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外來入侵物種管理制度

《婁底市外來入侵物種管理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婁底市外來入侵物種管理制度
環保氣象
婁政辦發〔2011〕11號
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5-10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濟開發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企事業單位: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婁底市外來入侵物種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外來物種的管理,防治外來物種危害,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外來物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天然分布,來自外市、外省、境外、國外的物種。對外來物種進行管理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堅持審慎引入、嚴密監控、防治結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來物種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管理目標,落實防治責任,並提供經費保障。市農業局負責對本轄區內外來物種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以及組織擬定外來物種名錄、建立外來物種檔案、發布外來物種信息等綜合協調工作。縣市區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對農業、林業外來物種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和檢驗檢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外來物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防治外來物種危害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外來物種管理規定的行為。對防治外來物種危害有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疑似外來物種的,要及時向當地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現場勘查,凡確認為本行政區域內新出現的外來物種的,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上一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相鄰地區。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有害外來物種防治的綜合協調,做好外來物種危害的防治工作,加強對外來物種的監督管理,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做好外來物種的引入、監測和防治工作。
縣市區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外來物種監測信息,制定有害外來物種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六、要加強對有害外來物種防治的宣傳,提高公民對外來物種危害的認識,防止和減少因人為行為產生的外來物種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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