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環保局關於加強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環保局關於加強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環保局關於加強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是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於2014年發布的關於加強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環保局關於加強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環境監管工作的通知
  • 外文名:On strengthening domestic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of tianj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ork
各區縣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美麗天津·一號工程”建設部署和市政府關於做好生活垃圾集中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推動解決民眾關心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產生的異味、黑煙等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對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環境監管有關適宜通知如下:
一、環境監管範圍
截止2013年末,全市已運行的18個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分別為:潘樓垃圾中轉站、徐莊垃圾中轉站、雙港生活焚燒發電廠、大韓莊垃圾填埋場、青光垃圾焚燒發電廠、雙口垃圾填埋場、潘樓糞便處理廠、碧海餐飲垃圾處理廠、濱海新區第一垃圾焚燒發電廠、海新區第二垃圾焚燒發電廠(大港焚燒廠)、天津雍泰生活垃圾處理廠(武清填埋場)、天津泉泰生活垃圾處理廠、薊縣生活垃圾填埋場、塘沽中轉站、靜海紫兆生活廢棄物處理廠、天津貫莊垃圾焚燒廠、漢沽生活垃圾填埋場(已封場)、大港生活垃圾填埋場。對於在建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通過驗收投產後納入環保日常監管、監測範圍。
二、環境監測內容及頻次
1.生活垃圾填埋場。所在區縣環保局每三個月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根據《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監測內容包括:填埋區和填埋氣體排放口監測甲烷、廠界惡臭;排放廢水14項及地下水22項常規監測指標。對封場後的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污染物濃度測定中,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總氮、氨氮等指標每三個月測定一次,其他指標每年測定一次。
2.垃圾焚燒發電廠。根據《生活垃圾焚燒廠污染物控制標準》(GB 18485-2001),所在區縣環保局每三個月一次監督性監測,包括:焚燒爐煙塵、煙氣黑度、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汞、鎘、鉛;廠界排放監測氨、硫化氫、甲硫醇和臭氣濃度;工藝廢水向外排放的,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的內容監測;每年組織一次對垃圾焚燒廠焚燒爐二噁英排放的監督性監測。
3.生活垃圾轉運站。根據《天津市生活垃圾轉運站運行管理技術規程》(DB/T29-122-2010),所在區縣環保局每三個月進行監測,監測內容包括:廠界項目為惡臭及噪聲,廢水排放項目為《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常規14項內容。
4.碧海餐飲垃圾處理廠及潘樓糞便處理廠。所在區縣環保局每三個月進行一次監測,其中臭氣按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內容監測;經處理向外排放的廢水按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要求監測。
天津市環境監測中心負責匯總有關區縣上報的垃圾處理設施監測數據,於每次監督性監測後下季度第一個月內將結果提供給市環保局用於環境監管參考依據。
三、開展的環境監管事項
1.加強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現場執法。市環境監察總隊每年根據固體處反饋的監測情況及相關要求,組織相關區縣監察支隊對生活垃圾處理廠環保執法行動,重點檢查其污染設施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達標情況。
2.做好危險廢物檢查。垃圾焚燒產生的飛灰屬危險廢物,所在區縣環保部門和市環保局應將已建成的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按照飛灰產生量納入國控、市控、區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名單,加強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
3.認真受理民眾信訪舉報。對於民眾的信訪舉報和新聞媒體反映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污染問題,市環保局或所在區縣環保部門必須到現場進行檢查、核實,市環境監測中心或區縣環保局監測部門配合進行執法監測。對於監測超標及發生污染環境行為的垃圾處理單位,由環境監察部門依法查處,並對其整改情況開展環保後督查。
4.嚴格停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管理。生活垃圾處理廠在處理設施停運時,所在區縣環保局督促其進行備案,要說明設施停運的時限和主要污染物的臨時處理措施,避免停運期間缺失管理造成環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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