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雲志

孫雲志

孫雲志,男,漢族,1953年4月18日生於吉林省長春市,大學學歷,1969年參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4年9月被立案偵查。2014年12月15日四平市中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8年9月28日,吉林省高院裁定,將罪犯孫雲志無期徒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八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雲志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省長春市
  • 出生日期:1953-04-18
  • 性別:男
人物簡歷,離職評價,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一審宣判,執行變更,

人物簡歷

歷任吉林省財政廳幹部、副處長。
1985.01—1993.11 吉林省稅務局副局長,
1993.11—1994.06 吉林省稅務局長、黨組書記,
1994.06—1999.12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長、黨組書記,
1999.12—2006.05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長、黨組書記,
2006.05—2012.12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長、黨組書記,
2012.12—2013.07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長、黨組副書記。

離職評價

孫雲志同志對黨忠誠,奉獻稅收,愛崗敬業,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創造性地落實上級各項工作部署,團結帶領班子成員和廣大幹部職工,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開拓進取、紮實工作,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得到了總局黨組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9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原局長孫雲志(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四刑初字第7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雲志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經吉林省監獄管理局審核,並經檢察機關審查同意,報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吉林省高院於2018年9月14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在監區、網上公示,於2018年9月21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18年9月28日,吉林省高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孫雲志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孫雲志無期徒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八年。(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40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