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附2013年修正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附2013年修正本) :

(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附2013年修正本)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9月24日
時間,內容,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時間

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內容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二、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推動科學技術套用的活動。”
三、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科普工作應當有利於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
五、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向工人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其生產技能和技術創新能力”;第三項修改為:“(三)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增強其採用先進適用技術的能力”。
六、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在學校中開展科技發明、製作,撰寫科技論文,申請專利和組織科學考察等課外活動”;第九項修改為:“(九)參觀科學技術場館,閱讀科普圖書、報刊,使用科普信息網路,觀看科普電影、錄像,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科普專題節目”;第十項修改為:“(十)開展科學技術周和社會科學普及周等活動”。
七、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八、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體育、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醫療衛生、計畫生育、健康教育、全民健身和環境保護做好科普工作。”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國土資源、氣象、地震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國土資源保護和防災減災做好科普工作。”
十、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旅遊、市容園林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觀、科普場所和旅遊設施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十一、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商務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商品性能的宣傳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做好科普工作。”
十二、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員的科普教育,制定計畫,組織實施,定期考核。”
十三、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報紙、刊物應當加強科普宣傳,刊登科普文章;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科普節目;影視製作、發行放映單位應當保證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公共場所設定的電子螢幕應當有科普宣傳內容。”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資源,通過舉辦科普講座、建立科普宣傳欄和科普活動室(站)等方式,結合居民的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等需要開展科普活動。
“鼓勵有關單位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科普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十五、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接受合法的資助與捐贈”;第五項修改為:“(五)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興辦經濟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所得收入用於科普工作”。
十六、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並保障科普設施的正常運行。”
十七、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四條合併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十八、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市教育、科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在市級以上青少年科學技術競賽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在校學生和指導教師予以獎勵。”
十九、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毀損科普設施,擅自改變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和設施用途,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來場所和設施的用途,交回被剋扣、截留、挪用的經費,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八條合併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以科普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2013年修正本)
(1997年6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科學技術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推動科學技術套用的活動。
第三條科普工作是國家基礎建設、基礎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具有針對性、趣味性和通俗性,符合實際,注重實效。
第五條科普工作應當有利於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科普工作應當反對迷信、愚昧和反科學、偽科學行為;不得以科普為名宣傳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第六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不得將尚無科學定論、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或者意見,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
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發展的規劃,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科普工作。
第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
第九條市和區、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科普工作。
第十條全社會應當尊重科普工作者的勞動成果,支持他們的工作,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重點、形式和內容
第十一條科普工作應當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其重點是:
(一)增強青少年對科學技術的興趣和愛好,培養他們的觀察能力、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和創造能力,使其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人生觀;
(二)向工人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其生產技能和技術創新能力;
(三)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增強其採用先進適用技術的能力;
(四)提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員的科學決策能力和科學管理能力。
第十二條科普工作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舉行科普講座、專題報告、研討會和科普作品展示會;
(二)舉辦科學技術諮詢、服務、信息發布和示範活動;
(三)在中學、國小中開設科技活動課;
(四)在學校中開展科技發明、製作,撰寫科技論文,申請專利和組織科學考察等課外活動;
(五)組織科學技術下廠下鄉,開展科學技術興工興農活動;
(六)組織科學技術培訓和崗位技術培訓,舉辦技術、技能競賽;
(七)編寫、製作、出版科普讀物和科普影視作品;
(八)設立科普畫廊(櫥窗),展示科普圖片、模型或者實物;
(九)參觀科學技術場館,閱讀科普圖書、報刊,使用科普信息網路,觀看科普電影、錄像,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科普專題節目;
(十)開展科學技術周和社會科學普及周等活動;
(十一)其他形式。
第十三條科普工作的內容:
(一)介紹當代科學技術發展動向、前景、問題和對策等方面的知識,以及當代科學技術的新思想、新理論、新方法、新成果;
(二)推廣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三)普及有關計畫生育、環境保護、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抵禦自然災害等方面的科學知識;
(四)普及有關衛生、保健、婚姻、殯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宣傳科學方法,介紹運用唯物辯證法和現代科技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知識;
(六)普及科學思想,介紹科學對人類社會發展的引導和促進作用,樹立正確的科學價值觀和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觀念;
(七)其他有關內容。
第三章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本市建立有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參加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組織全市的科普工作。
第十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工作計畫,實行政策引導,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第十七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制定青少年科普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衛生和計畫生育、體育、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醫療衛生、計畫生育、健康教育、全民健身和環境保護做好科普工作。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氣象、地震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國土資源保護和防災減災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條旅遊、市容園林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觀、科普場所和旅遊設施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第二十一條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和殯葬管理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二條商務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商品性能的宣傳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條工業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產、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員的科普教育,制定計畫,組織實施,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科普工作。
第四章社會責任
第二十六條普及科學技術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當支持和組織開展科普工作。
第二十七條報紙、刊物應當加強科普宣傳,刊登科普文章;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科普節目;影視製作、發行放映單位應當保證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公共場所設定的電子螢幕應當有科普宣傳內容。
出版單位應當加強科普書籍和科普音像製品的出版。
第二十八條各類學校應當結合學生特點制定科普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區、縣、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業技術研究會,應當通過技術培訓,普及先進實用的技術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知識,提高農業綜合效益。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向職工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職工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三十一條商業、服務業機構,應當結合商品銷售和服務工作做好科普工作。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機構,應當結合醫療保健和計畫生育工作做好科普工作。
第三十三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職工、青年、婦女的特點開展民眾性科普活動。
第三十四條科研機構、企業和學校,應當支持科技人員和教師參加科普活動。
第三十五條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實驗室和企業的生產車間,能夠對外開放的,可以有組織地向青少年開放。
第三十六條教育、科技、新聞工作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應當結合本職工作積極參與科普工作。
第三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資源,通過舉辦科普講座、建立科普宣傳欄和科普活動室(站)等方式,結合居民的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等需要開展科普活動。
鼓勵有關單位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科普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八條在住宿、餐飲、文化、體育、商業等公共活動場所不得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新聞媒介不得對迷信、愚昧和反科學、偽科學行為以及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作正面肯定性的宣傳和報導。
第五章科普組織和場所
第三十九條科技館、博物館、天文館、圖書館、青少年科技中心(宮)是專業科普活動場所。
國家投資興建的科普場所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條科普組織和科普場所在開展科普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活動經費;
(二)接受合法的資助與捐贈;
(三)申請科普專題項目;
(四)享受有關財稅優惠政策;
(五)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興辦經濟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所得收入用於科普工作;
(六)獲得名譽、榮譽、獎勵和有關智慧財產權;
(七)為加強和改進科普工作,向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科普組織和科普場所有下列義務:
(一)改進科普工作的形式和內容,提高科普工作質量;
(二)面向公眾的科普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三)科普場所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並優先、優惠向青少年開放;
(四)抵制偽科學、反科學和封建迷信的活動;
(五)遵守本條例有關科普工作的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科普工作者
第四十二條在科普場所中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和中學、國小專設的科技輔導員為專業科普工作者。
其他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為非專業科普工作者。
第四十三條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普組織,自主開展活動;
(二)申請科普項目經費;
(三)接受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工作水平;
(四)向有關部門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科普工作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或者參加科普活動,傳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套用科學技術成果;
(二)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增強工作能力;
(三)遵守本條例規定的科普工作原則;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專業科普工作者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系列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時,其科普著作、論文、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和開展科普工作的其他優秀成績,應當作為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
非專業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論文、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可以作為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其他職務的參考條件。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對科普經費的投入,並隨著經濟的增長每年有所提高。科普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劃撥,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並保障科普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八條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用於科普工作。
第四十九條本市鼓勵下列活動:
(一)採用先進技術開展科普活動;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款、捐物,興辦或者聯辦科普設施,發展科普事業;
(三)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助建立科普基金;
(四)開展國際間、地區間的科普交流活動。
第五十條科普組織和場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稅收的免除部分用於發展科普事業。
第五十一條出版、發行科普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製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五十二條在街頭設立科普畫廊(櫥窗),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減免各項費用。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十五條市教育、科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在市級以上青少年科學技術競賽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在校學生和指導教師予以獎勵。
第五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毀損科普設施,擅自改變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和設施用途,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來場所和設施的用途,交回被剋扣、截留、挪用的經費,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以科普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作出處理。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9月24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根據《〈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形成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代表發表了意見。
2013年9月24日中午,法制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決定草案再次進行了專題審議,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有關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形成了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
現就修改的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同志提出,條例關於對科普重點人群中的工人、農民進行科學技術普及的內容,應當更加體現提高其科學文化素質和套用科技知識的能力。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將第十條改為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向工人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其生產技能和技術創新能力”;第三項修改為:“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增強其採用先進適用技術的能力”。
二、有的同志提出,申請專利是在學生中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的重要形式,而且有利於通過專利手段保護學生的科技發明成果。建議在條例中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將條例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在學校中開展科技發明、製作,撰寫科技論文,申請專利和組織科學考察等課外活動”。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7月22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為做好修正案草案的審議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召開了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區縣科協、科普場館、社區基層組織對《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意見。之後,法工委又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並對條例逐條進行了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修改建議。2013年8月21日,法制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辦、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科委、市科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修正案草案對條例第一條提出了修改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是科普工作的根本目的,這一內容不宜刪除。有關方面還提出,“五個建設”的內容在第五條中表述即可,以避免重複。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將該條修改為:“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二、修正案草案對條例第十一條提出了修改意見。有關方面提出,隨著網路信息化的發展,通過網路傳播科普知識已經成為科普工作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建議將此內容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將該條第(九)項修改為:“參觀科學技術場館,閱讀科普圖書、報刊,使用科普信息網路,觀看科普電影、錄像,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科普專題節目”。第(十)項修改為:“開展科學技術周和社會科學普及周等活動”。
三、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由於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的調整,建議將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有關科普職責也作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將該條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體育、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醫療衛生、計畫生育、健康教育、全民健身和環境保護做好科普工作。”
四、修正案草案對條例第十八條提出了修改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旅遊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高工作人員科學文化素質”的內容在本條例其它條款中已有表述,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將該條修改為:“旅遊、市容園林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觀、科普場所和旅遊設施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五、修正案草案對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提出了修改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及有關方面提出,目前我市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已普遍安裝的電子螢幕在科普工作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建議增加相關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報紙、刊物應當加強科普宣傳,刊登科普文章;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科普節目;影視製作、發行放映單位應當保證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公共場所設定的電子螢幕應當有科普宣傳內容。”
六、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條,明確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科普工作中的職責,同時提出鼓勵所在地單位為開展科普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有關方面提出,相關規定宜分款表述,並進一步明確鼓勵相關單位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科普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將該條修改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資源,通過舉辦科普講座、建立科普宣傳欄和科普活動室(站)等方式,結合居民的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等需要開展科普活動。”“鼓勵有關單位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科普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七、有關方面提出,社會力量參與科普工作的手段之一是提供科普資助,建議將此內容予以明確。同時,建議將科普組織和科普場所興辦經濟實體,開展有償服務的活動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政策要求的內容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將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接受合法的資助與捐贈”。第(五)項修改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興辦經濟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所得收入用於科普工作”。
八、有關方面提出,根據科普法的有關規定,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科普設施建設納入市政、文化建設規劃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計畫,已調整為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建議對此做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將該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並保障科普設施的正常運行。”
九、修正案草案刪除了條例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四條兩個條款,並將其相關內容併入第五十二條。有關方面提出,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獎勵,是激發全社會參與科普工作的重要形式,建議將其獎勵主體按照國家科普法的規定作出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將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四條合併,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十、有關方面提出,條例關於法律責任的有關條款,與國家科普法規定的內容不一致,建議依照科普法相關規定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決定草案將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對照上位法進行了相應修改。
決定草案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修正案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和調整。
決定草案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該《修正案(草案)》已於2013年5月1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修正的必要性
1997年6月頒布的《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以下簡稱《科普條例》),對促進我市公民增強科普意識、提升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加快科普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2002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下簡稱《科普法》)頒布實施。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市科普事業發展實踐中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依據上位法,結合我市科普工作實際情況,對《科普條例》進行進一步補充、完善。
二、《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案(草案)》以《科普法》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借鑑浙江、四川等省市的成功做法,在原法規體例下,對八個方面內容涉及16個條款進行了調整。修正的主要內容是:
(一)明確科學技術普及的目的。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科學發展為主題,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為了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我們將《科普條例》“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這一科普目的修改為“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以適應新時期科普工作發展的需要。
(二)完善科學技術普及的定義。科普內涵的界定,關係到科普發展方向的指引。為了適應科普工作的新要求,我們對科普定義從三個方面進行修改完善:一是在科普方式上,突出了公眾參與方面的內容,即將原條款中“用公眾易於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修改為“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二是依據《科普法》,將“科學知識”修改為“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技術知識既包括自然科學知識,也包括社會科學知識;三是依據《科普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將科普內容增加了“弘揚科學精神”、“推動科學技術套用”和“提高全社會科學文化素質”等三個方面內容。
(三)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發展我市科普事業不僅要依靠政府的力量,也要依靠社會的力量。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修正案(草案)》在《科普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後增設一款,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
(四)增加社會科學普及的相關規定。科普的內容,不僅包括自然科學,也包括社會科學。隨著科普事業的發展,社會科學的普及要求也在增加。為此,《修正案(草案)》從兩個方面突出了社會科學普及內容,一是科普工作形式中增加了“社會科學普及周”;二是增加了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在科普工作中的職責。
(五)規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科普職責和名稱。國土資源、氣象、地震、市容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其工作內容與科普工作密切相關,在科普組織管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為促進這些部門結合各自的工作開展科普活動,《修正案(草案)》對上述行政部門的科普職責予以明確。此外,對相關行政部門的名稱進行了調整。
(六)增加綜合性網際網路站的科普責任。隨著網路的廣泛套用,網際網路成為人們獲得科普知識的重要途徑之一。為此,《修正案(草案)》對《科普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補充完善,要求綜合性網際網路站開設科普網頁。
(七)鼓勵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科普活動。居(村)民委員會為我市科普工作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科普事業開拓了發展空間。為此,《修正案(草案)》增設一條要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資源,通過舉辦科普講座,建立科普宣傳欄和科普活動室(站)等方式開展科普活動。
(八)規範科學技術普及表彰獎勵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要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遵循嚴格審批、總量控制、合理設定、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為此,我們對《科普條例》中表彰獎勵條款進行規範。由於科普獎勵項目不在《天津市行政等系統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保留項目目錄》範圍內,並且該目錄一般情況下不再增設,因此,我們刪除了關於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普獎勵項目的內容,將《科普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合併,並對第五十三條進行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案(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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