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學院章程

安康學院章程

安康學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安康學院章程》。報送陝西省教育廳核准,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陝西省教育廳審議通過,2014年9月22日核准施行。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等十章,共81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學院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36號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9月22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學校辦學功能與教育形式,第四章 學校組織機構,第五章 學院學系,第六章 教職工,第七章 學生學員,第八章 資產 經費 財務 後勤,第九章校訓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第十章 附則,

制定過程

安康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安康學院章程》。報送陝西省教育廳核准,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陝西省教育廳審議通過,2014年9月22日核准施行。

核准公告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核准《安康學院章程》的通知
陝教政〔2014〕36號
安康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院報送我廳核准的《安康學院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9月2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安康學院是陝西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公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其前身是創建於1958年的安康大學,1963年因國家經濟困難停辦,1978年8月恢復辦學,1984年6月經陝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為安康師範專科學校,2004年陝西省安康農業學校、安康教育學院併入安康師範專科學校,2006年2月經教育部批准改建為安康學院(以下簡稱學校)。
學校秉承“辦學以教師為本,教學以學生為本”的理念,倡導敬業守正、嚴謹善導的教風,培育敏而好學、善思躬行的學風,樹立鍥而不捨、求真至善的校風,努力構建公正包容、自由創新的大學文化,逐步形成了“艱苦奮鬥、勤奮進取、團結奉獻”的安康學院精神。學校以培養具有較高綜合素質和創新精神的套用型人才為根本任務,立足秦巴,服務基礎教育、服務“三農”、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走地方化、套用型、開放式辦學之路,以建設有特色、高品質的套用型本科院校為奮鬥目標。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中文名稱:安康學院;學校英文名稱:Ankang University。
第二條學校住所:陝西省安康市漢濱區育才路92號。學校有兩個校區,江南校區位於安康市育才路;江北校區位於安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條學校屬於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民事權利,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安康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學校實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內部治理制度。
第六條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逐步擴大院系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 學校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八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評聘教職工的職務,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尊重和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評估;
(四)圍繞區域發展需求,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
(五)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合理使用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六)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七)維護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校辦學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傳承和發展先進文化。
第十三條學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努力拓展成人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
學校重視產學研合作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四條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擬定年度招生計畫和方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錄取學生。
第十五條學校學科(專業)涉及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學校實際設定學科專業。學校重視培育特色學科專業,努力建設結構合理、內涵豐富、優勢明顯、特色鮮明的學科專業發展格局。
第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教學管理、教學改革、教學督導和教學評估制度,完善教學質量保障與監控體系以及質量評價機制,保證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七條學校保證穩定的教學經費投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八條學校積極推進協同創新,鼓勵師生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成果轉化,為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學校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依法保障學術自由。
第十九條學校重視地方文化的研究、傳承與創新,不斷豐富地方文化內涵。學校注重傳統文化的研究和普及,大力促進文化發展繁榮。

第四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一節校黨委
第二十條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學校設立黨的基層組織——中國共產黨安康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依法治校,維護學校穩定,帶領全校師生推進學校發展;
(二)審議確定學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充分發揮民主黨派人士和無黨派人士在學校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校黨委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黨委會議是黨委書記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黨委會議的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以上方可召開。黨委討論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應當進行票決。黨委會議的議事內容、程式和規則等,由校黨委制定《安康學院黨委會議議事規則》規定。
第二十一條中國共產黨安康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第二十二條校長是學校最高行政負責人,由學校舉辦者任命,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學校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組織招生、學科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和對外合作交流;
(四)擬訂校內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照幹部任免許可權任免校內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聘任和解聘教職員工,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依照學校的學籍管理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給完成規定學業的學生授予學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第二十三條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會議決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校長辦公會議的人員組成、職責及議事規則等,由學校制定《安康學院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規定。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校長、副校長可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和工作會議,處理學校事務。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節學術機構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
(二)審議學術(科研)機構設定調整方案及學科建設、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三)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和院系教授會章程;
(四)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與考核辦法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五)審議專業設定以及教學管理、教學改革和教學評估等有關教學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需要,對學校擬獎勵的教學、科研成果的學術水平以及擬向外推薦的教學、科研成果獎的學術水平進行評價;
(七)根據需要,對擬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擬聘任的名譽(客座)教授以及擬向外推薦的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的學術水平進行評價;
(八)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大事項的決定,對教學、科研經費的預算和分配使用,對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與資金使用以及對外開展重大辦學項目合作等提出諮詢意見;
(九)制定學術評價與爭議處理規則,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
(十)處理校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重要事項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學術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委員產生程式、負責人產生機制和運行規則等,由學校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的基本精神,制定《安康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二十五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審議、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長、相關校領導、院長(系主任)、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授代表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評定和授予學位,審議和處理有關學位工作的事宜。
第二十六條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學校對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進行評審的學術機構,負責專業技術職務有關政策和重要事項的決策。
第四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力,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年度預決算報告;
(二)審議學校章程以及有關教職工權益的基本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審議學校發展規劃以及重大建設方案;
(四)審議表決內部收入分配等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聽取和審議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
(六)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幹部。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舉行專門會議。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五節民眾組織與民主黨派
第二十八條學校依法設立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學校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二十九條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節董事會與校友會
第三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學校發展的諮詢和監督機構,由地方政府代表、合作辦學單位代表、傑出校友、關心學校事業發展的各界人士組成。
董事會對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諮詢意見,監督學校辦學行為,為學校爭取辦學資源,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廣泛合作。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立校友會,為校友服務,指導各地校友會工作,組織校友為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貢獻力量。
第七節其他機構
第三十二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定黨政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學校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三十三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專門委員會或者領導小組等臨時性機構,統籌協調有關事務。
第三十四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學校可與外界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五章 學院學系

第三十六條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專業發展的需要,設定調整學院和學系(以下簡稱院系)。院系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院系的主要職權與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院系發展規劃;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才培養方案,對所辦專業的人才培養質量進行監控;
(三)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活動;
(五)組織開展教風、學風建設;
(六)負責院系人員、經費和資產的管理;
(七)負責教職工考核和內部津貼分配;
(八)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九)就院系內部機構設定、人員聘任與解聘、年度招生計畫、師生獎懲等重要事項向學校提出建議;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院長(系主任)是院系行政負責人,對院系的教學、科研、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院長(系主任)定期向院系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副院長(系副主任)按照分工協助院長(系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條院系設立黨組織,院系黨組織依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開展工作,全面履行《條例》中規定的各項職責。
第四十條院系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院系決策的最高形式。黨政聯席會議的組成人員是院系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院長(系主任)和黨組織負責人商定,黨政聯席會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分別由院長(系主任)或黨組織負責人主持。
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院系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教職工隊伍建設、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學生管理、財務預決算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一條院系設立教授會,教授會是院系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機構。負責所在院系學科專業建設、教師隊伍建設、教學科研、人才培養等重要事項的審議,並根據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或所在院系的委託,處理相關學術事項。其人員組成、職權與職責、運行規則、領導人產生方式等,由學校制定《安康學院院系教授會章程》規定。
第四十二條院系設立工會分會、團總支、學生會分會等組織,分別依照各自組織的章程開展工作,並接受院系黨組織和學校對應組織的領導、指導。
第四十三條依託院系設立的研究機構和對外服務機構,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四十四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組成。
第四十五條學校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六條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人員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崗位需要,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工作、學習機會,公平獲得職稱、職務的評聘與晉升機會;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知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提出異議和申訴;
(七)依照政策規定享受薪酬、住房、醫療、保險等待遇;
(八)學校規定或者聘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學校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愛護學生,關心學生成長;
(二)履行崗位職責,堅持終身學習;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四)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五)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秩序與利益;
(六)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學校規定或者聘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九條學校重視師資隊伍建設,努力建設素質優良、結構合理、適應套用型人才培養要求的師資隊伍。
第五十條學校引導教師提高教學及學術水平,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員工進行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者依法依規予以相應處理。
第五十一條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為教職工開展教育教學改革、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十二條學校積極創造條件,提高教職工的績效收入和福利待遇,改善教職工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五十三條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切實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當教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保障其享有陳述、申辯、申訴、控告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學校制定《安康學院教職工申訴條例》,明確教職工申訴的程式和受理機構。

第七章 學生學員

第五十四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學校學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以及各類活動;
(三)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申請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
(五) 知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八)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校辦理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事項時,應公開程式,切實保障學生平等享有各項權利。
第五十六條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二)遵守學籍管理規定和大學生行為規範;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愛護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維護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
(六)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學校引導學生樹立自信、自尊、自立、自強意識,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關愛他人、誠實守信、愛護環境、熱心公益的品質。
第五十八條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切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當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保障學生享有陳述、申辯、申訴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學校制定《安康學院學生申訴條例》,明確學生申訴的程式和受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幫助。
第六十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一條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一般兩年舉行一次,學生代表由各院系學生民主推選產生。
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學生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學生代表大會負責,並接受學校團委的指導。
學校就有關學生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時,應有學生代表參與。
第六十二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鼓勵學生自主創業,積極創造條件提高學生就業質量,為有志創業的學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三條學員是學校依法錄取,並註冊取得學籍的成人學歷教育人員和參加學校短期培訓的人員,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八章 資產 經費 財務 後勤

第六十四條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擁有的國有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五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條學校保護和合理利用校名及學校擁有的智慧財產權。
第六十七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吸引企業、社會組織和自然人捐贈,學校對捐贈資金建立專門賬戶管理,依照捐贈者意願實行專款專用。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學、助學資金。
學校加強經費管理,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第六十八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校、院系兩級經濟責任制度,完善財務運行和監督機制,保證資金安全。
學校加強預決算管理,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學校和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第六十九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師生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校訓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七十一條校訓:篤學 尚行礪志 創新。
第七十二條校徽:校徽圖案整體為圓形,中間為字母“A”演化的“展翅飛翔”,外套雙圓,上方是校名“安康學院”,下方是學校的英文名。
第七十三條校旗:旗面為矩形,長寬比為3∶2,尺幅標準為240CM×160CM 和192CM×128CM;旗面中央居上為學校徽志和“安康學院”四個專體字及英文校名,旗面底色為蔚藍色,學校徽志和校名為白色。
第七十四條校歌:《我們是明天的棟樑》。
第七十五條校慶日:10月28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學校黨委會議審定,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後公布施行。
第七十七條章程是學校的基本制度,學校制定的其他制度及其規範性檔案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章程可以修改:
(一)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發生更名、分立、合併;
(三)學校辦學定位、管理體制等重要內容發生變化;
(四)其他應該修訂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需要修改時,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說明理由,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章程制定部門修改,並依照本章程第七十六條之規定程式核准後重新公布。
第八十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