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博士後管理工作細則

《天津市博士後管理工作細則》2002年11月5日由天津市人事局以津人專200270號印發。《細則》包括總則,流動站、工作站的設立、變更與考核,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與管理,經費與待遇,附則5章2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流動站、工作站的設立、變更與考核,第三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與管理,第四章 經費與待遇,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事局
文 號:津人專[2002]70號
發布日期:2002-11-5
執行日期:2002-1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人發[2001]13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天津市人事局負責本市區域內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以及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和督促本市設站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擬訂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三)協調處理本市博士後管理工作的具體事務。
(四)辦理博士後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項。
天津市人事局下設天津市博士後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博士後工作辦公室),負責博士後工作的日常管理。博士後工作辦公室設在天津市人事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第二章 流動站、工作站的設立、變更與考核

第三條 市屬單位申請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並按人發[2001]136號檔案的規定提交申報材料,駐津單位申請設立流動站,應向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由申請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送其上級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後,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審批。
第四條 企業或其他組織申請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應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請,並將申請報告(一式兩份)和《申請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報批表》報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經審核同意後報人事部審批。
第五條 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留學生創業園等區域性組織申請建立工作站,除應符合人發[2001]136號檔案第九條之規定外,還應與在該區域內註冊並申請設站的企業共同申報。
第六條 已建立工作站的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留學生創業園等區域性組織內的企業要求開展博士後工作的,應向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批准。
第七條 因設站單位學科調整或名稱變更,需變更流動站或工作站名稱的,應向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提出申請,由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報請人事部和全國博士批准。
第八條 博士後工作辦公室依照人發[2001]136 號檔案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流動站、工作站進行考核評估。
連續兩次考核評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流動站、工作站,經人事部批准,取消設站資格。

第三章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與管理

第九條 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應向設站單位提出進站申請。
設站單位應組織專家對申請進站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申請人到博士後工作辦公室辦理進站手續。
第十條 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在辦理進站手續時,應向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後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如證書未發,可由博士生培養單位出具答辯通過的證明)。
以委託、定向方式培養的博士和在職人員以及現役軍人取得博士學位後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除提供本條(一)、(二)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委託單位、定向培養單位、現工作單位或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證明。
第十一條 工作站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應將立項審查表和工作站、流動站、博士後研究人員三方簽訂的協定,報博士後工作辦公室。
經人事部批准可以單獨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時,應將立項審查表和工作站與博士後研究人員簽訂的雙方協定報博士後工作辦公室。
第十二條 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應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設站單位。
第十三條 工作站與外省市的流動站聯合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應將進站材料報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的科研工作結束時,應向設站單位提交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設站單位接到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出站申請後,應開展以下工作:
(一)組織有關專家對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科研成果等進行評議,形成書面材料後歸入個人檔案;
(二)對其今後專業發展方向及使用提出意見;
(三)根據本人申請為其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結果報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設站單位為博士後研究人員辦理出站手續,應向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一式四份;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工作報告;
(三)設站單位對其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考評意見;
(四)用人單位或人事檔案接收單位的函。
第十七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出站,除有協定約定的以外,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第十八條 依照人發[2001]136號檔案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予退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由設站單位到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為其辦理退站手續。
退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不再享受正常出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待遇。

第四章 經費與待遇

第十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日常經費包括日常生活費用和科研補助經費。日常生活費用包括工資、獎金、補貼等項目,科研補助經費主要用於購置書籍、辦公用品和簡單儀器設備。
第二十條 設站單位自籌經費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應提供不低於國家標準的日常經費、住房等待遇,以及其他必需的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等。
第二十一條 市人才發展基金對自籌經費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流動站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資助經費由流動站設站單位按有關規定向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申請。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即終止日常經費的劃撥。
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終止博士後研究工作的,從出站或終止工作的下一個月起停止劃撥經費。
延長在站工作時間的,應報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備案。延長期間國家和市人才發展基金不再增撥博士後日常經費,所需費用由設站單位負責解決。
第二十三條 博士後工作辦公室每年應對國家和市人才發展基金資助的流動站設站單位博士後日常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流動站設站單位應在每年一月上旬向博士後工作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日常經費收支明細表和科研補助經費、日常生活費用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進站申請被批准後,可以持市人事局出具的介紹信和《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本人一起流動,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暫住戶口。
在站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憑博士後工作辦公室的介紹信和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就近上學或入幼稚園。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留本市工作的,可以持市人事局出具的介紹信到公安部門辦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 市人才發展基金提供的安家費和住房補助,由用人單位向市人才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申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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