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業開展多種經營補充辦法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大力發展第三產業,開展多種經營,現對市政府《批轉市經委等七部門擬訂的〈天津市企業開展多種經營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企業開展多種經營補充辦法
  • 發布單位:80202
  •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2]53號
  • 發布日期:1992-07-11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2]53號
【發布日期】1992-07-11
【生效日期】1992-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企業開展多種經營補充辦法
(1992年7月11日津政發〔1992〕5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委、局,有關單位:
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大力發展第三產業,開展多種經營,現對市政府《批轉市經委等七部門擬訂的〈天津市企業開展多種經營暫行辦法〉》(津政發〔1989〕138號),作如下補充:
一、多種經營企業及經營範圍
1.全民、集體企業為安置內部富餘職工興辦的多種經營企業,可以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從事主辦單位經營項目以外的各種經營活動。
2.興辦多種經營企業可以採取跨行業、跨產業、跨所有制聯營的形式。
3.多種經營企業應與主辦單位明確資產關係,嚴格核算制度,有償使用主辦單位的資產。彼此間的經濟業務往來,要根據有關制度及時結算,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主辦單位利潤不轉移。
二、多種經營企業的稅收
4.多種經營企業從投產(開業)後有收入的月份起,享受免徵流轉稅一年,免徵所得稅和其他稅、費、金三年的待遇;免稅期滿後,納稅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
5.原有的多種經營企業,當年新安置的富餘職工達到原從業人員70%的,超過上年上繳稅金基數部分,可享受多種經營企業的優惠政策。
三、多種經營企業的資金
6.多種經營企業用於新產品和其他技措的貸款,由城市信用社、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予以支持,允許企業用新增利潤在稅前還本息。
7.多種經營企業經批准可發行債券或實行股份制,也可在企業內部集資。
8.多種經營企業享受減免的各項稅、費、金,應作為生產發展基金使用。
9.各局(企業集團)可在多種經營企業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多種經營企業風險基金,具體數額、使用方式自定。
四、多種經營企業的分配
10.多種經營企業可實行多種形式的工資、獎金與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擴大內部分配自主權。集體性質多種經營企業職工的計稅工資標準,可比照主辦單位職工列入成本的平均水平掌握;經批准,還可根據企業效益情況,在上下不超過總額的30%的範圍內浮動。
11.富餘職工在多種經營企業安置後,結餘工資由主辦單位使用;主辦單位虧損的,工資指標由主管局統一調劑。
本補充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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