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引灤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引灤水源保護,防治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引灤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天津市
  • 發布日期:2002-04-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匯報,條例草案說明,

條例信息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18
【生效日期】2002-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引灤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2002年4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行政區域內引灤水源保護,防治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引灤水源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和引灤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對引灤水源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引灤水源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採取防治水污染、提高水體自淨能力的對策和措施。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引灤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引灤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引灤水源水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水利、規劃、土地、建設、財政、衛生、公安、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引灤水源保護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引灤水源環境,有權對污染引灤水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制止和檢舉。
第二章引灤水源保護區範圍
第六條引灤水源保護區包括警戒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其他引灤工程管理範圍。
第七條警戒區的範圍:
(一)於橋水庫周邊二十二米高程線以內。
(二)爾王莊水庫環庫公路以內。
(三)引灤輸水明渠兩堤外坡腳以內。
第八條一級保護區的範圍:
(一)於橋水庫,南面從水庫大壩南端向東至十百戶么喝山環庫公路以內;從么喝山至西龍虎峪二十四米高程線以內;東面和北面從警戒線向外擴延三百米;西面大壩外坡腳以內。
(二)爾王莊水庫,南面從水庫管理處向東至高莊戶橋梅豐公路以內;東面從高莊戶橋向北至孫校莊正東青龍灣故道右堤以內;北面從孫校莊正東穿孫校莊村南至東中心台鄉村公路以內;西面從東中心台至水庫管理處大爾公路以內。
(三)引灤輸水明渠兩堤從外坡腳向外各擴延五百米。
第九條二級保護區的範圍:
(一)於橋水庫,南面南山分水嶺以內;東面以東龍虎峪南山穿龍北沿省界過朱官屯至出頭嶺以內;北面從一級保護區界限向外擴延五公里;西面從大壩外坡腳向外擴延五百米。
(二)爾王莊水庫,由警戒區向外擴延五公里一級保護區以外的範圍。
第十條其他引灤工程管理範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和引灤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警戒區和一級保護區範圍,設定明顯的保護標誌。
第三章防止引灤水源污染
第十二條警戒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以及有毒有害廢液;
(二)排放污水、工業廢水;
(三)堆放、貯存和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固體廢棄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水電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五)飼養畜禽和從事集約化水產養殖;
(六)使用炸藥、有毒物質或者電網捕殺魚類以及使用機動船隻進行水產捕撈;
(七)在水體中洗滌衣物、清洗車輛和容器;
(八)進行各種旅遊和旅遊服務活動;
(九)進行水上體育和娛樂活動。
第十三條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以及有毒有害廢液;
(二)向水體排放污水、工業廢水;
(三)堆放、貯存和傾倒工業廢渣、固體廢棄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水電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條在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改建的建設項目,不得擴大建設規模,必須使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條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第十七條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採石、放牧、亂砍濫伐樹木、破壞植被,禁止未經批准擅自采砂、取土等行為。
第十八條禁止破壞引灤水源保護區的防護設施和保護標誌。
第十九條於橋水庫周邊地區開發建設總體規劃,由薊縣人民政府會同市環境保護、規劃、土地、水利等部門共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於橋水庫周邊地區的開發建設,必須執行統一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第二十條市和引灤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植樹造林,保護自然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一條在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組織落實本單位引灤水源保護責任制,制定防止污染水源的應急措施。
引灤水源水廠應當加強水質監測,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廠衛生保護區範圍內發生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並向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員到達現場,採取應急措施控制污染擴散,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其他強制性應急措施,同時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污染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監測和調查,並對事故進行處理。
第四章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的職責:
(一)對引灤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規劃;
(二)對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落實引灤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統籌安排庫區移民搬遷工作;
(四)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
市人民政府設立庫區移民發展基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引灤水源保護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
(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引灤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建立引灤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制,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三)控制引灤水源保護區內人口機械增長;
(四)具體組織安排庫區移民搬遷和警戒區、一級保護區內與保護水源無關設施的拆除搬遷工作。
第二十五條市和引灤水源保護區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引灤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規劃;
(二)負責引灤水源保護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三)負責引灤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監測、評價和發布工作;
(四)了解引灤水源水量的調度情況,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引灤水源水質情況;
(五)負責對於橋水庫內船隻種類和數量的總量控制;
(六)負責調查處理水污染事故和糾紛。
第二十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協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引灤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規劃;
(二)對引灤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進行監測,並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三)負責引灤水庫、河道、明渠及其閘、壩、口、門的管理,防止水體污染;
(四)負責引灤水源水利工程的建設、改造和現有設施的維護、管理;
(五)協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引灤水源發生的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對引灤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規定可以在引灤水源保護區內建設的工程項目,應當嚴格審批;批准建設的工程項目的選址、定點,應當徵得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引灤水源保護區治安秩序的管理和治安保衛工作,維護引灤水源保護區的公共安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停業、關閉或者拆除;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警戒區、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水電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在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的;
(三)在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在一級、二級保護區內改建的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未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未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物品或者工具,對責任單位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警戒區和一級保護區內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質廢水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廢液的;
(二)在警戒區內排放污水或者工業廢水的;
(三)在一級保護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水或者工業廢水的;
(四)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肇事單位或者個人不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或者不立即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違法物品和工具,對責任單位可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警戒區、一級保護區內堆放、貯存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在警戒區內飼養畜禽和從事集約化水產養殖的;
(三)在警戒區水體中使用炸藥、有毒物質或者電網捕殺魚類以及使用機動船隻進行水產捕撈的;
(四)在警戒區水體中洗滌衣物、清洗車輛或者容器的;
(五)在警戒區內進行各種旅遊、旅遊服務或者水上體育、娛樂活動的;
(六)破壞引灤水源保護區的防護設施或者保護標誌的。
對在警戒區內直接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質廢水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廢液以及污水、工業廢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引灤水源保護區內採石、放牧、亂砍濫伐樹木、破壞植被,或者未經批准擅自采砂、取土的,由環境保護、水利、林業、土地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在引灤水源保護區內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規定負有引灤水源環境保護執法責任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對污染引灤水源違法行為不予制止,或者致使污染後果擴大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9月8日發布的《天津市境內引灤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了第十七次會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11人。會議根據3月19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天津市引灤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和修改,形成了11位委員一致同意的《天津市引灤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表決。
草案表決稿對草案修改稿主要進行了以下修改:
一、關於對第十二條第(一)項的修改
根據委員的意見,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排放污水、工業廢水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液”內容,分為兩項,修改為:“(一)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以及有毒有害廢液;”“(二)排放污水、工業廢水”。同時對第三十條的處罰內容也作了相應的調整。
二、關於對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三十條第(四)項的修改
根據委員的意見,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水污染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監測和調查,並對事故進行處理”中的“及時”二字,修改為“立即”。同時,將第三十條第(四)項中的“不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修改為“不立即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此外,草案表決稿還對個別條款順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修改,《天津市引灤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的內容,既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又符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制委員會於2001年3月19日、12月14日、2002年2月4日分別召開了第四次、第十四次和第十六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天津市引灤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意見、城建環保委的修改意見、薊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法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議和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吸收並採納了其中絕大部分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與會委員一致同意的草案修改稿。下面,我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引灤水源保護區範圍
(一)關於保護區界限的表述問題。草案把警戒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其他引灤工程管理範圍都規定在第六條中,條理不太清楚,不便於民眾了解和掌握。草案修改稿將這一條內容分別規定為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對各類保護區的範圍作出規定。
(二)關於警戒區的界限和標誌問題。目前,在於橋水庫警戒區和一級保護區周邊沒有明顯的保護標誌。為便於民眾識別,必須對警戒區和一級保護區設立明顯的保護標誌。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第十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和引灤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警戒區和一級保護區範圍,設定明顯的保護標誌。”
二、關於警戒區和一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
草案對警戒區和一級保護區規定的禁止行為過於分散,有些項目內容有交叉或者重複。草案修改稿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合併。
(一)調整合併後,第十二條規定警戒區內的禁止行為有8項,其中,增加了禁止“排放工業廢水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液”的內容。
(二)調整合併後,第十三條規定一級保護區內禁止行為有4項,其中,增加了禁止“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的內容。
(三)刪除了一級保護區內有關禁止“改建”建設項目的內容。因為,目前在一級保護區還有相當一部分民用建築,在不能進行全部移民搬遷的情況下,對這些民用建築禁止“改建”是不現實的。但是,對於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加以限制。因此,增加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在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改建的建設項目,不得擴大建設規模,必須使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三、關於對采砂、取土等行為的規定
草案規定在引灤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包括警戒區和一、二級保護區),禁止采砂、取土等行為。從實際情況看,對不同區域內的采砂、取土等行為,應當區別對待。在一、二級保護區範圍內,經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有計畫的采砂、取土,有利於疏浚河道。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修改為:“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採石、放牧、亂砍濫伐樹木、破壞植被,禁止未經批准擅自采砂、取土等行為。”
四、關於於橋水庫內船隻的管理
草案第八條規定,於橋水庫內下水的船隻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目前,水庫內的船隻主要是漁船和水利部門的管理船隻、作業船隻,並且由水產部門和水利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和審批。如果再規定由環保部門審批,可能會形成多頭審批問題。因此,草案修改稿刪除了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內容,並在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中明確其“負責對於橋水庫內船隻種類和數量的總量控制”。
五、關於環保部門和水利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分工
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分別對環保部門和水利部門對發生在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作了規定。從在引灤水源保護區內的執法力量來看,環保部門有十幾個人,而水利部門有一百多人。為了更好地保護引灤水源環境,充分發揮水利部門現場執法隊伍人員多的優勢,應當授權水利部門對直接向引灤水源水體排放污染物(包括固體污染物和液體污染物)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在水利部門負責處罰的行為中增加第二款規定:“對在警戒區內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工業廢水或者有毒有害廢液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條款結構和文字,作了一些技術性修改。
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天津市引灤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這個《條例(草案)》已於2000年8月2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擬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1992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以第53號令形式發布了《天津市境內引灤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多年來,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各級環保、水利、規劃等部門,結合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了大量工作。市環保局還與薊縣、寶坻縣共同成立了兩個引灤水源保護管理所,並且在引灤沿線區縣建立了專群結合的監督管理網路。與此同時,通過積極努力,爭取到亞行貸款用於改造引灤水源保護工程,這對減少我市這一重要飲用水源遭受污染作出了重要貢獻。
有關區、縣和部門雖然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源的產生,但隨著引灤沿線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不斷增加,污染逐步加劇,引灤水質呈逐漸下降趨勢,有些指標嚴重超標,時刻威脅著人民民眾的健康。為減少各種人為活動對水質的影響,進一步加強引灤水源保護的法制建設,加大依法保水的力度是非常必要的。1996年國家重新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今年(2008年)3月國務院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84號),上述法律、法規對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而我市1992年發布的《規定》中的一些規定已相對滯後,對其進行修改完善並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已勢在必行。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和內容
《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天津市引灤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天津市防止水污染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還借鑑參考了《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立法經驗和作法,總結了我市多年來引灤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經驗並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擬定的。
《條例(草案)》的起草宗旨是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保留原《規定》中行之有效的條款,對其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不相符的內容進行了修改,使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更符合我市引灤水源保護的實際情況,為引灤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條例(草案)》共分六章三十條,主要規定了總則、引灤水源保護區範圍和水質標準、防止引灤水源污染、政府及各部門和單位職責、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保護區的劃界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飲用水源保護區應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而《條例(草案)》保留了原《規定》中三級劃分的作法,即將一級保護區的正常蓄水位可達到的22米高程範圍內劃為警戒區。因為於橋水庫在一級保護區記憶體在10萬居民,在短時期內搬遷難以解決,而人為活動造成的污染嚴重危害水質。因此,從我市實際情況出發,在一級保護區內劃出一個警戒區,對在警戒區內從事污染水源的活動進行嚴格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二)明確了市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職責
原《規定》對市人民政府和引灤沿線各區、縣人民政府及環保、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的職責沒有明確規定。《條例(草案)》第四章中明確了市人民政府和引灤沿線各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同時也明確了市和有關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各級水利管理部門、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城市供水單位和市公安機關的職責,以便於統一領導,各負其責,協調一致,密切協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三)關於設立庫區移民發展基金問題
目前,於橋水庫庫區有居民約10萬人。為了逐步控制庫區人為活動對水質的危害和落實我市庫區移民規劃的實施,學習北京市密雲水庫保護經驗,《條例(草案)》明確市人民政府設立庫區移民發展基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以便有計畫、有步驟地解決庫區移民問題。
(四)關於禁止在警戒區內進行集約化養殖問題
由於集約化養魚等,需投入合成餌料、化肥、雞糞等,增加水體的氮、磷含量,養魚池水中高錳酸鹽指數、亞硝酸鹽、總氮、總磷等都大大超過國家規定的Ⅲ類標準,水庫蓄水達到正常蓄水位時(即22米高程),這些魚池將被淹沒,池水將全部進入水庫,在魚池換水時,池水也將全部排入水庫,對水庫富營養化造成影響。況且警戒區(22米高程以下)是已完成征地的範圍,也是於橋水庫正常蓄水時經常淹沒的範圍,因此《條例(草案)》增加了禁止在警戒區內集約化養殖,以保證水庫水質不被污染。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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