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決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1.02
  • 實施時間:1998.01.01
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進行修訂的修正案(草案),決定對《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作如下修訂:
刪去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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