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的資格條件(試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的資格條件(試行)》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5年8月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評審標準,第二章 評審範圍與申報條件,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評審標準

第一條 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以下簡稱本專業)高級工程師必須達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條評審標準的綜合要求。
第二條 思想品德標準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敬業愛崗,勇於開拓,有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
第三條 知識水平標準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相關專業的理論與方法,並對本專業某一領域有比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專業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基本掌握有關法規;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掌握本專業現代化科技管理;基本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並能在實踐中正確套用。
第四條 專業能力標準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應具有豐富的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踐經驗,具有較高的創新能力、攻堅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獲取及處理本專業信息的能力;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技術問題;具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承擔本專業重點科研課題、工程技術項目、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研發)項目、重點實驗檢驗站(室)建設的能力;具有較強的技術經濟分析、綜合、判斷和總結的能力,以及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在本專業領域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創見,在省內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五條 業績成果標準廣東省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在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承擔本專業重大工程技術項目或具有較大價值的科技項目,或在引進消化、開發創新、推廣套用本專業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或研發本專業新產品、建設實驗檢驗站(室),取得顯著的專業技術工作業績,公開發表過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論文、論著。

第二章 評審範圍與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評審本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以下簡稱本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屬於本章第七條的評審範圍,提交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供評審會考核評價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要求的申報材料,並按規定的申報評審程式申報。
凡不屬於本資格的評審範圍,或未達到本資格申報條件規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報評審程式的,評審會及日常工作部門不予受理評審,已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一律無效。
第七條 評審範圍凡在我省從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以下簡稱安全衛生)領域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運行控制,檢測檢驗、監督監察、諮詢評價和評估認證,事故應急救援、預測預防與調查分析,教育與技術培訓、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在職在崗技術人員(適用範圍參照第十六條),方可申報評審本資格。
第八條 思想品德條件
一、申報人應遵紀守法,學風嚴謹,能勝任本專業崗位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圓滿完成本職崗位的各項工作任務。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各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二、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下列規定執行。凡未如實申報而評審通過的,其評審結果無效:
(一)涉嫌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期間不得申報。
(二)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單位書面通報批評者,該考核年度不計算資歷,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三)受處分者,處分期不計算資歷且不得申報,處分期滿後2年內不得申報。
(四)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該年度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五)發現並查證屬實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年度起3年內不得申報。
(六)因違法受刑事處罰的,在執行期間不計算資歷且取消申報資格,執行結束後3年內不得申報。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資歷計算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下同)。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者。
取得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學位),或非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中級資格者,申報本資格,須參加由評審會組織的答辯判定其是否具備與本資格相對應的本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三、取得國家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並註冊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3年者,在初次申報時,可申報高級資格。
第十條 外語條件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政策規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一條 計算機套用能力條件熟練掌握計算機套用技術,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並取得符合規定要求的合格證書。政策規定可以免考者除外。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條件申報人員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法規、政策的要求,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的實際需要,主動接受以本專業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學習,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本領域,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幹,參與完成一項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並通過成果鑑定或驗收。
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兩項工程技術項目,負責其中的主要技術工作,並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兩項工程技術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隱患治理等工作,提出有關技術措施,承擔主要的技術工作,並在實際套用中取得成效。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完成一項省(部)級以上、行業,或五項企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的制(修)訂工作,負責主要技術內容編寫任務,並協調解決其中的技術問題。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與完成制訂地市(廳)級以上、行業和大中型企業安全衛生髮展規劃,承擔主要的編寫工作。
六、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區域性監督監察工作,承擔主要的技術工作,並編寫相應的監督監察報告。
七、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兩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分析工作,承擔主要的技術工作,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八、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本專業評價、認證、評估、驗收或工程設計等專業技術諮詢工作,承擔其中主要專項技術工作並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九、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本專業的省(部)級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建設。
十、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十項以上專項檢測檢驗工作,正確套用有關標準和規程,完成檢測檢驗方法或技術手段的設計、試驗,制定檢測檢驗細則。
十一、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兩項本專業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設計和運轉工作;或參與完成兩項情報資料調研分析和發展策略研究項目,並撰寫分析研究報告。
十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本專業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
十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本專業培訓教材研發、課程設計、題庫建設和教學等工作。
第十四條 業績成果條件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本領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一、一項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獲得一項地市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或兩項三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一項省(部)級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一、二等獎或兩項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013年8月31日前獲得一項地市級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一等獎或兩項二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獲得本專業一項發明專利,或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或三項外觀設計專利,或三項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四、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完成兩項企事業單位的本專業工程技術項目,對預防、控制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有顯著效果,並按規定通過鑑定或驗收。
五、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承擔主要技術工作,完成兩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技術報告,並被事故調查組採納。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制(修)訂的省(部)級以上、行業或五項企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通過相應部門批准。
七、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制訂的地市(廳)級以上、行業或大中型企業安全衛生髮展規劃,被同級政府或企業採用。
八、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編寫的區域性監管監察報告,被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採用。
九、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研發本專業的專項檢測檢驗方法或技術手段得到同行專家鑑定並套用。
十、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完成本專業評價、認證、評估、驗收或工程設計等專業技術諮詢工作,編寫十項相應的技術報告,對預防、控制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有顯著效果,經同行專家組認可。
十一、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與完成本專業的省(部)級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中心建設,並經建設單位認定。
十二、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參加研發的本專業新產品、新技術並通過鑑定。
十三、主持或作為技術骨幹,編寫本專業培訓教材並正式出版。
第十五條 論文、著作條件申報人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在具有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可的CN刊號(國內統一刊號)、ISSN刊號(國際統一刊號)的本專業專業刊物或ISBN書號(國際統一書號)的本專業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出版與本專業崗位工作相關的,具有科學性、指導性、實用性的本專業較高水平(價值)的論文、著作,撰寫有較大價值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完成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或合著1部(其中個人部分不少於10萬字)。
二、合作完成(獨立撰寫2萬字以上第一作者)本專業學術專著1部和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以上。
三、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四、合作完成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2篇。
五、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解決複雜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2篇。
六、獨立撰寫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第一作者2篇,以及在省(部)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須提交宣讀證書)。
以上,合作發表論文的,通訊作者與第一作者等同,通訊作者如未註明須由期刊出具證明;合作出版著作但未明確個人撰寫字數的,須由出版社出具撰寫字數的證明。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廣東省安全工程各專業高級工程師資格按下表所列專業分別設“勞動安全工程”、“勞動衛生工程”、“安全檢測檢驗技術”、“安全系統工程”4種規範專業類別。其名稱為:“安全工程專業高級工程師”,級別為副高級。
第十七條 申報人提交的申報評審材料的時效為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獲得博士學位後至申報當年8月31日止。
同時或不同時申報2個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必須按資格條件的規定,分別提交申報材料,並把申報另一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表》(以下簡稱《評審表》)作為申報本資格的附屬檔案一併提交。不得以同樣的業績材料申報不同系列的專業技術資格。
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轉換後申報評審本資格的,應在本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以上,並提交反映本專業崗位的工作業績,同時把原崗位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表》作為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的附屬檔案一併提交,不得用原崗位的業績申報本專業崗位的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能力是否具備本資格條件的要求,應由政府人社部門設定的本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增加或減少評審範圍,降低申報評審的標準和條件,不得違反申報評審程式。凡違反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二十條 本專業資格的相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申報評審程式及申報評審材料要求見附錄。
第二十一條 本資格條件自2015年8月23日起實施,試行時間為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資格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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