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競賽

奧林匹克競賽

奧林匹克競賽,通過競賽達到使大多數青少年在智力上有所發展,並為少數優秀的青少年脫穎而出、成為優秀人才創造機遇和條件。目前,這項活動已經在我國得到了廣泛的開展,取得了傑出的成果。在奧林匹克競賽中獲得優異成績的同學可以獲得參加自主招生考試的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奧林匹克競賽
  • 外文名:Olympic competition
  • 宗旨:激發青少年對科學的興趣
  • 目標:在能力上有所提高
  • 基礎:普及活動
總則,競賽的組織機構,競賽的組織實施,競賽守則和紀律,監督,處罰,其他,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五項學科競賽,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全國五項學科競賽(以下簡稱學科競賽)。其名稱分別是:
2. 物理學: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省級賽區)
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
3. 化 學: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省級賽區)
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
第三條 學科競賽是一項面向全國中學生的競賽活動,其宗旨是:向中學生普及科學知識,激發他們學習科學的興趣和積極性,為他們提供相互交流和學習的機會;促進大、中學校教學改革;通過競賽和相關的活動培養和選拔優秀學生,為參加國際學科競賽選拔參賽選手。
第四條 學科競賽屬於課外活動,堅持學有餘力、有興趣的學生自願參加的原則。是在教師指導下學生研究性學習的重要方式。

競賽的組織機構

第五條 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第六條 主辦單位:各有關全國性學會,分別是:
1.中國數學會:數學競賽;
2.中國物理學會:物理學競賽;
3.中國化學會:化學競賽;
4.中國計算機學會:信息學競賽;
5.中國植物學會中國動物學會:生物學競賽。
第七條 主辦單位的職責:制定本學科競賽的(章程)(或條例)、負責本學科競賽的組織、命題、成績認定、獎勵和懲處、選定承辦單位、工作人員聘任、上報競賽成績等工作。
第八條 聯席會議:由主管單位召集學科競賽主辦單位參加的會議,其主要任務是協調五學科競賽、交流信息、研究在競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
第九條 省級賽區主管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協牽頭,聯繫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各有關省級學會,成立省級五項學科競賽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競賽管委),負責省級賽區學科競賽的領導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監督、協調本省五項學科競賽的各項組織工作。
2、監督賽區實施單位的工作,接受、處理與學科競賽有關的申訴與投訴。
第十條 省級賽區組織實施單位:省級競賽及其相關活動以省為單位組織實施。省級賽區的競賽事宜由賽區相應機構負責。省級賽區根據本條例和各學科競賽的規定組織實施本賽區的競賽,其主要任務是:根據主辦單位的要求發放競賽通知、設立考點和任命各考點負責人;接收和分發題卷和保密保管工作;根據規則組織競賽並保證賽場的秩序;收集競賽答卷並負責保密保管;根據主辦單位擬定的評分標準評判成績;將競賽結果按規定報告主辦單位,等等。省級賽區組織實施單位除對主辦單位負責外,還應接受省競賽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與管理。

競賽的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報名與資格認定:省級競賽的報名及資格認定工作根據各學科競賽章程(條例)由省級實施單位負責,全國競賽(決賽)由主辦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競賽時間和地點:各省可根據參加競賽的學生人數的多少和地域分布設立多個分賽點與考場。各賽區的競賽時間必須按照主辦單位的規定統一進行。全國競賽(決賽)的時間、地點由主辦單位確定。
第十三條 命題:全國學科競賽的命題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競賽大綱由主辦單位確定並予以公布。具體命題工作可由主辦單位組織專家承擔,也可以徵集試題,最後由主辦單位確定考試題目。
第十四條 試卷管理
第十五條 考場設定與考試實施
第十六條 評卷
第十七條 獎項評定
1、全國競賽及省賽區競賽的成績判定辦法、獲獎比例及人數由主辦單位確定。
2、省賽區競賽獲獎標準由主辦單位確定,競賽一等獎人數由主管單位實行總量控制。
3、全國競賽的證書和省賽區競賽一等獎證書由主管單位統一印製。省級競賽二、三等獎證書由主辦單位統一印製。
4、全國競賽(決賽及省級競賽一等獎)的獲獎證書由主管單位和主辦單位共同頒發,省級競賽二、三等獎證書由主辦單位頒發。
5、競賽的主管單位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公示一等獎獲獎選手的名單。

競賽守則和紀律

第十八條 參加競賽活動的全體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競賽條例及各項制度和規定,做到認真負責,廉潔奉公。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任何與競賽有關的單位或個人的禮品或非勞務性酬金。
第二十條 任何人在了解了即將啟用的競賽試題後,在開賽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不得暗示有關試題的任何信息。在了解了答案後,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一條 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透露競賽成績和結果。
第二十二條 命題人命題後不得參與任何與競賽有關的輔導。參與命題和試捲髮放過程中的所有人員必須保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競賽和命題實行迴避制度。當年有子女或其他親屬參加競賽者,須主動事先聲明並予以迴避。

監督

第二十四條 競賽的組織者和參加者均須遵守競賽條例和相應規則,並應接受監督:
1.主辦單位的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
2.省競賽管委的工作由主辦單位和其上級領導機關監督。
3.省賽區實施單位的工作由主辦單位和省競賽委監督。
4.省競賽管委負責人對省級競賽的事務負責並監督和管理所負責的賽區。
5.任何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對競賽的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並有權按照程式進行投訴。
第二十五條 如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可向省級競賽組織者具名舉報,組織者必須受理,根據實際情況和規則對違規者進行處理,且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如發現當地競賽組織者有違規行為,可向其上一級競賽組織者報告,該競賽組織者必須受理,並對情況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照規則進行處理。

處罰

第二十七條 被處罰的行為包括:參賽學生違規、賽場工作人員失職、省級競賽負責人失職、組織機構失職。下列行為,均屬違規或失職行為。
1.參賽學生違規行為是指,在規定參賽學生應獨立解題(或獨立完成任務)的場合:
(1)將不允許夾帶的物品帶入考場並經監考人指出後不予改正;
(2)以不正當的方式提前得到競賽題目或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3)賽前及賽中為其他參賽學生提供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4)未經許可通過用各種途徑和介質將競賽答案帶入考場;
(5)不遵守賽場規定並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其他行為。
2.賽場工作人員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在參賽學生獨立解題時:
(1)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而不制止、不上報;
(2)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
(3)不按規定為參賽學生提供與競賽題目有關的信息;
(4)不按規定保存和上交競賽結果;
(5)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結果;
(6)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賽的行為。
3.省級競賽負責人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在參賽學生獨立解題時:
(1)未經主辦單位許可擅自複製試卷;
(2)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
(3)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而不按規定懲罰;
(4)發現賽場工作人員有不規範行為不制止且繼續聘用
(5)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結果或成績;
(6)不按規定上報競賽結果;
(7)對於發現的違規或失職行為不向主辦單位報告。
4.省級組織機構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未經主辦單位許可擅自複製試卷;
(2)競賽組織者中的成員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或省賽區;
(3)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成績;
(4)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上報主辦單位。
5.主辦單位的違規或失職行為是指:
(1)競賽命題人員在命題後為參賽學生輔導;
(2)競賽組織者中的成員提前將競賽題目泄漏給參賽學生或省賽區;
(3)擅自更改參賽學生的競賽成績;
(4)沒有按照規定將競賽結果和有關情況上報主管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違規或失職行為的處罰
1.在省級競賽中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取消該參賽學生當年成績,從次年算起禁賽兩年。
2.在全國競賽中發現參賽學生有違規行為,取消該參賽學生當年的成績,從次年起三年內不得參加五項學科競賽中的任何一項競賽。
3.有失職行為的賽場工作人員將立刻失去監考者的資格,主辦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4.有失職行為的省級競賽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主辦單位將立刻撤消其負責人資格,主辦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5.發現省級競賽組織者集體違規,主辦單位要求該省賽區主管單位改組競賽組織機構。
6.上述1-5行為均由相應的主辦單位記錄在案,同時上報主管單位備案。
7.主辦單位中的成員(包括命題者)如有第二十七條第五款1.2.3中所列行為,由主辦單位取消當事人參與競賽工作的資格。
8.對於主辦單位的集體失職,主管單位除提出警告外,有權取消對該主辦單位的經費支持,並有權收回其主辦權。
9.對於有事實根據的真實署名投訴,接受投訴者必須受理,並對其真實性展開調查。受理投訴的單位有義務為投訴人保密。受理投訴的單位將不予受理匿名和沒有事實根據的投訴。
10.被處罰方可向其上一級單位或主辦單位提出申訴,主管單位為最終裁決單位。

其他

1.經費
2.競賽的申辦
3.條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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