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於2010年5月1日的40條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
  • 立法目的:加強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管理
  • 條目數:40條
  • 實施時間:2010年5月1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章 保護利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為加強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維護風景名勝區生態環境,促進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天山天池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風景區的範圍]風景區的範圍以國務院批准的《天池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

第四條

[基本原則]風景區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管理體制]阜康市人民政府負責風景區的保護管理工作。在景區設立天山天池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池管委會),天池管委會是阜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景區的保護利用和統一管理工作。
阜康市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天池管委會開展風景區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管理機構職責]天池管委會在阜康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風景名勝資源、自然生態環境實施保護管理;
(二)組織實施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風景區的具體保護管理制度;
(三)建設、維護和管理風景區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改善遊覽條件,維護正常的遊覽秩序,為遊客提供優質服務;
(四)研究、發掘和宣傳風景區自然資源、人文景觀、地域文化和科學價值;
(五)對風景區內從事旅遊、建設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對在風景區內實施的違法行為進行統一監管;
(六)阜康市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委託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對在風景區保護管埋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阜康市人民政府或天池管委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規劃性質]經國務院批准的總體規劃和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詳細規劃,是風景區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

第九條

[規劃修改許可權]經批准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區總體規劃中的風景區範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等進行修改的,應當依法進行。

第十條

[規劃實施]阜康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天池管委會實施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工作,協調處理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宜。
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一條

[規劃管理]風景區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未經天池管委會依法審核同意,不得擅自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建設活動要求]風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其體量、外觀結構、高度、色調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損壞風景區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責任]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施工,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林木、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建設項目完工後,應當及時清場、綠化,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四條

[管理機構改善遊覽條件責任)天池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內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暖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

第三章 保護利用

第十五條

[保護責任]]阜康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的要求和分類保護原則,組織天池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風景區內資源保護、旅遊開發、生態移民等專項計畫,嚴格保護風景區內水體、林木植被、野生動植物等景觀和自然環境。

第十六條

[分類保護原則]天池管委會應當對風景區內的古樹名木、野生動植物、地形地貌、山體岩石、泉湖水體等白然景觀和紀念性建築、文物古蹟、歷史遺址、園林等人文景觀進行調查和登記,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水體保護措施]天池管委會應當保障風景區生態景觀用水,嚴格控制天池湖面水位海拔高度,防治水體污染,保障風景區水資源協調持續發展。

第十八條

[草原保護措施]天池管委會應當根據專項計畫,加強風景區內草場保護、利用。
風景區內草場承包經營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場,不得超過核定的載畜量;草場承包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第十九條

[林木保護措施]天池管委會應當根據專項計畫,加強對風景區內的林木撫育管理,不得砍伐;做好植樹綠化和防治病蟲害工作,保護林木植被和物種生長條件。

第二十條

[資源保護措施]天池管委會應當根據專項計畫,將風景區內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逐步遷出。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對風景區的發展沿革、資源狀況、範圍界限、基礎設施、旅遊經營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形成完整資料,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條

[風景名勝資源利用制度]風景區內的旅遊、交通、商業等服務項目,應當由天池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風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者。天池管委會應當與經營者簽訂契約,依法確定各目的權利義務。
依託旅遊資源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徵收標準,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門票收入和資源有償使用費使用制度]天池管委會負責出售風景區的門票。
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依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風景區的保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行為]禁止在風景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設施、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油類、酸液、鹼液、有毒廢液廢渣等污染物,在水體清洗裝貯過該類物品的容器或車輛;
(四)砍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採挖野生藥材;
(五)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塗污;
(六)亂扔垃圾;
(七)在禁火區內吸菸、生火、燃放煙花爆竹;
(八)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區域燒香點燭;
(九)強行或者以誘騙方式向遊客兜售物品、提供服務;
(十)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面經營;
(十一)損壞景觀、設施、擾亂公共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審核審批]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經天池管委會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一)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二)舉行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四)攝製電影、電視、宣傳片等;
(五)從事餐飲、交通運輸等商業經營活動;
(六)開展科學試驗、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等活動;
(七)在險要部位進行登山探險活動;
(八)其他影響生態與景觀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遊覽者保護義務]進入風景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各項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保障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強安全管理,保障遊覽安全,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做好風景區內的安全防範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安全保障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在風景區內設定規範的標識標牌,在險要部位設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牌,並定期對交通、遊覽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二十九條

[安全保障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防火、避雷等專項措施,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

第三十條

[安全保障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加強對風景區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設定必要的衛生醫療、檢測檢疫等服務設施,保障風景區內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
天池管委會應當組織對風景區內的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對建築、生活垃圾統一安排清運,保持風景區良好的環境。

第三十一條

[經營項日管理制度]天池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劃定風景區商業網點。
風景區內的經營者應當在劃定的商業網點區域內依法經營、文明經商。

第三十二條

[車輛運行制度)進人風景區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限速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不得超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禁止行為承坦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天池管委會依法處理:
(一)違反第(七)、(八)項規定的,由天池管委會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九)、(十)項規定的,由天池管委會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一)、(二)、(三)、(八)項規定的,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埋。

第三十五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禁止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規定線路行駛,不在指定地點停放的,由天池管委會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管理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風景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行政相對人、管理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產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依法予以冶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己有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聯合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阜康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天池管委會在風景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及時查處在風景區實施的違法行為。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風景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天池管委會相對集中行使。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生效日期]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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