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統稱銀行)、特許機構以及系統運行者,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
  • 適用單位:支付業務的銀行等
  • 批准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 檔案類型:條令條例
總則,支付業務,資金清算,年終處理,紀律責任,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大額支付系統的業務處理,確保大額支付系統安全、高效運行,加速資金周轉,防範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額支付系統逐筆實時處理支付業務,全額清算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額支付系統的參與者和運行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清算總中心運行大額支付系統。
第四條 大額支付系統的參與者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中國人民銀行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運營機構;
(四)中國人民銀行同意接入的其他機構。
第五條 大額支付系統的參與者分為直接參與者和間接參與者。直接參與者,是指直接接入大額支付系統辦理業務的機構。間接參與者,是指通過直接參與者接入大額支付系統辦理業務的機構。
第六條 大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應開設清算賬戶。本辦法所稱清算賬戶,是指直接參與者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設的用於辦理資金清算的存款賬戶,集中擺放在大額支付系統。
第七條 參與者發起的支付業務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及技術標準,經大額支付系統受理後即具有支付效力。
第八條 支付業務在大額支付系統完成資金清算後即具有最終性。
第九條 大額支付系統運行工作日為國家法定工作日,運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可以調整運行工作日及運行時間。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大額支付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支付業務

第十一條 大額支付系統處理以下支付業務:
(一)貸記支付業務;
(二)即時轉賬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營業部門發起涉及清算賬戶的業務;
(四)小額支付系統、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同城清算系統軋差淨額的資金清算業務;
(五)城市商業銀行銀行匯票資金移存和兌付業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 貸記支付業務由付款行發起,經發起清算行傳送大額支付系統,大額支付系統完成資金清算後,將支付業務信息經接收清算行轉發收款行。發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均為大額支付系統的直接參與者。
第十三條 發起行發起貸記支付業務,應根據發起人的要求確定支付業務的優先權次。優先權次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發起人要求的救災、戰備款項為特急支付;
(二)發起人要求的緊急款項為緊急支付;
(三)其他支付為普通支付。
第十四條 即時轉賬業務由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向大額支付系統發起,大額支付系統借、貸記指定清算賬戶後,將支付業務信息經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轉發至付款行和收款行。即時轉賬業務專用於支持金融市場交易等的資金清算。直接參與者發起即時轉賬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取得相關直接參與者的授權。
第十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特定業務的直接參與者,可根據與成員機構的約定,發起以下即時轉賬業務:
(一)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發起公開市場操作和自動質押融資的資金清算業務;
(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發起債券交易和發行兌付相關資金清算業務;
(三)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發起銀行卡跨行支付淨額資金清算業務;
(四)銀行間市場清算所發起外匯和債券交易相關資金清算業務;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即時轉賬業務。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部門發起的涉及清算賬戶的轉賬業務,將借記或貸記指令傳送大額支付系統,大額支付系統完成資金清算後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營業部門及清算賬戶所屬直接參與者。
第十七條 城市商業銀行簽發銀行匯票,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將匯票資金移存至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以下稱匯票處理中心)。代理兌付行兌付銀行匯票,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匯票處理中心傳送銀行匯票資金清算請求。匯票處理中心確認無誤後,應及時將兌付資金和多餘款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分別匯劃代理兌付行和簽發行。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設定貸記支付業務的金額起點,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大額支付系統中對參與者發起、接收的支付業務種類實行控制管理。參與者發起支付業務時應根據付款人的委託選擇正確的業務種類。
第二十條 大額支付系統收到支付業務後,如清算賬戶頭寸充足,立即進行資金清算;如清算賬戶頭寸不足,將支付業務納入排隊處理。
第二十一條 參與者對有疑問的支付業務和其他需要查詢的事項,應及時發出查詢。查復行應在收到查詢信息的下一個工作日12:00前予以查復。
第二十二條 參與者發起的支付業務需要撤銷的,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傳送撤銷請求。大額支付系統未清算資金的,立即辦理撤銷;已清算資金的,不能撤銷。
第二十三條 發起行對發起的支付業務需要退回的,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傳送退回請求。接收行應於收到退回請求的下一個工作日12:00前發出應答。接收行收到發起行的退回請求,對未貸記收款人賬戶的,立即辦理退回;已貸記收款人賬戶的,應通知發起行由發起人與收款人協商解決。

資金清算

第二十五條 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經批准參與大額支付系統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將其清算賬戶信息傳送到國家處理中心,並於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在其清算賬戶存有足夠的資金,用於本機構及所屬間接參與者支付業務的資金清算。
第二十七條 國家處理中心對清算帳戶中不足清算的支付業務,按以下佇列排隊等待清算:
(一) 錯賬沖正;
(二) 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 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四) 同城票據交換軋差淨額清算;
(五) 緊急大額支付;
(六) 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直接參與者根據需要可以對特急、緊急和普通大額支付在相應佇列中的先後順序進行調整。各佇列中的支付業務按順序清算,前一筆業務未清算的,後一筆業務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協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設定自動質押融資機制和核定日間透支限額,用於彌補清算賬戶流動性不足。
同一直接參與者在同一營業日只能使用自動質押融資機制或核定的日間透支限額。
第二十九條 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淨額清算時,國家處理中心按以下程式處理:
(一) 對應貸記清算帳戶的差額,作貸記處理;
(二) 對應借記清算賬戶的差額,清算賬戶頭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記處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隊處理;
(三) 一場同城票據交換軋差淨額未全部清算完畢,不影響當日以後各場差額的清算;
(四) 清算視窗關閉之前,所有排隊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淨額必須全部清算。
第三十條 大額支付系統設定清算視窗時間,用於清算賬戶頭寸不足的直接參與者籌措資金。在預定的時間,國家處理中心發現有透支或排隊等待清算的支付業務時,打開清算視窗。在清算視窗時間內,彌補透支和清算排隊的支付業務後,立即關閉清算視窗,進行日終處理。
第三十一條 清算視窗時間內,大額支付系統僅受理電子聯行來賬業務和用於彌補清算賬戶頭寸的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 清算視窗時間內,清算賬戶頭寸不足的直接參與者應按以下順序及時籌措資金:
(一) 向其上級機構申請調撥資金;
(二) 從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藉資金;
(三) 通過債券回購獲得資金;
(四) 通過票據轉貼現或再貼現獲得資金;
(五) 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三十三條 清算視窗時間內,已籌措的資金應按以下順序清算:
(一) 錯賬沖正;
(二) 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 彌補日間透支;
(四) 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五) 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淨額清算;
(六) 緊急大額支付;
(七) 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三十四條 清算賬戶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視窗關閉前的預定時間,國家處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隊的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業務。對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資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按規定提供高額罰息貸款。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詢所管轄的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餘額,並可通過設定餘額警戒線,監視清算賬戶餘額情況。
第三十六條 各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查詢本行及所屬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的餘額,並可通過設定餘額警戒線,監視清算賬戶餘額情況。
行間不能相互查詢,同級行之間不能相互查詢,下級行不能查詢上級行清算賬戶的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防範風險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清算賬戶實行餘額控制和借記控制。
實行清算賬戶餘額控制時,清算賬戶不足控制金額的,該清算賬戶不得被借記;超過該控制金額的部分可以被借記。
實行清算賬戶借記控制時,除人民銀行發起的錯賬沖正和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淨額外,其他借記該清算賬戶的支付業務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條 直接參與者申請撤銷清算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國家處理中心傳送撤銷清算賬戶的指令。
撤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個營業日日終,清算賬戶餘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自動進行銷戶處理。清算賬戶餘額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順延清算賬戶的銷戶日期。

年終處理

第三十九條 日終處理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後,將當日有關賬務信息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收到國家處理中心下載的賬務信息後,進行試算平衡。試算不平衡的,可向國家處理中心申請下載賬務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核對不符的,以下載的賬務明細信息為準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 各城市處理中心與國家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業務信息。核對不符的,以國家處理中心的數據為準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與各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業務信息。核對不符的,以城市處理中心的數據為準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年終,國家處理中心完成日終處理後,立即將大額支付往來賬戶餘額結轉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並將支付清算往來賬戶餘額下載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核對。

紀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大額支付系統的各參與者和運行者應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不得因清算賬戶頭寸不足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不得疏於系統管理,影響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鑰,影響資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復;不得偽造、篡改大額支付業務,盜用資金。
第四十五條 參與者和運行者因工作差錯延誤大額支付業務的處理,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參與者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資金,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參與者和運行者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大額支付業務中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應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篡改大額支付業務盜用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直接參與者在清算視窗時間內未及時籌措資金,造成中國人民銀行多次提供罰息貸款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
第四十九條 直接參與者因清算賬戶頭寸不足,導致排隊支付指令未及時清算,延誤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參與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和答覆業務查詢,造成資金延誤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參與者和運行者應妥善保管密押,嚴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泄露密押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各銀行在規定金額起點以上的跨行支付業務未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的,匯入行應當予以退回;造成資金延誤的,匯出行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匯出行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 大額支付系統出現重大故障,造成業務無法正常處理,影響資金使用的,系統運行者應按準備金存款利率對延誤的資金向有關銀行賠付利息。
第五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有關當事人均有及時排除障礙和採取補救措施的義務,但不承擔賠付責任。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對核定日間透支限額的清算賬戶發生透支的,中國人民銀行應在計息時點根據透支金額和規定的利率計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並在系統中設定。
第五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業務,應按規定繳納匯劃費用。
第五十七條 系統參與者接收大額支付來賬業務,應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支付系統專用憑證,並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支付系統專用憑證格式由人民銀行負責統一制定和印製。
第五十八條 國家處理中心在線上儲存支付信息的時間為30個營業日,城市處理中心在線上儲存支付信息的時間為7個營業日。支付信息脫機保存時間按照同類會計檔案的時間保存。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大額支付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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