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投資基金

契約型投資基金(constractual type funds)亦稱 “單位信託基金” 或 “投資信託基金”。在組織上,指按照一定的信託契約原則、通過發行受益憑證而形成的投資基金組織; 在證券上,指由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基金髮起人所發行的投資基金憑證。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最主要區別是,它在組織上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沒有自身的辦事機構系統,與此相應; 在證券上,它的發行不是由基金公司作為發行人,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代理發行人。中國的香港、台灣等地區,英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的投資基金,大多採用這種類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契約型投資基金
  • 外文名:constractual type funds
  • 分類:單位型和基金型
  • 形式:契約
證券投資基金根據其組織形式不同,可分為契約型投資基金和公司型投資基金。我國最近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所規定的基金是契約型基金。英國、日本和我國香港、台灣地區多是契約型基金。
在國外,契約型基金依據其具體經營方式又可劃分為兩種類型:
(1)單位型。它的設定是以某一特定資本總額為限籌集資金組成單獨的基金,籌資額滿,不再籌集資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託契約也就解除,退回本金與收益。信託契約期限未滿,不得解約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資。如香港的單位信託基金就屬於此類。
(2)基金型。這類基金的規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這類基金是無限期的;在資本規模上,可以有資本總額限制,也可以沒有這種限制。基金單位價格由單位基金資產淨值、管理費及手續費等構成,原投資者可以以買價把受益憑證賣給代理投資機構,以解除信託契約抽回資金,也可以以賣價從代理投資機構那裡買入基金單位進行投資,建立信託契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