員。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權。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討論並決定聯合會的工作方針、任務等重大問題。
四、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可以採取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或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三、聽取並審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四、向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召開學術會議。
六、聘任本會高級顧問、顧問、名譽會長。
七、協商增補或者調整理事和常務理事。
八、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也可採取常務理事通訊會議形式行使常務理事會部分職權。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或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或委託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由會長、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駐會副會長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
會長會議由會長主持,或委託第一副會長主持。
會長會議職責:
一、 研究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 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的事項或者可先行決定常務理事會職權
範圍內事項,再報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 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提交審議或批准的重大事項。
四、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第一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開。
會長辦公會的職責:
一、 執行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的決議。
二、 研究確定由會長會議決定本會事項的具體貫徹意見。
三、 提出交由會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審議、確認事項的議案。
四、 研究日常工作中的有關事項。
五、 會長辦公會應按期向會長會議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由一名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經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方可擔任。
本會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內部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在會長領導下,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辦公會議,負責領導本會辦事機構和所屬單位,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經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公會議可審批新會員並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二、企業及有關單位個人的捐贈。
三、省政府財政補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占事業編制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9 月 8日會員代表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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