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審批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審批

辦理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60條)和《山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75號令)

辦理條件:是指用於安全技術防範活動,具有入侵探測、防盜報警、出入口控制、視頻監控和安全檢查等功能的專用設備。

申請材料:企業在產品檢驗和質量體系審查合格後,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機關申辦《生產登記批准書》:

(一)生產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

辦理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60條)和《山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75號令)
辦理條件:是指用於安全技術防範活動,具有入侵探測、防盜報警、出入口控制、視頻監控和安全檢查等功能的專用設備。
申請材料:企業在產品檢驗和質量體系審查合格後,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機關申辦《生產登記批准書》:
(一)生產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型式檢驗報告;
(五)質量體系審查意見。
辦理程式:市地公安機關收到材料後初審,符合規定的,將全套資料報省公安廳複審,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辦單位。省公安廳接到初審材料後複審,符合規定的準予生產登記,核發《生產登記批准書》,不符合規定的,說明理由並將全部資料退回。
辦理期限:市地公安機關收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省公安廳接到初審材料7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
收費標準:無收費項目。
審批機關:公安部/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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