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是2003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 通過時間:2003年1月9日
  • 施行時間:2003年3月1日
  • 修訂時間:2019年5月30日 
基本信息,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匯報,修正草案的說明,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六十七號
【發布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2003-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六十七號)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03年1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1月9日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2003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2003年1月9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天津港保稅區條例><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行為規範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四章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和持續高速發展,充分發揮開發區在本市的示範帶動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開發區是以利用外資、發展工業、出口創匯為主和
致力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經濟區域,是本市改革開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試驗區。
第三條開發區應當成為設施完善、功能齊全、技術先進、環境優越、產業結構合理、生產力高度發達、經濟和社會全面進步的現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的標誌性區域。
第四條開發區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積極推進與其相適應的管理體制的改革創新。
第五條開發區應當為單位和個人創造良好的投資、研究開發和創業條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行為規範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在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在開發區履行相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法定機構,具體負責開發區的區域開發、產業發展、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
第七條開發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開發區預算、決算制度,並依法接受監督;(三)根據全市和濱海新區相關規劃,統一規劃開發區的各
項基礎設施、公用和公益設施,制定有關收費標準;
(四)統一管理開發區內的土地、規劃、建設、房產等項工作;
(五)審核、批准在開發區內市人民政府許可權內的投資項目;(六)對開發區企業實行勞動行政管理,保護職工和用人單
位的合法權益;
(七)制定開發區內行政管理規定,檢查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八)對開發區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監督;
(九)檢查、監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內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支持、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內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鼓勵、支持開發區管委會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模式,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許可權,實行企業化管理,對開發區管委會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競爭選拔制和任期目標制,推行全員聘任制,自主決定機構設定和崗位設定,建立崗位績效工資體系。
第九條賦予開發區更大自主發展權。除依法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統籌的重大事項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可以將市級管理許可權授權或者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外,市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向開發區派出機構。
第十條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職權和程式;對屬於應當由單位和個人自行決定的事務,不得干預。
第十一條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廉潔、高效、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開展工作,並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二條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政務公開制度,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依據和審批事項、收費事項、辦事程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等,通過報紙、電視、政府網站及其他媒體公開,或者在其承辦業務的場所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政務限時辦理制度,對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的審批事項,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有特殊情況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完成審批事項的,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但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開發區管委會對涉及開發區長遠發展和單位、個人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推行聽證制度,並不斷加以完善。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對開發區內企業實施的,應當由開發區管委會在市級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第十六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暢通、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解決單位和個人反映的問題。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十七條開發區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大力發展公益事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良好的投資、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開發區鼓勵單位和個人開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發區產業導向的技術先進和新興的工業企業。
第十九條開發區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區內開辦符合區域規劃和產業導向的商業、教育、文化、體育、旅遊業等企業事業組織。
第二十條鼓勵在開發區內設立金融、保險、法律、會計、評估、諮詢等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創業活動提供全面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開發區積極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區內投資興建和經營供水、供氣、供電、供熱、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礎設施。
第二十二條開發區管委會對其鼓勵發展的產業,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給予優惠政策外,還可以對單位和個人給予政策性扶持。
第二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外,不得對開發區企業進行任何行政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在開發區內申請設立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直接予以登記。需要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
對直接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需要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並聯審批。
第二十五條在開發區設立企業應當符合開發區的產業政策和產業導向,其經營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外,應當準許登記。
第二十六條在開發區設立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註冊資本出資。
不涉及國有資產的,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涉及國有資產的,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章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開發區努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成為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主導的現代化工業基地和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基地。
第二十八條開發區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環境保護、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九條開發區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在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十條開發區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實施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
第三十一條開發區管委會引導社會資金建立風險投資基金,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及專業投資服務管理機構,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第三十二條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開發區管委會受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第三十三條開發區管委會每年從可支配財政收入中撥出一定比例的資金,設立科技發展金,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開發區以優惠地價向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提供生產經營用地。
第三十五條開發區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科技園、創業園、創業中心等各種形式的企業孵化器,並對其建設和經營給予扶持。
第三十六條開發區對在開發區內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高級人才,給予包括住房、科研經費、子女入學補助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並在戶口遷移、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幫助。
第三十七條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有關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鼓勵高級人才進入開發區創業、從業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應當公開的信息未予公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審批、登記事項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執法檢查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向企業收費的,應當將所收費用退還企業,賠償損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開發區管委會和開發區內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和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的《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12月19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制委員會於12月24日至25日召開第二十六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會議應到委員13人,實到委員12人。會議認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的審議意見、財經委的修改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以及法工委的修改建議,吸收並採納了其中大部分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和修改,形成了與會委員一致同意的《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修正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下面,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增加對開發區預算監督的內容
常委會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條例中應當增加對開發區預算監督的內容。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七條開發區管委會職責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建立和完善開發區預算、決算制度,並依法接受監督;”
二、關於與濱海新區條例銜接的問題
常委會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條例應當與濱海新區條例相銜接,防止資源配置不合理和基礎設施項目重複建設。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三)項中增加了根據全市“和濱海新區”相關規劃,統一規劃開發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公用和公益設施的內容。
三、關於增加開發區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常委會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對行政管理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規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於開發區企業在區外經營如何管理的問題
常委會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對開發區企業在區外經營如何管理的問題做出規定。這個問題主要涉及企業納稅管理問題。稅收制度屬於國家專屬立法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國務院新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按照這一規定可以解決企業的稅收管理問題,條例不必再對此做出規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對區外經營的管理問題沒有增加新的規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草案的條款順序和文字,進行了一些技術性修改。
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正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這個《條例》已於2002年10月1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以審議。
一、修改的指導思想和必要性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於1985年7月20日經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並頒布實施,於1993年3月11日經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予以修正,2001年12月28日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再次予以修正。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明確了天津開發區的法律地位,確立了一整套適應經濟開放區域發展,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法律制度,為天津開發區今天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的不斷進步,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後,全國開發區的發展面臨許多普遍的問題:政策優勢相對減弱;但過分強調優惠政策而引起的無序競爭仍在加劇;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之後,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的實施,“特區政策的普及化”成為一種必然趨勢,使開發區的一些優勢逐漸失去:一方面開發區因為土地、勞動成本的攀升,已引起資本的部分外流;另一方面,由於經濟特區和經濟開發區在創立之初形成對優惠政策依賴程度過大,市場適應能力不強,出現了步履維艱的局面。
天津開發區隨著形勢的發展,也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比如,開發區相對獨立的行政管理體制正在逐漸弱化,開發區相對於其他區域的政策優勢正在喪失等等。而環顧四周,我們可以看到,全國各地的開發區、高新區都在迅速發展,特別是在制度創新方面屢有舉措,如北京中關村、上海張江、深圳高新區等。這些創新舉措的出台,對其區域的發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此條件下,開發區作為天津市改革開放的視窗,理應以加大改革力度,以在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等方面的積極探索來迎接新挑戰,創造新優勢。而這些改革和探索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因此,應當對該條例進行再次修訂,建立一套與國際接軌,符合WTO規則的制度體系,為開發區今後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開發區是我市改革開放的視窗,是我市經濟的重要增長點,開發區的創新和發展,必將對全市起到良好的帶動示範作用。
二、修改的重點及規範的主要內容
修改後的《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體制與行為規範、第三章投資促進、第四章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其內容主要是從兩個方面規範的:
一是鞏固已有的經驗,並使之進一步升華。這主要是指堅持該區發展經濟的特殊性,行政管理的半封閉性、相對獨立性和規範性,政策的開放性,企業生產設施的先進性,並使之進一步升華,將其明確為是以利用外資、發展工業、出口創匯為主的,致力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經濟區域,是本市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視窗和試驗區。開發區應當成為設施先進、功能完善、產業結構合理、生產力高度發達、人文環境氛圍優越的現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的標誌性區域。該區域由其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並賦予其相應職權。
二是開闢新的發展途徑,並使之進一步規範化。這主要是指:提高工作透明度,包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如“開發區內的行政機關,應當將其履行職責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審批事項、收費事項、辦事程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等通過報紙、電視、政府網站等媒體公開,或在其承辦業務的場所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布,實行政務向社會公開。”提高辦事效率,包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如“開發區內的行政機關應當實行政務限時辦理制度。對於企業和個人申請辦理的審批事項,屬於本機關職責的,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原因。”擴大服務領域,包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和提高服務水平,包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並將前一階段進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法定化,對直接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有前置審批的,可以實行“並聯審批”,具體辦法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採取了一些與現行作法不一致,但為我國現行先進地區(如北京中關村,上海浦東、張江)廣泛採用的作法,如《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創造提供良好的投資條件,包括《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如開發區應當搞好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大力發展公益事業,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滿足單位和個人需求。這些規範既是對開發區工作透明度、辦事效率、服務領域、服務水平和投資條件的規範,也代表新的發展方向。核心問題是要在開發區率先實現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並與國際市場經濟全面接軌,創造更好的投資發展環境,繼續發揮開發區的視窗示範作用和帶頭作用,在新一輪的競爭中占領至高點。
三、幾個重點問題的說明
(一)明確開發區管委會的法律地位,增加了開發區管委會的部分許可權
《條例》第六條明確了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的法律地位,並根據需要在第七條具體職權中增加了管理城區建設、管理社會事務等新的職權。
(二)規範政府行為,進一步完善投資軟環境
開發區在硬體設施已相對較好的情況下,進一步完善投資軟環境應當是我們努力的重點。為此,《條例》規定了兩個方面的措施:
一方面,為提高辦事效率,《條例》第九條規定市級部門應當對開發區進行權力下放。規定“本市各市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有關管理職權委託開發區與之相對應的行政管理機構行使,以提高辦事效率。開發區的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在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這樣規定的理由,首先是提高效率。市級各行政部門事務繁多,而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較為集中,其對辦事效率要求較高,因此,市級管理部門將其有關管理職權委託開發區與之相對應的行政管理機構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辦事效率。其次,開發區是我市改革開放的視窗,應當享有較為充分的改革創新的空間,市級各行政部門有關管理職權的下放,有利於這一目標的實現。第三,有市級各行政部門對開發區相對應的行政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可以防止權力的濫用。
另一方面《條例》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開發區內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廉潔高效、公開、公正、公平的辦事原則和行政機關政務公開制度、政務限時辦事制度、管委會重大決策聽證制度等。如第十六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需要對開發區內經營企業實施的應當由開發區的行政執法機構在市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開發區管委會的領導下進行。”
這樣規定是對行政執法檢查進行規範。行政執法檢查是督促企業遵紀守法的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開發區是外資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而其中又多為有國際信譽的跨國公司,在這樣的特殊區域中,如不對行政執法檢查進行規範,致使行政執法檢查過多過濫,其結果可能更多的是對信譽良好企業正常經營的干擾。
(三)適應形勢發展,改革工商審批制度
現行的工商審批制度已經不完全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外地在此方面已作了很多的嘗試,《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在借鑑外地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直接登記制,不限制企業經營範圍和不限制無形資產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等。這些規定,如:企業直接登記、登記機關不再限制企業的經營範圍和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等規定,雖然與現行法規不盡相同,但在北京、深圳等發達地區都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加以確立並已實際運行,而且,這也代表著工商審批改革的方向,因此加以借鑑。
(四)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受理及認定工作,由市科委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屬於市科委,但開發區作為我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基地之一,如果享有該權力,對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將大有益處。因此,經徵得市科委同意,該工作由市科委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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