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分省法令

孟加拉分省法令,也稱“孟加拉分治”,共二次。1、英印總督寇松為壓制和打擊印度民族運動發展,根據印度居民宗教信仰,將原英屬印度孟加拉省強行分割為兩省的法令。1905年10月16日正式頒布生效。主要內容是:將東孟加拉的15個縣和北孟加拉的吉大港、達卡等地區(今孟加拉國)與阿薩姆合併,組成東孟加拉與阿薩姆省,人口3,100萬,以伊斯蘭教居民為主(約占2/3);另將西孟加拉各縣和比哈爾省,奧里薩省合併,仍稱孟加拉省,人口約4,000多萬,以印度教居民為主(約占3/5)。寇松總督的這一做法,旨在於對孟加拉實行分而治之,製造和煽動教派對立和摩擦,打擊孟加拉民族運動。法令激起孟加拉人民的強烈抗議和反對,遂導致1905—1908年孟加拉人民爆發大規模的反英鬥爭。懾於印度人民的反對和抵制,殖民當局於1911年宣布取消分省法令。2、根據1947年《蒙巴頓方案》,印巴實行分治,原英屬印度孟加拉省也一分為二;東孟加拉劃歸巴基斯坦版圖,組成東巴基斯坦省。1972年原東巴省建立孟加拉國。西孟加拉劃歸印度版圖。1950年印度共和國成立後成為一行省,今稱西孟加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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