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教會法典

天主教教會法典,1917年羅馬教廷為使用拉丁禮儀的天主教會頒布的一部教會法典。共五編2414條,第一編為總則及有關說明;第二編是人法,規定教會成員的權利與義務;第三編是物法,規定聖事、聖地、崇拜活動、教會教誨權以及教產;第四編司法程式;第五編是犯罪與刑罰。該法典於1918年生效,此前所頒布的與其相悖的教會法規一概廢止。它是教廷推進教會法規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努力,它從以往的教規中吸收了大量內容,同時又使這些內容適應近代以來天主教會的發展以及教會與國家的新型關係。為維護法典的穩定性,還任命了一個由樞機主教組成的委員會負責對法典的解釋。第二次梵蒂岡會議決議問世後,1959年教皇約翰二十三世又任命了一個由樞機主教和教法專家組成的教廷委員會對法典進行修訂。教皇保羅六世還擴大了該委員會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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