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徵收排放污水費暫行規定

《天津市徵收排放污水費暫行規定》是天津市政府1993年2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3]2號
【發布日期】1993-02-03
【生效日期】1993-0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市人民政府關於頒布《天津市徵收排放污水費暫行規定》的通知
(津政發[1993]2號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徵收排放污水費暫行規定》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徵收排放污水費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保證城市排水設施的正常維護和運轉,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的通知》及《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中有關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均應繳納排放污水費(以下簡稱排水費)。由市、區、縣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免徵排水費。
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系指由城市市政部門管理的用於排泄與處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統,包括排水管道、明渠、排水河、排污河(含南、北排污河)、排水泵站、污水處理廠等排水設施。
第四條排水費徵收計量,一般按單位用水量的90%計征,造紙行業按80%計征;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行業,扣除產品含水量後按90%計征。
用水量包括自來水、井水與河水的總用量。
第五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水費每立方米徵收人民幣二角零九厘。
第六條各用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其水質應符合建設部頒布的《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排放有害於排水設施的污水,其水質超過規定允許濃度的,應按規定(見附屬檔案)繳納損害排水設施補償費。
第七條排水費和設施補償費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按月徵收。凡在銀行開戶的用戶,以委託代收方式由銀行轉帳撥付。交付現金的用戶,按繳費通知單到指定部門繳納。超過十五日不繳者,每逾期一日,按應繳納排水費和設施補償費的1%增收滯納金。
第八條水質監測和核收設施補償費工作,由城市污水監測站負責。
第九條各用戶不得瞞報用水量和污水水質,對瞞報的水量,經核實後除應補繳排水費外,還應按日補交滯納金。各單位排放污水水質須經城市污水監測站核定。
對拒不繳納排水費或設施補償費的,排水管理部門有權停止其使用排水設施,採取停止使用排水設施措施,應提前十天以書面通知該用戶及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條排水費或設施補償費原則上不準減、免。如遇特殊情況,需減、免排水費或設施補償費的須報經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第十一條繳納排水費或設施補償費的用戶,並不免除其應承擔的治理本單位污染和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企業單位繳納的排水費,可從生產成本中的企業管理費或商品流通費中列支。不免徵排水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排水費,分別由行政經費、業務支出、事業支出中列支。企業單位繳納的設施補償費、滯納金由企業自有資金列支。
第十三條徵收的排水費和設施補償費,用於城市排水設施運行、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排水費和設施補償費專款專用,在建設銀行設專戶儲存,納入排水事業年度計畫,報經市建委審批,由市財政局監督。排水費和設施補償費可跨年使用,並免交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組織實施,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塘沽、漢沽、大港城區和東麗、西青、北辰、津南四區城鎮,可參照本規定擬訂本區徵收排放污水費實施辦法,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紀莊子污水處理廠收費暫行辦法》和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天津市徵收排水設施使用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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