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

為了推動環境教育,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條例簡介,條例內容,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相關報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新聞,

條例簡介

《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於2012年9月11日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首次以法規條文形式對環境教育定義、原則、對象、實施方式和途徑以及各級、各部門在環境教育中的職責和義務等進行了明確。
《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宣傳貫徹動員會《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宣傳貫徹動員會
《條例》要求,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畫,結合教學實際落實師資和教學內容,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參加環境教育實踐活動,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按照國家要求,國小、中學每學年安排的環境教育課時不得少於四課時。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應當通過開設環境教育必修課程或者選修課程進行環境教育,並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學生的環境素養和環境知識技能。幼稚園的環境教育應當結合幼兒特點,採取適宜的活動方式,培養幼兒環境保護意識。
《條例》還把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為天津市環境教育宣傳周。在環境教育宣傳周期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教育宣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集中開展環境教育主題活動。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推動環境教育,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民普及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培養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公民環境保護技能,樹立正確的環境價值觀,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
第三條 環境教育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單位組織、全民參加,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實踐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普及環境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環境教育。
第五條 本市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和途徑開展環境教育:
(一)開設環境教育課程;
(二)舉辦環境教育專題講座;
(三)開展環境教育實踐活動;
(四)舉辦環境教育專題諮詢;
(五)舉辦環境教育集中培訓;
(六)開設環境教育專欄;
(七)通過大眾傳播媒介開展環境教育公益宣傳;
(八)便於公眾接受的環境教育方式。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第七條 市環境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市環境教育工作,負責環境教育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其日常工作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環境教育工作,負責環境教育的組織、推動、監督、管理。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教育工作。
財政、教育、人力社保、司法行政、文化廣播影視等部門應當做好與環境教育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環境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落實。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全市環境教育計畫,明確重點教育內容。
各區縣、各系統應當按照全市環境教育計畫,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情況,制定環境教育工作計畫。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環境教育工作,並按照全市和本地區、本系統環境教育計畫,結合本單位情況,安排環境教育實施計畫。
第十一條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當帶頭接受環境教育培訓。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教育列入公務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環境教育培訓,受教育人員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畫,結合教學實際落實師資和教學內容,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參加環境教育實踐活動,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按照國家要求,國小、中學每學年安排的環境教育課時不得少於四課時。
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應當通過開設環境教育必修課程或者選修課程進行環境教育,並採取多種形式,提高學生的環境素養和環境保護技能。
第十四條 幼稚園的環境教育應當結合幼兒特點,採取適宜的活動方式,培養幼兒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環境教育,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環境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企業年度工作計畫和環境保護考核內容,結合企業特點,安排對從業人員的環境教育。
納入國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的企業,其負責人和環境保護管理人員、環境保護設施操作人員,每年接受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八學時。
第十八條 被依法處罰的環境違法企業,其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接受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不少於二十四學時的環境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台,開發環境教育學習課程,編制環境教育資料,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開展環境教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引導、支持下列單位創建環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園、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三)具有環境保護示範作用的相關企業和科研院所實驗室;
(四)其他適於開展環境教育的場所。
區、縣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區、縣內至少確定一個環境教育基地為示範基地,並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應當開設環境教育欄目,開展環境教育公益宣傳。
第二十二條 每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所在的星期為本市環境教育宣傳周。
在環境教育宣傳周期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教育宣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集中開展環境教育主題活動。
在環境教育宣傳周期間,環境教育示範基地應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助、捐贈、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支持、參與環境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對在環境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開展環境教育工作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教育工作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這個《條例(草案)》已於2012年3月2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環境教育的開展和普及是一項推動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基礎性工作。對於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落實科學發展觀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雖然近年來我市環境教育已經逐步開展,但是距離環境教育的全民普及還存在一定差距。目前,環境教育還存在系統性、針對性不強,力量薄弱等一系列問題。本條例的制定就是要將環境教育工作規範化、系統化並通過立法的形式對我市環境教育工作全面開展予以保障。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二十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了環境教育的定義。《條例(草案)》第二條明確環境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民普及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培養公民環境保護技能,樹立正確的環境價值觀,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的活動。
(二)明確了環境教育重大事項的協調機構和主管部門。為保證環境教育工作落實到位,《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明確規定天津市環境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環境教育重大事項統籌協調工作。市環保局是本市環境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環境教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三)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中國小等應當開展環境教育。《條例(草案)》第十條至第十七條針對不同主體開展環境教育作出明確規定:一是全市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當接受環境教育培訓;二是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教育列入公務員培訓計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環境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學時,受教育人員比例不得低於95%;三是學校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教學計畫,中、國小每學年不少於4課時;四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環境教育;五是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對居民、村民開展環境教育;六是企業應當結合生產經營實際,加強對其人員的環境教育,其中化工、石油、造紙、鋼鐵、運輸等環境保護重點監控企業的負責人、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和環境保護設施操作人員每年接受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七是被依法處有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接受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不少於24學時的環境教育培訓。
(四)明確了環境教育的宣傳與保障工作。《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十九條規定,鼓勵、引導文化館、科技館、風景名勝區等適於開展環境教育的場所創建環境教育基地,每個區縣應當至少有一個環境教育基地;第二十一條明確了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公民開展經常性的環境教育活劫,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設環境教育欄目,開展環境教育的公益宣傳;第二十二條規定,每年6月的第一個星期為本市全民環境教育宣傳周,應當集中開展環境教育主題宣傳活動。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5月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城建環保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有關方面意見。之後,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6月21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全民開展環境教育是一項新的工作,建議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環境教育可以採取的方式、途徑。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本市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和途徑開展環境宣傳教育:(一)開設環境教育課程;(二)舉辦環境教育專題講座;(三)開展環境教育實踐活動;(四)舉辦環境教育專題諮詢;(五)舉辦環境教育集中培訓;(六)開設環境教育專欄;(七)通過大眾傳播媒介開展環境教育公益宣傳;(八)其他便於公眾接受的環境教育方式。”
二、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草案規定了天津市環境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但對承擔其日常具體工作的部門沒有規定。建議進一步明確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七條修改為:“天津市環境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市環境教育工作,負責環境教育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其日常工作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三、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公布下一年度環境教育計畫的時間,最好提前到每年第四季度,以便於各單位安排好下一年度環境教育工作。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全市環境教育計畫,明確重點教育內容。”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各區縣、各系統應當按照全市環境教育計畫,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情況,制定環境教育工作計畫。”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高等院校開展環境教育沒有具體要求,建議補充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通過開設環境教育必修課程或者選修課程進行環境教育,並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學生的環境素養和環境知識技能。”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對進行環境教育培訓重點行業的列舉方式不夠科學,建議從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的角度加以概括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納入國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的企業,其負責人和環境保護管理人員、環境保護設施操作人員,每年接受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八學時。”
六、有關方面提出,建議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在環境教育方面的具體職責。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九條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教育資源公共服務平台,開發環境教育學習課程,製作環境教育資料,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開展環境教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
七、城建環保委員會提出,在環境教育宣傳周期間,有關環境教育基地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在環境教育宣傳周期間,環境教育示範基地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
八、有關方面提出,草案應當增加環境教育志願服務等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助、捐贈、志願服務等各種方式,支持、參與環境教育活動。”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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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將於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該《條例》首次以法規條文形式對環境教育定義、原則、對象、實施方式和途徑以及各級、各部門在環境教育中的職責和義務等進行了明確,並對使用環境教育教輔教材做了進一步規定,提出環境教育獎懲機制等要求。
《條例》指出,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畫,結合教學實際落實師資和教學內容,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參加環境教育實踐活動,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按照國家要求,國小、中學每學年安排的環境教育課時不得少於四課時。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應當通過開設環境教育必修課程或者選修課程進行環境教育,並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學生的環境素養和環境知識技能。幼稚園的環境教育應當結合幼兒特點,採取適宜的活動方式培養幼兒環境保護意識。
《條例》同時指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環境教育工作,並按照全市和本地區、本系統環境教育計畫,結合本單位情況,安排環境教育實施計畫。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當帶頭接受環境教育培訓。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教育列入公務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環境教育培訓,受教育人員比例不得低於95%。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企業年度工作計畫和環境保護考核內容,結合企業特點,安排對從業人員的環境教育。納入國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的企業,其負責人和環境保護管理人員、環境保護設施操作人員,每年接受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八學時。被依法處罰的環境違法企業,其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接受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不少於二十四學時的環境教育培訓。
《條例》規定,本市將鼓勵、引導、支持下列單位創建環境教育基地:植物園、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具有環境保護示範作用的相關企業和科研院所實驗室;其他適於開展環境教育的場所。區、縣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區、縣內至少確定一個環境教育基地為示範基地,並給予適當支持。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助、捐贈、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支持、參與環境教育活動。該《條例》還把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作為本市環境教育宣傳周。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10日下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
2012年9月10日晚,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對《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研究,形成了《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關新聞

11月1日起,《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10月25日,本市召開《條例》宣傳貫徹動員會,對《條例》實施進行部署。
9月11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決定於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使本市成為境內第二個立法實施環境教育的省份。本《條例》首次以法規條文形式對環境教育定義、原則、對象、實施方式和途徑以及各級、各部門在環境教育中的職責和義務等進行了明確。《條例》要求,學校應當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畫,國小、中學每學年安排的環境教育課時不得少於四課時。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應當通過開設環境教育必修課程或者選修課程進行環境教育。幼稚園的環境教育應當結合幼兒特點,採取適宜的活動方式,培養幼兒環境保護意識。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環境教育工作,安排環境教育實施計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環境教育培訓,受教育人員比例不得低於95%。納入國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的企業,其負責人和環境保護管理人員、環境保護設施操作人員,每年接受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八學時。被依法處罰的環境違法企業,其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接受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不少於二十四學時的環境教育培訓。區、縣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區、縣內至少確定一個環境教育基地為示範基地,並給予適當支持。
《條例》還把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為本市環境教育宣傳周。在環境教育宣傳周期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教育宣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集中開展環境教育主題活動。
《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普及環境保護知識,增強全民環境意識,提高全民環境道德素質,構建多方位、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全民環境教育機制,形成全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社會行動體系,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提高生態文明水平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對推動本市環境教育的規範化、法制化和全民化進程,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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