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補充規定

《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補充規定》是1998年8月1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8-12
【生效日期】1998-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補充規定
(1998年8月12日大政發〔1998〕70號)
為了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對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有關問題做以下補充規定:
一、關於工傷範圍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傷、殘或死亡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因突發疾病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在上下班正常時間和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致傷、亡的;
(四)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五)在單位以外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工作,以及由領導指派的其他工作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關於工傷保險待遇
(一)職工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至醫療終結的,工傷醫療期以24個月為限。工傷醫療期滿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含享受傷殘撫恤金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其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二)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由企業發給工傷津貼。月工傷津貼標準按本人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發。以後隨企業上年度平均工資增長而增加;平均工資負增長時,工傷津貼不降低。
(三)職工因工傷住本市醫院治療期間,本人一伙食補助費按大連市財政局印發的《關於大連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中工作人員在本市區、市、縣境內出差標準執行。
(四)職工因工傷殘恢復或另行安排工作後,本人工資不得低於大連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120%。
(五)職工在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之月起4個月內本人工資由企業照發;從第5個月起由勞動保險機構對其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
(六)1至4級傷殘職工在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標準,調整為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24個月的金額。
(七)1至4級傷殘職工易地安家的,其安家補助費標準,調整為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6個月的金額。
(八)職工因工致殘1至4級者,享受的傷殘撫恤金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金額的,按養老金金額發給,並享受按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增加的養老金。
(九)職工因工致殘1至4級者,按月發給的傷殘補助金,分別調整為80元、70元、60元、50元。
(十)職工因工致殘被定為5、6級,本人同意,企業批准,可離崗休養,由企業按月發給企業上年度平均工資70%的離崗休養工資,直至達到退休條件時,辦理退休。
(十一)職工因工傷殘必須安裝假肢、鑲牙、補眼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的,經大連市勞動鑑定委員會同意,所需費用按標準(見附表)給付。
三、關於工傷保險管理
(一)職工工傷在工傷醫療期間治癒或傷情處於穩定狀態或醫療期滿,必須做勞動鑑定,評定傷殘等級。傷殘等級由市勞動鑑定委員會按國家制定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鑑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組織鑑定。
(二)享受傷殘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到境外定居的,憑生存證明繼續享受。
(三)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勞動關係終止、解除或轉換工作單位時,應當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時,由原單位負責工傷保險處理工作。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四)工傷保險費繳納,根據企業上年度實際發生傷亡事故率和工傷保險金的支出情況確定浮動費率,每年向上或向下浮動一個檔次,但累計最多不能高於或低於原行業分類的兩個檔次。
(五)工傷保險管理部門,可按工傷保險費總額5%提取事故預防檢測費;按3%提取工傷保險和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費;按5%提取康復事業發展費。
四、幾個具體問題
(一)職業病的範圍和處理辦法,按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頒布的《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工傷醫療終結的時間按大連市勞動局、勞動鑑定委員會印發的《大連市職工傷病醫療終結標準》(大勞鑒字〔1995〕272號)執行。
(三)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應及時進行勞動鑑定。確定為5--10級的,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醫療期滿的當月所對應的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乘以應當享受的月數計發。
(四)職工因工致殘經複查鑑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凡等級提高的,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補齊原等級與新等級待遇的差額;等級降低的,原等級待遇不再扣回。
(五)職工在生產工作時間或因公外出期間突發疾病的第一次搶救治療期間,是指自發病後搶救治療開始至醫療終結為止(以24個月為限);搶救治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工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職工突發疾病後30日內企業應向市勞動行政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工傷待遇由企業負擔。
(六)1994年4月30日前發生的因工傷、殘(含職業病),舊傷復發就醫路費和住院期間本人一伙食補助費由企業按公出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
(七)1994年4月30日前在職職工因工(含比照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由企業按規定標準發給。
(八)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到企業實習發生工傷事故的,其工傷待遇按學校與企業簽定的實習契約處理;未簽定實習契約的,由企業和學校協商解決。
五、本規定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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