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費

安全生產費

安全生產費是根據財企〔2006〕478 號文《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礦山開採、建築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行業全面實行安全費用制度。此收費制度稱作“安全生產費”。安全生產費提取和使用已被財企[2012]16號取代,其中新增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行業也應計提安全生產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生產費
  • 釋義:一種安全費用制度
  • 施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 出處:《暫行辦法》
檔案規定,會計處理,計提,計提標準,計提處理,專項儲備,所得稅,

檔案規定

財政部財會函(2008)60號文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的具體要求處理,在所有者權益“盈餘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列報,企業基於相關財經法規的要求,建立和實施提取安全費用制度,有利於明確企業安全投入主體的責任,改變企業安全投入不足的狀況,為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建立財務儲備和長效保障機制,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水平。
安全生產費提取和使用已被財企[2012]16號取代,其中新增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行業也應計提安全生產費。

會計處理

一、《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及《財政部關於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規定:
企業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時,應當在所有者權益中的“盈餘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反映,不計入當期損益;使用時,形成固定資產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初始確認和計量,並計提折舊;屬於費用性支出的,應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根據實際使用的金額,從盈餘公積專項儲備轉回未分配利潤。涉及所得稅會計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上述會計處理的變化,視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
【例】A公司2007年度當年按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為5 000萬元,提取後的利潤總額為10 000萬元,當年使用了安全生產費3 000萬元,其中2007年初用於添置安全防護設備為2 000萬元;其餘1 000萬元屬於費用性支出,2007年年末安全生產費結餘為2 000萬元。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不考慮預計淨殘值。該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假定稅收按照安全生產費的實際發生額允許稅前列支;為簡化不考慮製造費用營業成本存貨之間的分攤,相關製造費用全額轉入當期營業成本;不考慮其他因素影響。
1、會計處理:
① 提取安全生產費
借:利潤分配——計提專項儲備 5000
貸:盈餘公積——專項儲備 5000
② 支付安全生產費種費用性支出
借:管理費用等 1000
貸:銀行存款等 1000
③ 添置安全防護設備
借:固定資產 2000
貸:銀行存款等 2000
④ 提取安全防護設備的折舊
借:管理費用等 200
貸:累計折舊 200
⑤ 計提當期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3450【(15000-1000-200)*25%】
貸:應繳所得稅 3450
⑥ 按照安全生產費的實際使用金額作所有者權益項下的內部結轉
借:盈餘公積 3000(5000-2000)
貸:利潤分配 3000
2、在編制2008年報時,對上例2007年按原會計規範進行的安全生產費處理追溯調整如下:
①所有者權益項下內部結轉
借:年初未分配利潤——提取專項儲備 5 000
貸:年初未分配利潤——未分配利潤 3 000
盈餘公積——專項儲備 2 000(5 000-3 000)
②固定資產折舊及長期應付款調整
借: 年初未分配利潤(管理費用) 1 000
累計折舊 1 800 (2 000-200)
長期應付款 2 000[(5000-1000)-2000)]
貸:年初未分配利潤(營業成本) 4 800 (5 000-200)
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最新規定:
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專項儲備”科目。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於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並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後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專項儲備”科目期末餘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餘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例】某金屬礦山企業屬井下礦山,該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提取標準井下礦山為每噸8元,原礦產量10000噸/月。2009年6月10日,經有關部門批准,該企業購入一批需要安裝用於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的安全防護設備,價款為100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為17000元,安裝過程中支付人工費30000元,6月26日安裝完成。該同類設備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殘值率為5%,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2009年6月27日,該企業另支付安全生產檢查費用12000元,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13000元。會計分錄如下:
(1)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10000×8=80000(元)。
借:製造費用 80000
貸:專項儲備 80000
(2)動用安全儲備支付費用性支出:12000+13000=25000(元)。
借:專項儲備 25000
貸:銀行存款 25000
(3)動用安全儲備購置安全設備等固定資產
借:在建工程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 117000
(4)支付安裝費
借:在建工程 3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
(5)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 130000
貸:在建工程 130000
(6)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並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後期間不再計提折舊
借:專項儲備 130000
貸:累計折舊 130000
注意執行時間及追溯調整《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本解釋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也就是說,在《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發布前,高危企業按照財會函〔2008〕60號檔案執行的,要按照《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進行追溯調整。調整時,要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屬於2009年1月~5月的,先用紅字沖回前期的會計處理,再按新規定處理;屬於以前年度的,先沖回計提數,然後沖回計提的折舊,最後沖回費用支出

計提

計提標準

劃歸為高危行業的部分企業,認為安全生產費的計提標準過高,企業難以承受。其中有些企業自身防範事故的意識不強,未將安全生產費用的支出視為必要的投入。但計提標準的合理性也確實存在一定問題,有些行業或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實際投入或支出需求與計提標準不匹配。
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礦山企業安全費用分別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和單位產量提取標準按月提取;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1%-2%計提;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基數採取超額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的0.5%-1.5%為計提依據。並且規定: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餘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在該辦法實施過程中,一些中小型建築施工企業的毛利率較低,如果按照規定計提安全生產費用後,會造成當年全部淨利潤或者“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餘額不夠計提安全生產費。筆者認為,從會計角度而言,“盈餘公積專項儲備”的計提應當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餘額提取至零為限。但安全生產費的計提,也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確定比較合理的標準。以某家中型建築施工企業為例說明。當年營業收入200 000萬元,假定其承接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收入各占50%,按《暫行辦法》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計提比例分別為2%和1%,應計提3 000萬元安全生產費,但其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也只有3 000萬元,並且按照淨利潤的10%計提盈餘公積。如果維持上述水平,在每年安全生產費實際支出1 000萬元的情況下,專項儲備結餘當年增加
1 700萬元(3 000-3 000×10%-1 000),需要近六年才能使得該項儲備累計結餘達到10 000萬元(200 000×5%),以滿足《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的條件。一方面,安全生產費儲備餘額不斷增加,另一方面,該企業將連續多年無法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當下,安全生產費提取和使用已被財企[2012]16號取代。其中新增了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行業也應計提安全生產費。

計提處理

高危行業計提的安全生產費,不完全符合負債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難以可靠地計量,因此,財會函[2008]60號文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時從未分配利潤轉入盈餘公積,建立專項儲備。但是,將計提安全生產費作為利潤分配,筆者認為存在如下缺陷:首先,導致部分成本外部化,使得為獲取收入而必須發生的一部分成本未能及時計入當期損益,與相關收入的配比性較差,不利於進行成本控制與盈利預測;其次,與相關稅收法規缺乏協調,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發布的財建[2004]119號文中明確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這與原來的會計處理規定比較協調,而按財會函[2008]60號文的規定計提時不通過損益直接進入利潤分配,給企業納稅調整和稅收征管帶來不便;再者,與利潤分配的性質不相符,混淆了企業費用列支與向企業所有者分配利潤的界線,容易引起投資者誤解,並將引發下列問題: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餘額不夠計提,是否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餘額為限?若企業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餘額為負數,就不需要提取安全生產費了嗎

專項儲備

有關安全生產費的新會計規範,只允許在實際使用時才能根據使用金額從盈餘公積專項儲備轉回未分配利潤。由於前述計提標準的問題,一些企業“盈餘公積”項下的“專項儲備餘額可能越來越大,從而導致可供股東分配的未分配利潤與合併利潤表中歸屬於上市公司淨利潤金額的嚴重不協調。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57號的要求,申請再融資的上市公司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相關企業為了實現利潤分配的目的,只有通過拚命開支已計提的安全費用方式,才能通過迴轉增加可供分配的利潤總額,進而引發已提安全生產費的濫用。建築施工企業以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計提安全生產費,其使用和結轉應當與有關工程對應掛鈎,當有關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不再需要發生安全生產支出時,與該工程項目相關的已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費用餘額,不允許迴轉顯然不夠合理。

所得稅

所得稅影響
有些高危行業的企業,根據前述“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規定,將當年通過利潤分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金額全額進行稅前扣除,對於此部分所得稅款在計提當期是否需要交納,認為其存在不確定性而作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安全生產費會計處理,是否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從而確認其所得稅影響,實務中存在困惑,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生產費的新會計規範與稅收法規缺乏協調。
按照財會函[2008]60號文的規定,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時,既不確認資產又不形成負債,也不計入當期損益。筆者認為,根據有關所得稅徵收原則,與應稅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稅前扣除,因此,一般無需在利潤分配時確認遞延所得稅影響,除非稅收法規另有規定。
企業實際使用安全生產費時,對於直接計入發生當期損益的安全生產支出,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一般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對於購置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支出,在出現下列情況時可能產生暫時性差異:
享受安全生產設備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的規定,企業購進並實際使用的安全生產設備並符合稅收優惠目錄範圍的,則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 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五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如果企業購入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當年沒有足夠的應納稅額可供抵免,但以後五年內預計有足夠的應納稅額可供抵免,應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該項差異隨著以後年度的實際抵免而轉銷。
安全生產設備採用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折舊政策 如果企業對購入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也可能產生暫時性差異,從而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者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該項暫時性差異隨著折舊計提和資產清理而轉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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