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旅行社責任保險

在本保險期限且在旅遊契約規定的責任期限內,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內外旅遊者遭受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保險對象,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爭議處理,其他事項,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登記註冊、合法經營的旅行社,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在本保險期限且在旅遊契約規定的責任期限內,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內外旅遊者遭受下列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
上述第(一)與第(二)項每次事故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旅遊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員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龍捲風、暴風等自然災害;
(六)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旅遊者的犯罪、過失行為或自身疾病;
(二)被保險人的旅遊服務質量未達到國家、行業或契約規定的標準;
(三)不提供導遊服務的散客旅遊活動;
(四)被保險人委託非旅行社的單位或個人代辦旅遊業務。
第五條
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與他人簽訂的協定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三)發生未經公安部門認定或無外來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所導致財產的損失;
(四)本保險列明的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五)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對其接待的境內外旅遊者的精神損害。
第六條
下列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金銀、首飾、珠寶、文物、軟體、數據、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檔案、帳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鑑定價值財產的丟失和損壞。
第七條
從事下列活動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賽車、狩獵、騎馬、攀崖、滑翔、漂流、潛水、滑雪、滑板、水上摩托艇、跳傘等高風險活動。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嚴禁超範圍經營,自覺接受有關管理部門和保險人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就旅遊安全情況必須事先對旅遊者給予充分提醒、勸戒、警告,並對有可能發生的旅遊意外事故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發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應及時向賓館保衛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當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後終止本保險。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八條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及所含人身傷亡每人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多次事故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超過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在規定的限期內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旅遊契約、旅遊團成員清單、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裁決書、由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單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二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檔案或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如被保險人有重複保險的情況,保險人僅負按比例賠償的責任,但人身傷亡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關本保險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第二十七條 旅遊契約規定的責任期限,其範圍指:
(一)被保險人組織的入境旅遊,責任期限從旅遊者入境後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行程開始,直至該旅遊行程結束。
(二)被保險人組織的國內旅遊、出境旅遊,責任期限從旅遊者在約定的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遊結束離開被保險人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
(三)旅遊者自行終止被保險人安排的旅遊行程,保險責任至其終止旅遊行程的時間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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