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據登記制

契據登記制度的理論基礎是對抗要件主義,這一理論認為房地產產權的變更、他項權利的設定,在當事人訂立契約之時就已生效,即雙方一經產生債的關係,房地產權利的轉移或他項權利的設定即同時成立。登記僅僅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稱為對抗要件主義。主要特點是: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採取形式審查,登記權利的狀態,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不經過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中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記的契約無效,登記機關對此並不承擔責任。因該項制度為法國首創,所以又稱為“法國登記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契據登記制
  • 外文名:system of registration of deedes
  • 類型:登記制
  • 地方:法國
契據登記制(system of registration of deedes)首創於法國,又稱法國制。以當事人間就不動產權利變動所定理的書面契據為登記對象,契據內容是否真實,登記機關不予審查,亦不對其真偽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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