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國民議會

安哥拉國民議會安哥拉國家最高立法機構,實行一院制。前身為一黨制時代的“人民議會”(Assembleia Popular),1992年修改憲法、舉行首次多黨制議會選舉後改為“國民議會”(Assembleia Nacional)。選後內戰重啟,一直未能如期改選。2002年安哥拉實現全面和平,2007年開展選民登記,2008年9月舉行第二次多黨議會選舉,組成新一屆國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哥拉國民議會
  • 前身一黨制時代的“人民議會”
  • 機構類型:立法機構
  • 名稱修改時間:1992年
  • 法定出席人數:至少三分之一議員出席
地位,選舉與產生,職權,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黨團,辦事機構,對外交往,

地位

安哥拉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國會、政府、法院同為國家主權機關,其組成、職能、許可權由憲法規定,不得違法任意授權。
1.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與議會形成互相制約關係:一方面,舉行議會選舉須由總統批准;議會通過的法律檔案,須經總統簽署,否則無效,且總統有權在簽署前提請憲法法院裁決其是否違憲。總統有權就緊急事務召開議會特別會議。議會連續5次否決政府提案時,總統可在徵詢總理、議長等意見後解散議會,並在90天內舉行新一屆議會選舉。另一方面,總統取得議會授權後方可對外宣戰或媾和。對於已經通過的憲法,總統不得提出異議或拒絕簽署。對議會通過的其他法律,總統可提請議會再次審議,但議會仍然贊成的,必須簽署頒布。政府層面的有關措施、規定、計畫、執行辦法等非法律性檔案經政府(部長會議)批准,總理、總統簽署後即可頒布,無須議會審議通過。
安哥拉國民議會在開會安哥拉國民議會在開會
2.總理、部長等政府成員有權出席議會有關會議並發言,並有義務回答議員關於政府行為的問詢。在議會通過政府計畫、年度計畫、國家預算等檔案時,政府與有關部長須到場;在議會針對某政府成員的彈劾案進行表決時,當事人須到場。
3.在司法方面,議會有權推選司法總監,推舉法官組成憲法法院,推選3名法官加入最高司法理事會等。

選舉與產生

1.選民資格與候選人資格:凡取得安哥拉國籍7年以上的安公民,均可登記成為選民或議員候選人,但滿足以下條件者例外:在職法官、現役軍人或準軍事力量的戰鬥人員、法律上無完全行為能力人、刑事重罪服刑人員。
2.候選人產生辦法:候選人須由合法政黨或政黨聯盟提名,被提名人可以不必是該黨(或政黨聯盟)黨員。該黨(或政黨聯盟)參選申請獲憲法法院通過,被該黨(或政黨聯盟)提名的候選人即獲參選資格。
3.選舉規定:議會選舉是普遍、自由平等、直接、無記名、定期的選舉。國民議會選舉分20個選區,其中全國範圍為一個區,設130個議席;全國18個省每省為一個選區,每區設5個議席;此外還有一個海外選區,設3個議席。因始終未在海外僑民中開展選民登記工作,海外選區3席空缺至今。政黨按照不同選區分別提名議員候選人。選民投票時從參選政黨中選擇一個支持。計票時統計各黨在各選區的得票率,按照D’Hondt比例法分別計算全國區130個議席的分配和各省5個議席的分配。一黨在所有選區獲得議席數目相加即為該黨國會中所獲議席。議員按照本黨提名名單的先後順序決定就任。例:A黨在全國區獲80席,則該黨全國區的議員提名名單中前80人即成為議員;該黨在某省區獲2席,則該黨該省區議員提名名單中前2人即成為議員。
安哥拉國民議會大廈安哥拉國民議會大廈
4.負責選舉的機構:獨立於政府的全國選舉委員會和各省級選舉委員會、市級選舉辦公室負責選舉工作(包括準備投票材料、培訓工作人員、監督、計票、公布結果等),隸屬政府、由國土管理部牽頭的選舉事務部際委員會負責開展協調選民登記工作。
5.下次選舉的時間及改選比例:議會選舉每四年一次,下次選舉預計將於2012年下半年舉行。
6.有關任期的規定:議員任期自本屆議會舉行第一次全會始,至下屆議會舉行第一次全會止。若議員被任命為總理、部長、外交官法官檢察官、地方行政官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等職務,或受僱擔任商業企業經理等其他法律規定議員不得兼任的職務,或病假、出國超過45天,或觸犯刑事重罪,或自願加入別黨,或被本黨開除,均不得繼續擔任議員。若因上述原因或議員逝世造成議席空缺的,按照該議席所屬黨派的議員提名名單順序依次填補。若該黨無候補議員,則不進行補缺。對於連選連任無特別限制。

職權

包括修改憲法;批准、修改或取消法律;審批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工作;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國家和政府機關的工作;批准國民經濟計畫和國家預算並監督執行;批准大赦;宣布戒嚴和緊急狀態法,以及授權總統宣布戰爭或和平狀態等。

組織結構

1.組織結構:設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主席團包括議長、4名副議長、4名秘書。議長人選由議會多數黨提名,經議員簡單多數選舉產生;副議長和秘書根據各黨議席比例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由議長、2名副議長和12名議員按議席比例由各黨團指派組成。此外議長、副議長不得擔任議會黨團領袖,亦不得加入任何專門委員會。秘書無此限制。議長負責主持召開議會全會、特別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接受議員的辭呈,見證總統的就職,作為共和國諮詢委員會成員向總統建言獻策,並在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或總統職位出現空缺時為代總統。
3.各專門委員會:
憲法及法律事務、議事規程和權責委員會;
防務、國家安全和內部秩序委員會;
對外關係、國際合作和海外僑民事務委員會;
行政和地方權力委員會;
經濟和財政委員會;
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宗教事務和新聞委員會;
衛生、環境、社會行為、就業和老戰士委員會;
家庭、青年、兒童和婦女促進委員會;
公民人權請願、呼籲和建議委員會。
除上述9個常設專門委員會外,可根據需要成立臨時委員會負責特定事務。此外,所有女性議員均是婦女議員團成員。該團超越黨派關係,致力於促進婦女參政議政。

會議制度

1.各類會議召集及會期: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7月15日為議會會期,7月16日至10月14日為休會期。會期內對舉行全會、特別會議的召開無次數限制,如有工作需要即可召開,其中特別會議僅能討論緊急議案。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議會職權。若休會期間需要召開全會,須經常委會或至少四分之一議員的同意。此外,在全會同意情況下,專門委員會成員可出於該委員會工作需要而不出席全會。
2.法定出席人數:至少三分之一議員出席。
3.表決方法:一人一票,憲法、憲法修正案通過須三分之二多數;其他議案通過須簡單多數。

立法程式

1.議案種類:可提出新憲法草案、憲法修正案、新法律法規草案、對現行法律的修正案、各種動議、決議案等。
2.議案提出:總統、議員、議會黨團、政府均有權向議會提出上述議案。
3.議案審議:有關法律的草案提出後,須至少經過一次全體辯論和一次相關委員會內部的專門辯論後舉行全體表決,相關委員會內部亦可進行專門表決。若有需要,議會可召集再進行一次最終表決。當年預算已獲通過時,將造成國家超支等結果的議案不予審議;已被否決一次的議案,在同一議期內不予再次審議,除非在該議期舉行了新一屆議會選舉。
4.議案簽署:對議會已經通過的議案,總統若無異議,須得在30天內簽署頒布;若有異議,可提請議會再次審議;再議仍有三分之二多數贊成通過,總統須得在15天內簽署頒布。

議員制度

1.議員的權利:代表選民利益,參與議會活動,在議會發言、投票;加入議會內部各類委員會和代表團;就政府行為和公共管理等方面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政府成員提出質詢;從政府和公共部門獲取與其行使議員職能有關的信息和資料。議員在議會可提交法律草案和決議案、提議舉行全民公決、提出通過或否決政府計畫的動議、提出對總理或其他政府成員的彈劾等。
安哥拉國民議會的議員們安哥拉國民議會的議員們
2.議員的義務:按時出席議會全會及所屬專門委員會的會議,參加相關投票;執行議會臨時指派的任務;蒐集相關信息、聽取公民陳情;定期與選民接觸;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議員義務。
3.議員的待遇:在職議員可獲得議員身份證、使用外交護照、交通自由、推遲兵役、領取議員津貼,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待遇。

黨團

1.黨團組成:同屬某一政黨或政黨聯盟提名的議員超過7人,即可組成議會黨團。
2.黨團權利:除可以集體名義行使與議員相同的權利外,還可:提議組成新的專門委員會;指定本黨團議員參加不同的專門委員會,並指定本黨議員占多數的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人選;每個議期可至少提議發起兩次專題辯論;向常務委員會要求召開全會;在國會大廈內部設立黨團辦公室,並可自行僱傭工作人員。

辦事機構

安哥拉國民議會設有秘書處,秘書長負責,作為議會的行政機構。下設若干機構負責具體事務:
1.司法協助辦公室:提供司法事務的技術支持,對上呈和下發的檔案進行合法性的檢查,提出適當的修改建議;按照議長的指示就特定立法事項向議會提供信息和研究報告等。
2.議會協助部:向議員提供文秘工作等各種技術協助。
3.行政與財務部:負責人事、財務工作,管理議會財產。
4.文書信息部:負責各種文書的印刷、發放等相關工作。
5.公共關係、禮賓與外交事務部:負責促進議會與選民和國內外各種組織與單位的關係。
6.選區事務部:幫助議員與其選區保持聯繫,安排議員視察選區、接觸選民等。

對外交往

安哥拉國民議會對外交往主要通過議會秘書處下屬的公共關係、禮賓與外交事務部進行。具體運作方式不詳。有對葡萄牙、俄羅斯以及東歐、中南美洲、非洲國家的友好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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