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7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9.07
  • 實施時間:1994.10.01
修訂的規定,修改的決定,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修訂的規定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徵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戶籍在本市的公民以及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徵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本市每年的徵兵人數、範圍、時間和其他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備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徵兵命令作出規定。
第五條 天津警備區和區、縣人民武裝部兼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本市的徵兵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級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民政、衛生、勞動、教育、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宣傳、新聞、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兵役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愛國主義思想,積極配合做好徵兵工作。
第六條 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願兵的工作,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要求,申報本單位適齡男性公民人數,組織本單位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組織應徵公民按時到兵役體格檢查站接受體檢,配合有關部門對本單位應徵公民進行審查,保證完成本單位的徵兵工作。
第八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本市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在九月三十日前,按照區、縣兵役機關的安排,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兵役登記。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組織代為登記。
經過兵役登記的公民,由區、縣兵役機關發給兵役登記證。在年滿二十二周歲以前,每年按照區、縣兵役機關的要求,持兵役登記證到指定的兵役登記站,辦理核驗手續。
第九條 應徵公民被確定為當年預定徵集對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繫辦法,並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徵。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向區、縣兵役機關備案。
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徵,並提供方便。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確定的送檢人數,組織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
體檢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布的《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市和區、縣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
對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應當由居(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必要的可跨區域聯合審查。有關單位必須真實準確提供應徵公民的有關情況。
負有政治審查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同配合,按時完成任務。
第十二條 徵兵期間,適齡公民被用人單位錄用同時被批准入伍的,應當履行兵役義務。
第十三條 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可以服現役。
學生依照前款規定應徵服現役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出現役後復學的,學校可以酌情減免學費;本人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妥善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徵集服兵役的公民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優待。義務兵家屬按照規定享受優待金,優待金的籌集和發放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優待金的標準,應當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職人員被批准服兵役的,在服役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和補貼,其晉級、調資與原單位同類人員同樣對待。原單位保障其家屬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等各項待遇。
第十五條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建立功勳的,各級人民政府和基層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妥善安置,有關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第十七條 在徵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適齡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兵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強制其進行兵役登記和檢查,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由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相當於當地一名義務兵一年優待金三到五倍的罰款。
戰時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兵役機關的要求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的;
(二)幫助適齡公民逃避兵役登記或者徵集的;
(三)給兵役登記或者徵集工作設定障礙的;
(四)招收、錄用明知被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就職就業的。
個體工商戶有前款第(二)、(三)、(四)項行為的,按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徵兵工作中為他人出具假戶口、假學歷、假診斷、假年齡證明或者其他偽證干擾徵兵工作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由區、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徵兵工作中收受賄賂、營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強制措施或者處罰決定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強制措施或者對處罰決定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有關徵兵工作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關於《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徵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第三條修改為:“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徵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三、第五條修改為:“天津警備區和區、縣人民武裝部兼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本市的徵兵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級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民政、衛生、勞動、教育、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宣傳、新聞、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兵役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和愛國主義思想,積極配合做好徵兵工作。”
四、增加第六條:“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願兵的工作,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
五、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本市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在九月三十日前,按照區、縣兵役機關的安排,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兵役登記。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組織代為登記。
“經過兵役登記的公民,由區、縣兵役機關發給兵役登記證。在年滿二十二周歲以前,每年按照區、縣兵役機關的要求,持兵役登記證到指定的兵役登記站,辦理核驗手續。”
六、增加第九條:“應徵公民被確定為當年預定徵集對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繫辦法,並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徵。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向區、縣兵役機關備案。
“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徵,並提供方便。”
七、增加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確定的送檢人數,組織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
“體檢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布的《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
八、增加第十一條:“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市和區、縣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
“對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應當由居(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必要的可跨區域聯合審查。有關單位必須真實準確提供應徵公民的有關情況。
“負有政治審查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同配合,按時完成任務。”
九、第八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徵兵期間,適齡公民被用人單位錄用同時被批准入伍的,應當履行兵役義務。”
十、增加第十三條:“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可以服現役。
“學生依照前款規定應徵服現役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出現役後復學的,學校可以酌情減免學費;本人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妥善解決。”
十一、第九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被徵集服兵役的公民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優待。義務兵家屬按照規定享受優待金,優待金的籌集和發放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優待金的標準,應當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職人員被批准服兵役的,在服役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和補貼,其晉級、調資與原單位同類人員同樣對待。原單位保障其家屬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等各項待遇。”
十二、第十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建立功勳的,各級人民政府和基層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三、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適齡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兵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強制其進行兵役登記和檢查,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由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相當於當地一名義務兵一年優待金三到五倍的罰款。
“戰時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第十五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兵役機關的要求組織本單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的;
“(二)幫助適齡公民逃避兵役登記或者徵集的;
“(三)給兵役登記或者徵集工作設定障礙的;
“(四)招收、錄用明知被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就職就業的。
“個體工商戶有前款第(二)、(三)、(四)項行為的,按照本條規定予以處罰。”
十六、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在徵兵工作中為他人出具假戶口、假學歷、假診斷、假年齡證明或者其他偽證干擾徵兵工作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增加第二十二條:“區、縣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由區、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
十八、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徵兵工作中收受賄賂、營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強制措施或者處罰決定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強制措施或者對處罰決定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有關徵兵工作的其他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9月4日上午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召開了第二十二次會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12人。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對決定草案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形成與會委員一致同意的決定草案修改稿。修改稿對決定草案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決定草案第十條增加規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可以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保留學籍、減免學費、調整專業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的委員提出,優惠待遇一詞不準確,而且這些措施發生在不同階段,應當分別加以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意見是正確的,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建議修改為:“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可以服現役。
“學生依照前款規定應徵服現役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出現役後復學的,學校可以酌情減免學費;本人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妥善解決。”
常委會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決定草案有的條文有“鄉、民族鄉、鎮”的提法,有的條文有“鄉、鎮”的提法,建議採用“鄉、鎮”這一提法。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對有關條文的提法作了相應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的決定(草案修改稿)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市實際情況,內容是可行的,經主任會議同意,作為草案表決稿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 決定草案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7月18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法制委員會於2002年8月12日召開了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修正案草案。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11人。會議認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的審議意見、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和法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議,採納了其中的大部分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與會委員一致同意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下面,我就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兵役登記
修正案草案第五條第一款建議修改兵役登記的時間。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應徵公民因外出等特殊原因不能登記的,應該允許其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登記。據此,決定草案將該款修改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本市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在當年九月三十日前,按照區、縣兵役機關的安排,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兵役登記。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前往登記的,可以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組織代為登記。”
二、關於應徵公民所在單位的職責
修正案草案第五條第三款建議增加規定應徵公民被確定為當年預征對象後的有關義務。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對預征公民所在單位的責任也應加以規定。據此,決定草案增加第九條:“應徵公民被確定為當年預定徵集對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繫辦法,並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徵。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向區、縣兵役機關備案。
“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徵,並提供方便。”
三、關於體檢醫務人員職責
修正案草案第六條建議增加規定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確定送檢人數、組織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有的委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為確保新兵的身體素質符合國家兵種要求,必須對執行體檢任務的醫務人員加以嚴格要求。據此,決定草案增加第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確定的送檢人數,組織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
“體檢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布的《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
四、關於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
有的委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修正案草案規定了應徵公民政治審查的具體部門和程式,但對公安機關和徵兵辦公室責任未作規定。據此,決定草案增加第十一條:“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市和區、縣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公安機關具體負責。
“對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應當由居(村)民委員會、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必要的可跨區域聯合審查。有關單位必須真實準確提供應徵公民的有關情況。
“負有政治審查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同配合,按時完成任務。”
五、關於高校在校學生服現役的優惠待遇
修正案草案第九條建議增加規定高校在校學生服現役的優惠待遇。常委會在審議中,有的委員提出外地在津院校是否執行應當落實,調整專業的優惠是否可行也應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在高校學生中徵兵是國家的統一政策,各類高校都應執行。外地在津院校學生中的應徵人員,如果屬於本市的徵兵名額,則應按照本市的規定給予優惠。據此,決定草案增加第十三條:“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可以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保留學籍、減免學費、調整專業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六、關於戰時應徵公民的責任
修正案草案建議增加規定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法律責任。有的委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對戰時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也應當規定法律責任。據此,決定草案增加第十九條第二款:“戰時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決定草案還對修正案草案中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決定草案連同以上匯報,請一併審議。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做如下說明。這個《若干規定》已經2002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我市現行的徵兵工作法規即《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是1994年9月7日經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該規定對促進天津市徵兵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保證兵役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徵兵工作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適齡青年的人生觀呈現出多樣性,人生的選擇也變得豐富多彩;人們的國防觀念和依法服兵役的意識有所淡薄;人員外出增多,流動性增大,兵員登記、管理工作變得更加困難。這些現狀對徵兵工作均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為適應形勢的發展和兵役工作的需要,1998年12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對我國的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如士兵的服役期限縮短、士官制度調整改革、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大以及執法主體的變更等等。為與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相配套,國務院、中央軍委對《徵兵工作條例》部分內容也進行了修改,並於2001年9月5日公布施行。以上兩部法律法規修改後,《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即出現與上位法不相一致、與當前社會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有必要對有關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此次修改《若干規定》,是以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同志關於國防和軍隊建設的一系列論述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為依據,本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和加強軍隊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原則,從我市的實際情況出發,總結近年來徵兵工作的實踐經驗,借鑑了外省市好的做法,重點對原規定中與上位法不一致、相矛盾,與當前形勢不適應、不協調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了徵兵工作的領導職責。徵兵工作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軍隊、地方和應徵公民,直接關係國防和軍隊建設,必須有科學的組織體制、順暢的領導關係和明確的工作職責。為此,我們在第五條第一款中增加了“天津警備區和區、縣人民武裝部兼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的規定,使得“兵役機關”的概念更加清楚,徵兵工作的領導職責更加明確了。另外,原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對各級成立徵兵辦公室的時間規定為“徵兵期間”,從現實情況看,這條規定已不符合當前徵兵工作的要求。過去徵兵,主要靠徵兵期間即每年的10月至翌年的1月進行,突擊性地完成任務。改革開放以來,適齡青年大量外出務工經商,流動性大,人員情況難掌握、難召回,兵員質量難保證的問題比較突出。針對這種情況,總部強調要加強平時徵兵準備。因此,《若干規定》取消了“徵兵期間”成立徵兵辦公室的限定,把各級徵兵辦公室作為一個由各職能部門組成的日常工作機構。這樣既有利於做好平時徵兵準備工作,又有利於保證新兵質量和徵兵任務的完成。
(二)完善了兵役登記制度。完善公民兵役註冊登記制度,是貫徹落實兵役法有關規定,規範公民服兵役行為的具體措施;是進一步健全我國兵役制度,提高全民國防意識,增強公民依法服兵役觀念的需要。原規定中對公民兵役登記雖有要求,但還有不規範的地方,如兵役登記的時間、預征對象的管理等。因此,《若干規定》依據《徵兵工作條例》中有關兵役登記條款,將原第七條第一款中“應當在市徵兵辦公室規定的時間內”修改為“應當在9月30日前”。將第二款中“由區、縣兵役機關發給公民兵役證”修改為“由區、縣兵役機關發給兵役登記證”,這樣,就使得兵役登記的規定與《徵兵工作條例》相一致。另外,在當前形勢下,對預征對象的管理是個難點,也是平時徵兵準備工作的重點。為此,《若干規定》在原第七條中增加了第三款,即“應徵公民被確定為當年預定徵集對象的,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繫辦法,並按照兵役機關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徵。基層人民武裝部應到所在區、縣兵役機關備案。”這樣規定,就改變了以前重登記、輕管理的現象,使兵役登記制度更加完善。
(三)規範了徵兵工作的程式。徵兵工作的核心是保證新兵質量,體檢、政審是徵兵工作程式中重要的環節。原規定對新兵的體檢、政審工作都沒有特別的要求,但從實際工作看,個別單位在組織體檢時,並不是嚴格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規定的送檢人數組織上站體檢,特別是在一些較富裕的村鎮,適齡青年參軍的熱情並不是很高,送檢人數普遍較少,這不僅影響新兵的質量,也會影響到徵兵任務的完成。因此,《若干規定》增加了第九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確定的送檢人數,組織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徵兵工作中的政治審查,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近年來,市公安部門高度負責,嚴把新兵的政治質量關,確保了我市所征新兵政治合格。隨著戶籍制度的改革和本市流動人口的增多,給新兵的政審工作帶來非常大的影響,有時一名新兵的政審要涉及到幾個區、幾個單位,而新兵政審的時效性較強,迫切需要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之間相互配合。因此,《若干規定》增加了第十條,規定“對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應當由居(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必要的可跨區域聯合審查”。同時還明確“負有政治審查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同配合,按時完成任務”。
(四)明確了徵兵法律責任。規範兵役法律責任,強化對違反兵役行為的處罰措施,是搞好徵兵工作的重要保障。原規定在懲處的條款中,執法主體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不致,而罰款的額度也比較輕,不能起到懲處的目的。如原規定第十三條對拒絕、逃避兵役登記逾期不改的,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這就容易造成違法後交錢即可的情況發生。再有,原第十四條對拒絕,逃避徵集的,也僅是罰款而已,對拒不改正的,沒有相關的規定。針對這種情況,《若干規定》在原規定第十三條中增加了“由區、縣人民政府強制其進行兵役登記和檢查”,同時,依據《徵兵工作條例》,對執法的主體進行了明確,將各條款中執法主體由“兵役機關”調整為“人民政府”,把此項工作上升為政府行為。同時,增加了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執法的具體部門,規定“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強制措施或行政處罰,由區、縣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具體辦理”。這就解決了對違反兵役行為如何處罰和由誰來處罰的問題,體現了法規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強制性,有利於依法保證徵兵工作的順利開展。
另外,依據《徵兵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徵兵工作的實際,《若干規定》又增加了兩條內容。增加第六條,即“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願兵的工作,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這是因為我市是一個技術密集型的都市,科技人才較多,國家在徵集專業技術兵時,肯定會向天津傾斜,所以有必要明確負責的部門。同時,還增加了第十二條,即“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可以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保留學籍、減免學費、調整專業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從而對從在校大學生中徵集新兵工作作了進一步的規範,更有利於促進此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以上修改說明,連同《〈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修正案(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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