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規定》的決定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規定〉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規定》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12.28
  • 實施時間:2001.12.28
修改決定
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規定(修正)
修改決定
2001年12月28日由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保稅區管委會負責受理本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送。”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規定(修正)
(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港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登記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做好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和登記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稅區鼓勵開辦進出口貿易企業、國際轉口貿易企業和為國際貿易服務的加工、包裝、倉儲、運輸企業以及產品出口企業、技術先進企業。
第三條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區管委會)負責審批。其中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家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審批;
(二)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家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條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契約、章程和有關檔案,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章程和有關檔案的審批:
(一)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保稅區管委會審批;
(二)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家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交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和有關申請檔案;
(二)頒發批准證書。
第六條 設立外資企業,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交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章程和有關申請檔案;
(二)頒發批准證書。
第七條 保稅區管委會負責受理本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檔案。申請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報送。
第八條 保稅區管委會收到齊備的申請檔案後,在其審批許可權中的,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覆。
第九條 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家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頒發批准證書。
第十條 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有關檔案,向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齊備的申請登記檔案之日起七日核心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核發日期為該企業的成立日期。
第十二條 企業持營業執照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海關、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企業更改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稅區轉產、遷移、合併、轉讓或者提前終止的,必須經保稅區管委會批准,並應當在批准後三十日內,向保稅區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向海關備案。
第十四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和華僑在保稅區申請設立企業,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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