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成交價格決定原則

證券成交價格決定原則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中,買賣雙方採用“雙邊拍賣”形成確定成交價格時所必須遵循的原則。通常包括三個基本原則:價格優先原則,即買方要價,價格高的可比價格低的優先成交;賣方出價,價格低的可比價格高的優先成交。

時間優先原則,交易者之間如出現相同的出價或要價時,則先出價或先要價者優先成交。市價委託優先原則,高價委託訂貨要比限價委託訂貨優先成交。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成交價格決定原則也有三個:在口頭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價與最低賣出申報價相同,即為成交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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