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做好清理基本建設項目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做好清理基本建設項目工作的通知》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天津市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做好清理基本建設項目工作的通知
  • 文號:津政發[1982]32號
  • 發文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82-02-05
  • 生效日期:1982-02-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工作通知,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82]32號
【發布日期】1982-02-05
【生效日期】1982-0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工作通知

(1982年2月5日津政發〔1982〕3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繼續做好停緩建項目的善後處理工作,根據全國停緩建項目善後工作會議精神,現做如下安排:
一、積極利用庫存設備材料
各區、縣、局要對所屬基本建設項目的庫存設備進行全面清理,並作出技術鑑定。結合編制“六五”規劃,提出處理和利用方案。今後凡基本建設項目、挖革改技措項目和更新改造項目需要的設備,都要首先利用現有庫存,一般不要再安排訂貨和製造。處理庫存設備材料,要從實際出發,按質論價,應以設備材料的現行價格做為計價基礎。削價處理或報廢的,均需經主管部門考核後報建設銀行分行批准。
在基本建設項目之間調劑利用積壓的設備材料,在挖革改措施項目、更新改造項目上利用的基建結餘物資,都要實行價撥。一時付款有困難的,經主管部門報建設銀行分行批准可按分期付款或向銀行貸款解決。對於較難處理的呆滯設備、材料,需用單位(全民所有制)又沒有資金的,經主管部門報建設銀行分行批准,可按轉帳手續處理。調給市外單位的要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對清理設備的拖欠貸款,建設銀行分行不再計算利息。
為了充分調動各單位的積極性,對於處理停緩建項目和竣工項目積壓設備材料的回收款,在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仍繼續執行市財政與建設項目主管區、縣、局三、七分成的辦法。即:回收款的百分之七十上繳建設銀行分行,由建設銀行分行匯總上繳市財政,轉做地方基本建設貸款基金和地方基本建設儲備資金;回收款的百分之三十歸建設項目的主管區、縣、局支配。由建設項目主管單位支配的資金,原則上應大部分留給建設單位做為企業基金,具體數額由主管區、縣、局核定。
二、充分利用停緩建項目的在建工程
凡是可以利用的停緩建項目的在建工程,都要積極安排利用。利用前要按項目的隸屬關係和批准許可權報批。凡任務書由市批准的,報市清理基本建設在建項目辦公室(下簡稱市清辦)審定;任務書由各區、縣、局批准的,由各主管單位審定報市清辦和市計委、建委、建設銀行備案;大中型項目和部商地方項目由主管單位報市清辦轉報國務院清理基本建設在建項目辦公室或國務院主管部審定。
凡需要復建的停緩建項目,均應由主管區、縣、局提出復建報告報市清辦,由市清辦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由市計委與市清辦商訂列入基本建設計畫。
三、關於報廢工程
各區、縣、局要繼續抓緊清理報廢工程。在清理中要注意區分應當報廢的工程和應當計入工程成本的工程,對於因修改設計或工程改建而廢黜的工程應計入工程成本,不應做報廢處理。
需要報廢的工程,應由主管區、縣、局提出專項報告報市建委,並抄送市計委和建設銀行分行,經市建委審查批准後,由建設銀行分行核銷。
四、對於執行上述補充規定,有關財務處理和簽訂經濟契約方面的具體手續,由建設銀行分行擬訂實施。
為了加強對全市清理基本建設項目工作的領導,今後市清辦主要是研究制訂政策和協調各方面的工作,對於清理工作中的具體業務工作,應主要依靠各個職能部門,充分發揮各個職能部門的作用。望各區、縣、局都要加強對清理工作的具體領導,進一步做好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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