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人婚約問題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人婚約問題的指示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0年03月08日發布,自1950年03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0年03月08日
  • 實施日期:1950年03月0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軍人婚姻
河北省人民法院:
本年2月22日法行字第9號呈收悉,繼承問題兩案,業已另文指復,茲就請示處理索位位與曹偶妮婚姻糾紛一案指示如下:
原審判決如系根據曹偶妮自由意志而為,則判決並未錯誤;如相反地不是女的自覺自愿而系硬性判歸索位位,則該判決是失當的。在此需予注意者:童年包辦的婚約,按照我們婚姻政策,應視作無效,惟在解放前的農村中的婚姻,率多買賣包辦,絕少自由自主,這是整個農村社會的問題;因之在執行政策中,必須採取慎重的態度,善於區別一般的和個別的問題。至本案關係人索位位系現役革命軍人,如經檢查發覺原審判決不當,發回重審廢棄原判,勢必引起索某不安於工作,且很有可能重複返鄉,甚或引起其他事故;因之,在照顧到當前革命利益的前提下,如當事人未提起抗訴或申請再審,則可不必指示再審翻案,以免求正益紊;但法院應責成原審法院對此案的錯誤判決進行自我檢討,具報省院。如當事人已提起抗訴或申請再審,現亦以採取和解辦法為宜。在組織調解時,應邀請當地,政府、軍隊和民眾團體的負責代表參加,盡一切努力說服和解。
關鍵在於女方的態度,如女方在原審判決後未有任何主張,一直到現在也沒有反對原判的表示,則應努力維持她和索位位的關係而說服郭福貴達到和解的目的。
上項處理意見,即希望你院根據本著向前發展的情形,參酌研究,審慎進行,並望將辦理結果具報。
附:
河北省人民法院為對解決軍人婚約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據我省靈壽縣縣委宣傳部函詢:“我縣四區秋山村曹偶妮現年21歲,於3歲時曾與北堤下村索位位(4歲時)訂了婚,1941年日寇蠶食掃蕩時,曹偶妮全家人逃到東北;1948年與曲陽縣郭福貴從東北一塊回來,不久他兩就結了婚,今年(1950年)夏天北堤下村索位位從部隊上回來,找到政府,要政府將曹偶妮追回,同時部隊上也來信給政府讓把曹偶妮要回,該縣法院已將曹偶妮判歸索位位,請問這事處理的是否妥當。”等情據以上所述經研究,我們認為三四歲訂婚顯系包辦,根本就不應承認此婚約有效,但事實該縣法院已將曹偶妮判歸索位位,顯然該案是錯判了,現又因索某已歸隊,如再將曹偶妮判歸郭某亦屬不妥,對此問題究應如何處理,請即示知以便遵循。
195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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