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斯特羅姆

奧斯特羅姆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英文名:Elinor "Lin" Ostrom,本名Elinor Claire Awan,中文名歐玲),1933年8月7日-2012年6月12日)是一位美國政治經濟學家。

因她對經濟治理尤其是公共經濟治理方面的分析而與奧利弗·威廉姆森共同被‎授予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她也是第一位獲得此項榮譽的女性。她的研究主要圍繞新制度經濟學政治經濟學的復甦。

奧斯特羅姆曾任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分校政治學系阿瑟·本特利講座教授。她也是亞利桑那州立大學制度多樣性研究中心的創辦主任。她還是美國科學院院士和美國政治學會前主席。

奧斯特羅姆1965年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獲得政治學博士學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奧斯特羅姆
  • 外文名:Elinor "Lin" Ostrom
  • 中文名:歐玲
  • 生日:1933年8月7日
  • 性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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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生平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1933年出生於美國,2012年6月12日,因胰腺癌去世,享年78歲。印第安納大學政治理論和政策分析中心主任之一、政治學教授。美國著名政治學家、政治經濟學家、行政學家和政策分析學家,美國公共選擇學派的創始人之一。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獲頒2009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以表彰“她對經濟治理的分析,尤其是對普通人經濟治理活動的研究”。
奧斯特羅姆教授,1965年獲得美國加州大學洛杉機分校政治學博士學位。1966年開始在印第安納大學做助教,1974年評為教授,1980-1984年任系主任。從1973年開始,她同時擔任政治理論和政策分析研討會的合作主任;1984年起又兼任公共與環境事務學院教授。同時還是美國亞里桑那州立大學制度多樣性研究中心的創建者。
奧斯特羅姆教授,1991年當選為美國藝術與科學院院士。2001年又當選為美國國家科學院的院士。她是美國政治學協會的前任主席,也曾擔任過公共選擇學會、中西部政治學協會和公有產權研究協會的主席。她還是美國哲學學會和政治學和生命科學協會的成員。她曾經服務於許多顧問委員,包括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警察長官國際協會、法律實施協助管理局、美國行政科學院、刑事司法準則與目標國家顧問委員會、國家州長協會和校際政治與社會研究方法聯合會。
她曾任或現任眾多雜誌的編委,包括《美國政治學評論》、《美國政治學雜誌》、《理論政治學雜誌》、《制度經濟學雜誌》、《社會科學季刊》等。

主要成就

1991年她入選為美國人文與科學學院院士,1996年獲得美國政策研究組織頒發的傑出婦女獎,尤其難得的是,她作為政治學家、行政學家和政策分析學家,於1997年獲得了具有世界聲譽的弗蘭克·E·塞德曼(Frank E. Seidman)政治經濟學大獎,曾在2005年被美國政治學協會授予詹姆士·麥迪遜獎金,2005年還獲美國生態學會頒發的可持續科學獎金,2006年得到美國密西根大學的對人類有傑出貢獻的榮譽博士。2009年獲諾貝爾經濟學獎。

個人研究

肯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在政治學、政治經濟學、行政學、公共政策、發展研究等諸多領域享有很高的學術聲譽,其首創的政治理論與政策分析研究所已經被公認為美國公共選擇的三大學派之一。
她的研究特色是在富有系統性理論的基礎上進行深入廣泛的實證研究,主要集中在運用公共選擇與制度分析理論和方法,分析公共事務,尤其是警察服務、公共池塘資源的自主治理問題,她對於公共選擇與制度分析的理論和方法的發展,對於公共政策研究和新政治經濟的研究,作出了舉世矚目的傑出貢獻。
(1)奧斯特魯姆的學術地位。如果要溯源從組織管理角度研究環境與發展的思想精英的話,那么從破壞性的角度提出問題的當然是哈丁。他質疑了市場機制和企業組織在公共事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問題上的失靈,對亞當斯密的私人利益最大化可以導致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命題提出了挑戰,但是他仍然期望從政府機制和國家組織中尋找解決問題的答案。因此,真正對公共事務從建設性角度提出新的集體行動和自主組織的創新方案的人是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在公共管理與可持續發展方面,正是奧斯特羅姆的研究衝破了公共事務只能由政府管理的唯一性教條,衝破了政府既是公共事務的安排者又是提供者的傳統教條,提出了公共事務管理可以有多種組織和多種機制(多中心主義)的新看法。這就是所謂公共管理的印第安納學派或制度分析學派。
(2)奧斯特羅姆的研究思路。奧斯特羅姆的思想是在1990年的《治理公共事務 (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中系統地表述的。基本思路包括三個方面。首先,她指出傳統的分析公共事務的理論模型主要有三個,即哈丁的公地悲劇(1968)、Dawes 等人的囚徒困境(1973,1975)以及奧爾森的集體行動邏輯(1965),但是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不是市場的就是政府的,而且得出的結論往往是悲觀的;然後,她指出當前解決公共事務問題的或者以政府途徑(利維坦)為唯一或者以市場途徑為唯一的途徑是有問題的,她懷疑僅僅在這樣兩種途徑中尋找解決方法的思路的合理性;最後,她從理論與案例的結合上提出了通過自治組織管理公共物品的新途徑,但同時她也不認為這是唯一的途徑,因為不同的事物都可以有一種以上的管理機制,關鍵是取決於管理的效果、效益和公平。
(3)奧斯特羅姆的研究對象。在哈丁那裡,公共物品的概念在外延上是除了私人物品之外的所有公共物品,即包括純粹的公益物品、收費物品以及公共池塘物品。奧斯特羅姆的書名也是在寬泛的公共事務意義上進行研究的。但是她的案例研究卻集中在公共池塘物品(Common pool resource)上,這類物品具有競爭性但是非排他性的特點。因此,需要提出的問題是,奧斯特羅姆提出的集體行動機制僅僅是適用於公共池塘物品呢還是像巴恩斯提出的那樣適用於所有的公共事務。如果是前者,那么政府的責任就是專門管理純粹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如果是後者,那么政府的責任是起平衡私人組織和公益組織的作用。但是,到目前為止,這方面顯然還缺少深刻的理論研究和翔實的實證研究。

人物評價

1997年9月27日,在塞德曼政治經濟學獎頒發大會上,著名的阿羅不可能定理發明者、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史丹福大學經濟學教授、塞德曼政治經濟學獎遴選委員會委員肯尼思·J·阿羅發表演講。他的講話,系統地闡述了埃莉諾·奧斯特羅姆教授對於政治經濟學的傑出貢獻:
“實際上,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就是公共經濟學研究的開山者之一。該領域的研究追述到17世紀托馬斯·霍布斯在《利維坦》一書中所描繪的國家。霍布斯認為,沒有社會的人,注定要陷入貧困和衝突。因此,男男女女都把其自己交給全能的國家,以避免恐怖的自然狀態。當然,後來的思想家大大修改了對自然狀態的刻板的恐懼和對全能主權者的需要。在霍布斯時代的100年之後,人們日益認識到,尤其亞當·斯密的思想最著名且最有說服力。另一方面,國家也不需要擁有無限的權力。可以把創造霍布斯所構想的國家的社會契約解釋成公民控制國家,也就是如約翰·洛克和讓-雅克·盧梭等19世紀的作家所所構想的民主控制的基礎。公民要求有一個對抗國家權力的庇護所。
福利經濟學是經濟學的一個分支,一些福利經濟學家試圖把經濟理論套用於公共政策的塑造,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採用了霍布斯的思想。市場有效地解決大量的資源配置問題,但它不解決所有的問題。在若干年裡,一些學者運用“囚犯難題”、“公地悲劇”等富有色彩的模型確定了市場失敗。這些模型揭示了所有人的利益,或者至少是絕大多數人的利益,並不符合任一個人的利益。就拿奧斯特羅姆教授研究的兩個領域,即警察和公共財產資源的使用來說,即使在最為特殊的假設條件下,市場也不最優地解決問題。在這兩種情況下,都存在著單個行為者得不到的因而也不會為此而花費足夠資源的收益。
公共財產資源是相當多的個人能夠免費利用的資源。它們是稀缺的,市場也沒有對其使用進行收費。典型的例子是捕魚。魚是稀缺的,一個漁夫捕到的魚不能為其他人所捕獲。但是,海洋不是私人財產;任何擁有漁具的人都可以從中捕魚。這就會發生過度捕撈的問題,結果就是魚供給量的減少。地下水灌溉莊稼,也是類似的。地下水是流動的,而不是固定的,任何農夫都可以不付費就抽取他人土地下的水資源。
生物學家加勒特·哈丁用“公地悲劇”比喻無效使用公共財產(實際上,他的具體目標是人口增長,而我認為,就此目的來說這一比喻是極端誤導的。所以,我並不接受這一比喻對這一概念的關鍵用法)。具體地說,他針對的是中世紀在公共土地上放牧的習俗。他沒有問為什麼公共土地延續了許多世紀。根據他的看法,這顯然是一種災難,並且這就是為什麼只有在地主控制公共土地(這是較具有現代味道的財產概念)為自己所用時公共土地才消失的原因。
在這些公共事物方面,市場並沒有發揮作用;霍布斯的可怕的主權者也沒有干預以使其處於正常。即使是福利經濟學家所討論的最低限度的補救,如徵稅或者可轉讓的許可證,也不存在。埃莉諾·奧斯特羅姆以及她的合作者綜合運用好的理論,進行仔細觀察,得到了新的洞見。為了遏制顯然的無效率,人們會發展制度和規則,雖然並不總是如此,但經常如此。或許可以把這些看作是小規模的社會契約,但這的確不是把權力交給全能的主權者。相反,他們是為了特定的目的而轉讓有限的權力。控制漁業和水資源的運用,都是例子,除此之外還有許多公共財產資源的例子。
奧斯特羅姆的創新之處是把整個體制看成是互動的公共機構構成的體制,而不是由一個人控制的單一的體制。把公共當局看作是一個多元的體制,而不是單一的。當然,各種各樣的地方政府已經有了很長的歷史,但是人們易於認為它們是較大的國家的創造物。在奧斯特羅姆的體制中並不這樣認為。它們是自發創造的秩序,實際上,它們必須與其他公共控制機構在同一層次或者不同層次上綜合在一起。
這使得奧斯特羅姆教授得出了更為廣泛的公共當局之間相互調適的觀點。就如市場中的企業那樣,公共當局也是競爭者和合作者。諸如規模經濟那樣的經濟上的考慮,與責任的配置高度相關。在兩個多世紀裡,美國的聯邦體制在法律意義上沒有什麼變化。但是實際上,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責任的配置發生了劇烈的變化,並且由於條件變化,也由於理想的變化而在發生變化。地方政府的結構更具有可變性,即使在法律形式上也是如此,正是在這一領域裡,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及其合作者已經完成了如此具有創造性的工作。”
最後,肯尼思·阿羅教授指出,“奧斯特羅姆教授的貢獻在於綜合政治學和經濟學的同時又超越了政治學和經濟學。針對市場失敗的政治解決方案遠遠多於簡單的新霍布斯福利經濟學的觀念。”

個人著作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一生著作豐富,其中重要的有:
  • 《社群組織與警察服務的提供》
  • 《誠實服務的提供:變革的結果》
  • 《美國大城市地區的警察服務》
  • 《大城市地區警察之道》
  • 《警察績效的基本問題》
  • 《政治研究的方法》
  • 《美國的地方政府》
  •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
  • 《自主治理灌溉系統的行業制度》
  • 《制度激勵與可持續發展:基礎設施政策透視》
  • 《規則、博弈與公共池塘資源》
  • 《地方公共事物與全球相互依賴:兩個領域的差異與合作》等十餘本著作。
重要的學術論文100餘篇。其重要著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已被譯成德文、義大利文、西班牙文、希臘文、中文等多種文字。此書中譯本由上海三聯出版社2000年出版,是制度經濟學公共政策研究領域裡的重要著作。

個人學術理論

奧斯特羅姆在《公共服務的制度建構》、《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等著作中通過實證方法的研究和隱含的博弈結構的分析,從三個方面闡述了自主治理理論的核心內容。
(一)影響理性個人策略選擇的四個內部變數
產生傳統的集體選擇困境的模型假設主要有兩個,一是個體之間溝通困難或者無溝通,二是個人無改變規則的能力。而自主治理理論的中心內容是研究 “一群相互依賴的委託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組織起來,進行自主治理,從而能夠在所有人都面對搭便車、規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形態的情況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埃莉諾·奧斯特羅姆,2000)。奧斯特羅姆教授在討論這一問題的時候將複雜不確定環境下影響個人策略選擇的內部變數確定為四個,即預期收益、預期成本、內在規範和貼現率
人們選擇的策略會共同在外部世界產生結果,並影響未來對行動收益和成本的預期。個人所具有的內在規範的類型受處於特定環境中其他人的共有規範的影響。如果這一規範成為與他人共享的規範,那么採取被其他人認為是錯誤的行動所要受到的社會非議便會對他形成制約。貼現率受到個人所處的自然和經濟保障程度的影響,“那些對過了當年是否還有足夠的食物抱有懷疑的占用者,在對生存可能性的增長進行權衡時,會給予未來收益很高的貼現率。同樣,如果無論當地占用者採取什麼行動、公共池塘資源都會被其他人的行動所毀壞,那么即使那些多年來一直對自己獲取公共池塘資源的量加以限制的人,也會開始給予未來收益很高的貼現率”(埃莉諾·奧斯特羅姆,2000)。
(二)制度供給、可信承諾和相互監督
對於制度供給問題,奧斯特羅姆認為要評價一套制度的總收益,需要確定9個環境變數:占用者人數;公共資源規模;資源單位在時空上的衝突性;公共資源的現有條件;資源單位的市場條件;衝突的數量和類型;這些變數資料的可獲得性;所使用的現行規則;所提出的規則。奧斯特羅姆認為,要了解一套規則制度所可能產生的收益,是非常複雜的,取決於當前制度安排所形成的並對人們公開的信息的類型以及替代方案所提出的制度規則。
對於自主治理中面臨的可信承諾問題,奧斯特羅姆認為,複雜的和不確定的環境下的個人通常會採取權變策略,即根據全部現實條件靈活變化的行動方案。“我會遵守承諾,只要大多數人也都這么做”是權變策略的基本寫照。在一個自治組織的初始階段,在大多數人同意遵循所提出的規則的情況下,一個人對他 (她)的未來預期收益流量作了計算後,可能會同意遵守這套規則。但是在以後,當違反這條或那條規則所得到的利益高於遵守規則所得到的利益時,他也有可能違反規則,除非這種行為被人覺察並受到制裁。因此,遵守規則的權變承諾只有存在監督的情況下才是可信的,作為一個自治組織的群體,必須有適當的監督和制裁, 他們必須在沒有外部強制的情況下激勵自己(或他們的代理人)去監督人們的活動、實施制裁,以保持對規則的遵守。
相互監督問題。奧斯特羅姆認為基於對自主治理成功案例的研究表明,許多自治組織自主設計的治理規則本身既增強了組織成員進行相互監督的積極性,又使監督成本變得很低。“監督一組規則實施情況的成本和收益,並不獨立於所採用的這組特定的規則本身”(埃莉諾·奧斯特羅姆,2000)。監督成了人們實施規則,進行自主治理的副產品,因為不必付出太多其他額外成本。所有這些,都使自主組織內部的相互監督得到加強,而相互監督的加強又增加了人們採取權變承諾的可能,提高了人們對規則承諾的可信度,兩者相互補充,相互加強。
(三)自主治理的具體原則
通過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場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資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賓群島的灌溉系統的組織情況等等,奧斯特羅姆總結和界定了其中8項原則。(1)清晰界定邊界。有權從公共池塘資源中提取一定資源單位的個人或家庭也必須予以明確規定。(2)規定占用的時間、地點、技術或(和)資源單位數量的規則,要與當地條件及所需勞動、物資或(和)資金的供應規則保持一致。(3)集體選擇的安排。絕大多數受操作規則影響的個人應該能夠參與對操作規則的修改。(4)監督。積極檢查公共池塘資源狀況和占用者行為的監督者,或是對占用者負責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5)分級制裁。違反操作規則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關官員或他們兩者的分級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決於違規的內容和嚴重性。(6)衝突解決機制。占用者和他們的官員能迅速通過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論壇,來解決他們之間的衝突。(7)對組織權的最低限度的認可。占用者設計自己制度的權利不受外部政府權威的挑戰。(8)分權制企業。在一個多層次的分權制企業中,對占用、供應、監督、強制執行、衝突解決和治理活動加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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