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解除

契約解除

契約解除,即契約解除,是指在契約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契約關係自始或者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契約解除
  • 又名:契約解除
  • 概念: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使契約消滅
  • 參照法律:《契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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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契約,即契約,《契約法》規定契約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契約法》第二條)。

分類

根據《契約法》相關規定,契約解除可分為如下幾類:
(一)約定解除
《契約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契約。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契約的條件。解除契約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契約。”
通過這個條款,將約定解除再進一步分為: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當事人就解除契約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解除的契約。協商解除是當事人“以第二個契約解除第一個契約”。
2.行使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就約定了解除契約的條件,條件成就時,一方當事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契約。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契約。
《契約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契約: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契約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契約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程式

契約解除的條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條件具備時,契約並不當然且自動的解除。欲使契約解除,還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式。解除的程式應有兩種,即協定解除的程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式。
(一)協定解除的程式
契約協定解除的程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契約解除的程式。其特點是:契約的解除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於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契約解除原契約。它適用於協定解除類型,並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願意採取這種程式,法律也應允許並加以提倡。
由於協定解除程式是採取契約的方式,所以要使契約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裡的要約,是解除契約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契約關係,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契約的對方當事人發出,並且要在既存契約消滅之前提出。這裡的承諾,是解除契約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協定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原契約的協定。
在契約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准時,有關部門批准解除的日期即為契約解除的日期。在契約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准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契約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二)行使解除權的程式
行使解除權的程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解除權為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契約解除。
我國《契約法》第96條對行使解除權的程式作了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契約的,應當通知對方。契約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清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契約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契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此規定,當事人在行使其解除權時,應當遵守法定的程式:
(1)通知對方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契約條件的,在解除契約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契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人。發生了法定的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契約,同樣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這兩種情形下,契約自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時候解除。
(2)對解除契約存在異議的,可以請求法定的機構解決。當事人一方解除契約的通知到達對方以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契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解除契約的效力,也可以依據仲裁協定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契約的效力。對於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契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遵守該特別程式的規定。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契約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契約。不依法報請批准,或者未依法辦理登記的,不發生解除契約的效力。

法律後果

契約解除的法律後果依契約解除有無溯及力而不同。契約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是契約關係溯及既往的消滅,契約如同自始未成立。契約解除無溯及力,是指契約解除僅僅使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解除之前的契約關係仍然有效。契約解除有無溯及力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契約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契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契約解除效力溯及於契約解除之時,但契約已部分履行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解除效力不及於已履行部分。
契約解除不影響契約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契約法》第98條、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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