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天津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於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本條例共六章二十六條,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 施行日期:2017年9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天津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2017年7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氣象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影響天氣活動。
本條例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為預防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在適宜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實現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科學規範、安全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統籌協調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五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下,組織、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公安、農業、水務、安全生產監管、通信、民航等部門以及有關軍事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本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周邊地區協作,合作開展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研究,實行區域間的動態監測和聯防聯控,提高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效果。
第八條本市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和引進先進技術和裝備,提高人工影響天氣科學作業水平。
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專家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效果進行科學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站點建設與保護
第九條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當地氣候、氣象災害特點、地理、人口密度等情況,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的布設意見,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氣象主管機構,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飛行管制部門依法確定。
經確定的作業站點不得擅自變動,確實需要變動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
第十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屬於公益性事業用地,可以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劃撥。
第十一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站點由區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建設,建築物、作業平台、安防設施等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侵占或者破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設施;
(三)擠占、干擾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通訊頻道;
(四)其他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有不利影響的行為。
第三章 作業管理
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的招聘和管理。
使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的名單,由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抄送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業務規範、裝備儀器操作技能、基本氣象知識和安全事項等上崗前的培訓。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備適宜天氣條件的,經飛行管制部門批准,氣象主管機構可以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局部地區出現乾旱徵兆,預測旱情將會加重;
(二)水庫蓄水嚴重不足;
(三)預測將出現冰雹天氣;
(四)發生森林火災或者長期處於高森林火險時段;
(五)全市性重大活動的保障需要;
(六)其他需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十六條使用飛行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空域和作業時限。
使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進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事先向飛行管制部門申請,並嚴格按照批准的空域和時限實施作業,作業完畢後應當及時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保證作業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安全生產責任制,將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生產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管理。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安全責任制度,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安全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風險隱患。
第二十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和彈藥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要求,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統一組織採購;由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公安機關批准後,委託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單位運輸;由天津警備區等軍事機關協助儲存和維修。
第二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人工影響天氣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侵占或者破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的;
(二)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人工影響天氣專用設備、設施的;
(三)擾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秩序的;
(四)擅自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對有關主管機構的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條例(草案)》已於2017年5月1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始終高度重視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將其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民眾福祉的一項民生工程。目前,我市已初步建成空地結合的人工影響天氣立體作業網(在用人工影響天氣炮站47個,擁有“三七”高炮76門、火箭發射架43部、地面碘化銀燃燒爐12部,租用運12型增雨作業飛機1架)。每年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雨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在服務農業生產、緩解水資源緊缺、防災減災、保護生態以及保障重大活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頻次不斷增加,實踐中暴露出以下急需解決的問題:一是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涉及多部門、多行業,實踐中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影響了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總體效益的發揮;二是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不規範,個別作業人員未經培訓擅自上崗,或者雖經培訓但不按照作業規範進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三是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我市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方式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進行全面規範,為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六章27條,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借鑑吉林、雲南等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參考國家和本市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工作情況,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在上位法基礎上,對部門職責、站點建設、作業規範、安全管理等進行了細化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工作職責分工,形成推動工作合力。《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統籌協調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第四條)。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農業、水務、公安、安全生產監管、通信、民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二)明確區域協作聯動,服務國家發展戰略。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結合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跨區域特點,《條例(草案)》規定,“本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之間的區域協作,注重區域間的動態監測和聯防聯控,提高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效果”(第七條)。
(三)明確相關保障措施,確保工作順利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屬於公益性事業的一部分,是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災減災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鼓勵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科學技術研究”(第八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屬於公益性事業用地,可以依法按照《劃撥用地目錄》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第十條)。
(四)細化站點建設程式,強化站點保護。國務院《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對作業站點建設程式規定較為原則,且未明確站點保護內容。針對上述問題,《條例(草案)》專章進行了規定,進一步明確站點布設、站點用地、站點建設的具體程式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同時,《條例(草案)》明確了有關站點保護的禁止行為(第十二條)。
(五)明確作業管理規範,提高作業效果與水平。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作業人員管理與業務培訓的具體要求(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進一步細化了開展作業的具體情形(第十五條),規定了作業條件(第十六條)和實施作業的規範要求(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針對空中作業,《條例(草案)》規定了嚴格的空域申請程式(第十七條)。
(六)明確安全管理規範,防範安全事故發生。針對近年來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現狀,《條例(草案)》專章規定了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明確了市和有農業的區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等的安全管理職責(第二十條),從採購、儲運、維修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了裝備安全管理各項要求(第二十一條),並強化了應急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條)。
(七)明確規定法律責任,嚴懲相關違法行為。《條例(草案)》針對人工影響天氣領域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對擾亂作業秩序(第二十三條)、違規作業(第二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條)等的處罰處理措施。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6月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天津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到寶坻區進行了調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常委會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7年7月10日,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農委、市氣象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條所列的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原則有待完善,建議增加以人為本和安全審慎的原則。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條修改為:“本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科學規範、安全審慎的原則。”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人工影響天氣需要加強區域合作,建議增加本市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周邊地區合作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七條修改為:“本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周邊地區協作,合作開展空中雲水資源開發利用研究,實行區域間的動態監測和聯防聯控,提高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效果。”
三、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為了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管理,在氣象主管機構排查風險隱患後,應當增加及時消除隱患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人工影響天氣安全責任制度,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工影響天氣工作安全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風險隱患。”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運輸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及裝備,具有一定危險性,需要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條修改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和彈藥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要求,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統一組織採購;由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公安機關批准後,委託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單位運輸;由天津警備區等軍事機關協助儲存和維修。”
二次審議稿已按照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5日下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分組審議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了分組審議的意見,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7年7月25日分組審議後,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六十二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農委、市氣象局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在第八條“推廣使用和引進先進技術和裝備”後增加進行培訓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第十四條規定了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其培訓內容包含使用先進技術和裝備。會議對草案未作進一步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修改形成的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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