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支持五星級酒店建設經營的意見

為進一步發展現代服務業,改善投融資環境,增加穩定就業崗位,加快推進轉型跨越發展,2011年12月3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並政發〔2011〕50號印發《關於鼓勵支持五星級酒店建設經營的意見》。該《意見》共7條,下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支持五星級酒店建設經營的意見
  • 頒發時間:2011年12月31日
  • 檔案號:並政發〔2011〕50號
  • 頒發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支持五星級酒店建設經營的意見
並政發〔2011〕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展現代服務業,改善投融資環境,增加穩定就業崗位,加快推進轉型跨越發展,現就鼓勵支持五星級酒店(國際知名酒店管理集團直接投資、管理、運營或與有相應經濟實力的投資商合資、合作建設的五星級及五星級以上賓館飯店)建設經營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投資建設五星級酒店可優先使用區位優勢好、商業繁華、交通便利地塊。土地以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出讓價格按照成交價的100%收取以後,市政府按照成交價格的30%給予補貼。
二、五星級酒店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含天然氣公網建設費、城市集中供熱公網建設費、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費);在規定期限內未被全國旅遊星級酒店評定委員會評定為五星級酒店的,由有關部門追回免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新建成的五星級酒店評定運營期至評定完成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與一般工業企業同等。
四、依優惠政策競得土地的五星級酒店建設項目,競得人必須與旅遊部門簽訂協定,保證在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後或出讓條件變更後三年內完成五星級酒店建設,五年內完成五星級酒店評定工作。
五、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五星級酒店項目建設的審批及監管,嚴禁改變土地用途。酒店建成後未按期達到五星級標準的,項目單位須補齊全部優惠價款,並按出讓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五星級酒店項目,適用本意見;出讓條件變更確認建設的五星級酒店項目,享受本意見所列優惠政策。
七、本意見下發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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