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在1997.11.19由人事部, 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工程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 頒布單位:人事部, 勞動部
  • 頒布時間:1997.11.19
  • 實施時間:1997.11.19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以利於控制職業傷害、實現安全生產、保障社會安定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根據安全工程跨行業、具有綜合性和強制性等特點,制定本評審條件,作為安全工程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指導標準。
第二條 本評審條件中所指“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各行業中從事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檢測檢驗、監督監察、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安全工程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名稱為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 按照本條件經評審合格並獲得相應證書者,表明已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具有被聘為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五條 本評審條件適用於從事以下五類工程技術工作的人員:
(一)勞動安全工程
生產場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環境、設備或物質的監測、控制技術,危險品儲運的安全控制技術;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勞動安全工程技術研究,勞動安全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研製、開發;勞動安全技術標準、技術檔案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二)勞動衛生工程
生產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監測、控制技術;職業危害的識別、評價、分級技術;勞動衛生工程技術研究,勞動衛生工程設計、施工和評估及與此有關的實驗測試研究;勞動衛生防護用品研製、開發;勞動衛生技術標準、技術檔案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三)特種設備安全工程
承壓設備安全工程或起重設備安全工程中的科學技術或信息系統的研究、開發與推廣,規劃設計與實施;安全生產運行控制;檢測檢驗、監控、監督監察與評估認證;事故調查分析與預測預防;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標準、技術檔案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四)安全檢測檢驗技術
1.生產場所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和評價方法、技術研究;安全檢測檢驗儀器設備研製開發、標定校準、安裝調試、運行控制和維護維修;安全檢測檢驗技術標準、技術檔案的制訂、修訂和其他有關的技術工作。
2.綜合性專職安全檢測檢驗工作。
(五)安全系統工程
安全工程總體規劃與系統設計;安全工程監督監察與綜合性技術標準、技術檔案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預測預防與諮詢建議、事故調查分析與安全綜合評估;安全工程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凡申報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七條 對申報人員在學歷、資歷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報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
大學本科畢業或大學專科畢業,並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四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
1.博士後人員在完成博士後研究工作、出博士後流動站前;
2.獲得博士學位,並從事工程師工作兩年以上;
3.獲得碩士學位,並從事工程師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學本科畢業,並從事工程師工作五年以上;
5.擔任工程師後,獲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及其他國家級獎勵的主要獲獎人;
6.擔任工程師後,獲省、部級科技進步(優秀工程設計)二等獎以上獎勵的主要獲獎人;
7.擔任工程師後,成為所從事專業的發明的主要發明人,並已套用於生產實踐,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獲得相關專業的以下學歷,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具備工程師任職資格:
1.獲得博士學位;
2.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三年。
第八條 申報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人員,應具備以下獲取及處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語水平要求
1.申報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應具備在兩小時內比較準確地翻譯本專業外文資料3000字元的能力;長期堅持生產一線安全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在兩小時內比較準確地翻譯本專業外文資料2000字元的能力。
2.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應具備在兩小時內比較準確地翻譯本專業外文資料5000字元的能力;長期堅持生產一線安全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在兩小時內比較準確地翻譯本專業外文資料3000字元的能力。
(二)計算機套用能力要求
1.申報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應了解計算機原理,並能熟練操作。
2.申報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須能套用計算機進行數據、信息的收集和處理,開展與本專業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設計和監督監察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第九條 評審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在專業理論知識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與本類專業技術有關的法規、政策及技術標準、規程、規範。
(二)了解本類專業技術國內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主要專業技術內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的一般知識。
(三)較全面、系統地掌握安全科學技術基礎、安全系統工程學、安全管理學、安全設備工程學、安全人機工程學等安全工程專業公共基礎理論知識。
(四)各類人員應分別掌握下列專業基礎理論和套用理論與技術知識中的一類:
1.勞動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
較全面、系統地掌握安全統計學、部門安全工程、安全分析評價技術。
應具備實際工作範圍所應掌握的安全狀況評價、發展趨勢判斷和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治理的基本理論、方法和技術,事故預測預防和處理的基本理論與技術,以及所在崗位涉及到的生產領域有關基本理論和工藝、技術等知識。
2.勞動衛生工程專業技術人員
較全面、系統地掌握通風與防塵、採暖與空調、勞動衛生學和勞動衛生工程學。
應分別掌握防塵技術,防毒技術,噪聲、振動及其他有害因素控制技術或勞動衛生防護用品研製、開發技術等方面專業理論與技術知識中的一個方面,以及所在崗位涉及到的生產領域有關基本理論和工藝、技術等知識。
還應了解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知識。
3.特種設備安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
較全面、系統地掌握可靠性工程、安全分析與事故預防技術、無損檢測技術。
還應分別掌握下列兩方面專業套用理論與技術知識中的一個方面:
承壓設備安全工程方面:承壓設備的設計、製造、運行保養、檢驗修理、事故調查分析以及爆炸安全工程、金屬腐蝕與防護等有關專業知識。
起重設備安全工程方面:起重設備的設計製造、運行保養、檢驗修理以及設備狀態監測與診斷、設備故障分析等有關專業知識。
4.安全檢測檢驗專業技術人員
較全面、系統地掌握安全檢測與監控技術、計量學基礎、誤差分析與數理統計。
應了解環境質量監測與評價、材料檢測與分析技術等方面的基本知識。
5.安全系統工程專業技術人員
較全面、系統地掌握運籌學、安全系統控制理論、事故預測原理與方法、安全信息工程學。
還應分別掌握安全工程的總體規劃與系統設計、監督監察與綜合性法規標準研究制定、事故預測分析與安全綜合評估、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方面專業理論與技術知識中的一個方面,以及所在崗位涉及到的生產領域有關基本理論和工藝、技術等知識。
其他從事涉及安全工程不同專業的綜合性技術工作的人員,應掌握有關安全衛生狀況評價、發展趨勢判斷和監控、治理的基本知識和技術,事故預測、預防和處理及職業病防治的基本理論與技術,以及所在崗位涉及到的生產領域有關基本理論和工藝、技術等知識。
(五)除應掌握上述第(四)款所要求的五類專業技術知識中的一類外,還應了解其他四類專業技術的有關知識。
第十條 評審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在工作經歷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備條件
1.具有獨立完成任務和解決安全工程中較複雜技術問題的能力;具有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潛在危害的能力;具有處理一般事故的能力。
2.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過中、小型安全工程專業技術項目,正確運用本專業的理論知識、法規政策、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本崗位的技術工作程式和關鍵技術,解決過科研或生產中安全工程的較複雜的技術和管理問題。
3.有對本專業的一般工程或科技項目進行立項、論證、實施、指導的技術水平和組織能力。
4.能根據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數據,正確運用統計分析方法,進行本類專業技術方面的狀態分析和對一般事故進行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或預防事故的措施。
5.能負責蒐集、整理和分析國內外有關安全工程的技術資料。
6.具有指導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二)任助理工程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1.參加過地、廳級以上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並承擔課題或項目中的主要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2.參加過兩項有關安全工程方面的技術研究工作,擔任其中一項的負責人或承擔其中主要的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3.參加完成過兩項企業安全工程項目,並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4.參加過兩項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設計和運轉工作;或參加過兩項中等以上規模安全工程情報資料調研分析和發展策略研究項目,並撰寫分析研究報告。
5.參加過兩項危險性預分析、作業環境安全或職業危害評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關技術措施,承擔其中的主要技術工作,並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6.參加過兩項傷亡事故、職業危害事故或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獨立承擔其中主要的專項技術工作,正確提供技術數據。
7.參加過大型安全工程項目的審查或驗收工作,獨立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專項技術工作,正確提供審查結論或驗收數據。
8.作為起草人之一參加過一項國家、行業的或兩項企業的安全工程技術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承擔其中主要部分的技術內容的編寫工作。
9.參加制定過國家、地區、行業或企業安全工程發展規劃計畫、系統設計或技術法規,並承擔檔案起草工作。
10.獨立承擔過某類安全工程方面的檢測檢驗工作,正確套用有關標準和規程,制定檢測細則,提供正確數據;或參加過安全工程的專項檢測檢驗方法或技術手段的設計、試驗、審核或實施;或獨立承擔過安全工程檢測檢驗儀器設備的維修任務,及時排除常用儀器設備的故障。
11.參加過安全工程方面的專項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承擔主要部分的技術檔案編制工作。
12.參加過兩項安全工程方面的技術諮詢、技評評估、認證工作或重點實驗室建設,承擔其中部分專項技術工作並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參加完成過兩項大中型企業安全工程監督監察工作,並編寫監督監察報告。
13.參加過兩項勞動防護用品的設計或開發工作。
14.獨立承擔過大專以上水平安全工程專業教學或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15.獨立承擔過安全工程中的綜合性技術工作,並撰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工作總結。
第十一條 評審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在業績與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中的兩項:
1.參加完成的課題或項目有一項獲地、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
2.參加完成的安全工程課題或項目有一項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的安全工程課題或項目有一項通過技術鑑定。
3.參加完成的安全工程專項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標準貫徹實施、有關安全工程的監督監察、培訓、諮詢、審核、認證、評估、預測、隱患治理、作業環境治理、安全技術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統、模型與仿真系統開發等項目,經主管部門或企業採納套用後取得較好成效;或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對改善企業勞動條件發揮了明顯的作用,或對科技進步、行業發展有一定促進作用。
4.在所從事的安全工程檢測檢驗工作中做到檢驗程式符合規範、檢驗數據正確無誤,所提交的綜合報告對改進安全工作有較大的實用價值或多項具有實用價值,工作中無重大失誤;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的安全工程檢測檢驗技術、方法、產品的研究或設計已通過鑑定並投入使用或生產;或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的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測試檢驗或安全工程設施技術性能指標測試,其結果和分析評價結論通過驗收認可。
5.完成兩項安全工程方面的技術項目,經實踐檢驗在控制和減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產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並經同行專家評議認定。
6.參加完成的重大事故調查分析工作,其結論被國家行政部門認可,並作為處理事故的依據;或在參加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工作中,解決了兩項影響安全工程判斷的技術問題。
7.參加制訂、修訂的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規範和規程經審批後付諸實施;或參加制定的國家、地區、行業或企業的安全工程發展規劃計畫、系統設計或技術法規經審批後付諸實施。
8.參加設計或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已投入套用。
(二)有以下體現學術水平的論文、論著或技術報告之一:
1.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全國性學術團體及其專業委員會的學術會議或在省、部級以上學術會議上發表一篇論文。
2.作為作者或譯者之一出版過學術、技術論著或譯著。
3.撰寫過兩篇專項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認定,有一定學術、技術水平和套用價值。
4.作為執筆人之一參加過專業教材或技術手冊的編寫工作,完成過兩萬字以上的編寫工作量,並被採納、套用。
第五章 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 評審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在專業理論知識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與本類專業技術有關的法規、政策及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了解主要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制定的技術依據,了解國際上的主要相關法規、標準、規程和規範。
(二)全面、系統地掌握安全工程專業公共基礎理論知識(參見第九條第(三)款),對本類專業技術的專業基礎理論和套用理論與技術知識(參見第九條第(四)款)有較深入的研究,了解安全工程其他各類專業技術的有關知識。
(三)掌握本類專業技術國內外的最新動態及發展趨勢、主要專業技術內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的基礎知識。
第十三條 評審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在工作經歷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備條件
1.具有較強的安全工程綜合、分析、判斷和組織協調能力,能解決安全工程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具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或其他潛在危害的能力;具有處理複雜事故的能力。
2.具有比較豐富的專業實踐經驗,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過系統性較強、技術難度較高或較複雜的安全工程專業技術項目的全過程;在工作中正確運用安全工程理論知識、法規政策、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現代管理科學等原理、方法和技術,解決過比較複雜的安全工程問題;針對安全工程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曾提出研究課題或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並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
3.有對本專業中等以上工程或科技項目進行立項、論證、實施、指導的技術水平和組織能力。
4.能根據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數據,正確、熟練地運用統計分析方法,進行本類專業技術方面的狀態分析和對複雜事故進行分析,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或預防事故的措施。
5.能主持或作為主要人員完成安全工程技術審查、技術鑑定或項目驗收等工作。
6.具有指導工程師工作、學習和審核工程師完成的技術成果的能力和經歷。
(二)任工程師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1.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者承擔過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或工程項目,負責其中主要部分的專項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2.主持過兩項有關安全工程方面的技術研究工作,負責其中主要的關鍵技術工作,主持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3.作為主要負責人之一承擔過兩項企業安全工程項目,負責其中主要的技術工作,並主持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作為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負責過新建、擴建、改造重大工程項目的安全工程方面的驗收。
4.作為主持人或主要參加者完成過中等以上規模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設計和運轉工作;或主持過兩項中等以上規模安全工程情報資料調研分析和發展策略研究項目,並撰寫分析研究報告。
5.主持過兩項危險性預分析、作業環境安全或職業危害評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關技術措施,承擔其中主要的關鍵技術工作,並主持編寫技術報告。
6.主持過兩項傷亡事故、職業危害事故或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承擔其中主要的關鍵技術工作,並主持編寫技術報告。
7.參加過兩項安全工程項目仲裁檢驗工作,主持其中主要的技術工作,並編寫安全分析技術報告。
8.作為主要起草人承擔過一項國家、行業的或主持過兩項企業的安全工程技術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負責其中主要技術內容的編寫任務,並協調解決其中的技術問題。
9.主持制定過國家、地區、行業或大中型企業的安全工程發展規劃計畫、系統設計或技術法規,並主持檔案的起草工作。
10.主持過某類安全工程方面的檢測檢驗工作,審定檢驗細則和檢驗報告;或主持過安全工程的專項檢測檢驗方法或技術手段的設計、試驗、審核或實施工作。
11.負責組織大中型企業安全工程方面的技術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承擔其中主要的技術工作。
12.主持過兩項安全工程方面的技術諮詢、技術評估、認證工作或重點實驗室建設,負責其中主要的技術工作和主持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或作為主持人或主要參加者完成過兩項大中型企業安全工程監督監察工作,並主持編寫監督監察報告。
13.主持完成過勞動防護用品的設計或開發工作。
14.獨立承擔過兩項大專以上水平安全工程專業教學工作(其中至少一項為專業課主講)或技術培訓及考核工作。
15.主持過兩項安全工程中的綜合性技術工作,並主持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第十四條 評審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在業績與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業績、成果中的兩項:
1.作為主要參加者完成的課題或項目中有一項獲得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二等獎,或主持完成的課題或項目中有一項獲省、部級三等獎。
2.作為負責人之一承擔完成的安全工程課題或項目中,有一項達到國內先進技術水平;或作為主持人或主要參加者完成的省、部級以上課題或項目有一項通過技術鑑定。
3.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專項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標準貫徹實施、有關安全工程的監督監察、培訓、諮詢、審核、認證、評估、預測、隱患治理、作業環境治理、安全技術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統、模型與仿真系統開發等項目,經主管部門或企業採納套用後取得明顯成效;或經同行專家評議,認為對改善企業勞動條件發揮了突出的作用,或對科技進步、行業發展有明顯促進作用。
4.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檢測檢驗技術、方法、產品的研究或設計已通過鑑定並投入使用或生產。
5.主持完成的兩項安全工程方面的技術項目,經實踐檢驗在控制和減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產等方面取得明顯的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並經同行專家評議認定。
6.組織或作為主要參加者,負責一項國家重大、特大事故的調查,其結論被國家行政部門認可,並作為處理事故的依據;或在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技術工作中,解決了兩項影響安全工程判斷的關鍵技術問題,並經省、部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
7.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制訂、修訂的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規範和規程經審批後付諸實施;或主持制定的國家、地區、行業或企業的安全工程發展規劃計畫、系統設計或技術法規經審批後付諸實施。
8.主持設計或開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已投入套用。
(二)有以下體現學術水平的論文、論著或技術報告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或主要執筆人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或在省、部級以上學術會議上發表兩篇以上本專業或與本專業相關的論文。
2.作為第一作者出版過學術、技術論著或編著、譯著,或者作為主要作者之一出版過五萬字以上學術、技術論著或十萬字以上編著、譯著。
3.主持撰寫過兩篇專項研究報告或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認定,具有較高學術、技術水平並對安全工程有較大的套用價值。
4.作為主要執筆人之一參加過公開出版的專業教材或技術手冊的編寫工作,完成過五萬字以上的編寫工作量,並被採納、套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評審條件所規定的專業理論知識,為國家教委確認的教材,且應通過考試或考核認定。
第十六條 本評審條件所規定的學歷、資歷、獲取及處理信息的能力、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和能力、業績與成果等各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第十七條 獲獎項目的“獲獎人”是指該獎勵等級規定數額內的獲獎人員。“主要獲獎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者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獲獎人。“主要發明人”的含義與此相同。
第十八條 對從事安全工程專業技術工作的非安全工程專業畢業的人員,具備本評審條件所要求的有關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或通過由職稱主管部門確認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培訓,並同時具備評審條件規定的其他要求,可申報並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本評審條件中的有關概念解釋如下:
(一)勞動安全工程
本評審條件中“勞動安全工程”是指通過工程技術手段實現對勞動環境與過程的控制,以保障勞動者的安全。
(二)勞動衛生工程
本評審條件中“勞動衛生工程”是指通過工程技術手段實現對勞動環境與過程的控制,以保障勞動者的健康。
(三)特種設備
本評審條件中所說的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勞動部規定的,需要由勞動部門及其認可的有資格的檢驗單位依法進行監察、檢驗並由勞動部門歸口管理的設備。目前包括承壓設備和起重設備。
承壓設備是指已納入國家監察管理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
起重設備是指已納入國家監察管理的固定式與移動式起重機、提升機、電梯、架空索道等。
(四)檢測、檢驗及安全檢測檢驗儀器設備
檢測是指利用特定的方法和手段,經試驗鑑定,對客體的性能特徵做出定性或定量描述的過程。
檢驗是指以單一或多個檢測結果為依據,經分析歸納,對客體功能、價值做出綜合判定的過程。
安全檢測檢驗儀器設備是指主要用於測定產品設備安全性能或生產作業環境勞動安全衛生指標的測試儀器及其輔助配套裝備。
(五)安全系統工程
本評審條件中的“安全系統工程”是指運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在安全工程專業技術領域中涉及總體規劃與系統設計、監督監察與綜合性法規標準制定、事故危害預測預防與諮詢建議、事故調查分析與安全綜合評估、專業教育與技術培訓等的專業技術工作。
第二十條 本條件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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