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糾紛

婚約糾紛

engagement,婚約是指男女雙方為結婚所作的事先約定。成立婚約的行為稱訂婚或定婚。婚約成立後,男女雙方即為人們俗稱的未婚夫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婚約糾紛
  • 外文名:Marriage dispute
  • 表達式:因婚約解除後引發的各類糾紛
  • 套用學科:法律
  • 適用領域範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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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

因婚約解除後引發的各類糾紛,尤其是財產糾紛,即為婚約糾紛。婚約作為一項悠久的習俗,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而由於立法、司法解釋均無明文規定,因此探討婚約糾紛解決機制,完善我國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就顯得尤為必要。

婚約糾紛的原因

1、在中國古代,婚姻大多為父母、尊長包辦。
2、我國1950年、1980年及2001年婚姻法對婚約問題均未作規定。我國《婚姻法》體現的是婚姻自由,雙方自願原則,“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在我國,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由於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婚約的解除也不需經過法定程式。所以一方以“訂有婚約”為理由,強迫他方與自己結婚,產生糾紛。
3、由於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於財產的範疇,受我國民法的調整。
4、西方國家的婚姻關係立法視婚約為結婚的預約。有些國家還作了關於訂立婚約的規定。一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婚約得依雙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對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約者,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

婚約糾紛的處理參考

婚約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不利於婚約糾紛的解決,也有損於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未來的法律中,應該加以規範,一方無正當理由解除婚約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無過錯方賠償,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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