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吏受贓案

奸吏受贓案,此案發生於南宋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奸吏受贓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鄭臻、金彬、吳恭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一
案件詳情,案件審理,

案件詳情

南宋理宗年間,鄭臻、金彬、吳恭三吏,結黨營私,殘害百姓,鄉人怨之徹骨。州府命錫匣司追捕三人之時,鄭臻等暗派一些奸滑之徒,先到官府內打探情況,意圖賄賂官吏,拖延時日,以待知州離任後就可免被追究。鄭臻等人甚至敢拆開公文,將縣丞申報的各種有罪證據取出藏匿,然後假作激案申狀,偽稱縣丞差出。拖延多日,竟未能將鄭臻等三人依法懲辦。承辦本案的蔡久軒為此感嘆:“官府綱紀、國家典憲,竟被這一般奸詐之徒反覆玩弄,吏之無狀,未有甚於此。”經多方追,鄭臻等人所犯罪狀,不可勝數。

案件審理

據此判決如下:金彬共受贓八千三百餘貫,判處脊杖二十,刺配二千里州軍牢城;鄭臻共受贓二千三百貫,判處脊杖十七,刺配一千里;吳恭受贓總計一千三百餘貫,判處脊杖十五,刺配一千里州軍牢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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