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為加強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簡稱度假區)規劃和建設管理,保證度假區總體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大連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類別: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3]26號
【發布日期】1993-05-06
【生效日期】1993-05-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大政發(1993)26號1993年5月6日)
第一條
第二條凡在度假區範圍內進行建設用地規劃和從事各類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簡稱度假區管委會),是負責度假區內規劃建設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本辦法,認真做好度假區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建設項目工程的審批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度假區的總體規劃由度假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度假區總體規劃,應與大連金石灘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五條在度假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檔案向度假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度假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提出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在度假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用地批准檔案和詳細規劃設計圖,報經度假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開工手續。
第七條度假區內各項工程的設計、施工,須由有相應資格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對設計、施工承擔安全和質量責任。
度假區各項工程的設計方案,須經度假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八條度假區內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由度假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除特殊建設工程須經度假區管委會批准,指定施工單位外,其他建設工程一律通過招標擇優確定施工單位。
第九條在度假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到度假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建設批准手續。
第十條臨時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期滿前拆除,並按要求清理場地;在使用期限內,度假區建設需要時,亦應無條件拆除。
第十一條度假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劃要求,對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檢查和竣工驗收。度假區內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十二條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由度假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其分別給予責令停止建設、限期無償拆除、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罰款、吊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處罰。
第十三條本管理辦法由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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