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波(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

孫波(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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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波,男,1961年出生,1982年8月大連工學院船舶設計與製造專業本科畢業,2007年7月獲得大連理工大學船舶與海洋結構物設計製造專業工學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研究員級)。曾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2019年1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對對孫波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波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1年
人物履歷,科研成果,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2年8月,孫波從大連工學院船舶設計與製造專業本科畢業,歷任大連造船新廠造船技術所科長,副所長;經營處處長、副總工程師、副廠長;大連新船重工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經理;大連造船重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總經理;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大連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9年12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兼任中國船舶重工股份公司總經理、 大連造船廠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2年04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2015年03月,任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科研成果

“15萬噸蘇伊士最大型原油船”,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原中船總公司科技進步獎,遼寧省優秀新產品一等獎,創產值1.56億美元。
“5.2萬噸大艙口多用途船”,獲國家新產品獎和省優秀新產品金鼎獎,創產值達2.9億美元。
《油船完工資料計算程式集》,使用該程式,平均每年可節省計算費用500多萬元,並使工廠的完工計算達到世界先進水平,該項目獲得原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科技進步獎(部級)、省市優秀成果獎。
《油船初步設計系統》和《油船設計系統》,套用該系統設計完成船舶近30艘,平均每年可節省設計費用100多萬元,獲原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科技進步二等獎、全國電子信息展覽會優秀獎及大連市優秀成果獎和科技進步一等獎,遼寧省科技進步二等獎及遼寧省首屆職工發明創造博覽會金獎。
撰寫的《船舶報價與設計綜合系統》、《關於肥大型油船排水量修正的探討》、《大型油船結構分析》等十餘篇論文,分別在大連國際海事會等國外學術會議以及《船舶工程》等國家、省市學術刊物上發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孫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2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孫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孫波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背離黨中央的要求,弄虛作假,損害國有企業利益;在接受巡視期間,隱瞞實情,欺騙組織;理想信念動搖,長期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接受組織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為其家屬違規調動工作。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孫波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國有企業負責人,擅權妄為,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權錢交易,收受賄賂,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波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孫波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對孫波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2月,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孫波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孫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孫波,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作為國有控股公司負責人,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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