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促進公益廣告事業發展,規範公益廣告管理,發揮公益廣告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規定製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於2016年1月15日發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工商總局、工信部等6部門
  • 發布日期:2016年1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6年3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起草說明,

發布信息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第84號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 張茅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主任 魯煒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苗圩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交通運輸部部長 楊傳堂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長 蔡赴朝
2016年1月15日

政策全文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84號)
第一條 為促進公益廣告事業發展,規範公益廣告管理,發揮公益廣告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益廣告,是指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良好道德風尚,促進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非營利性廣告。
政務信息、服務信息等各類公共信息以及專題宣傳片等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公益廣告。
第三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活動,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宣傳。
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
第四條 公益廣告活動在中央和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協調下開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管和指導廣告業發展職責,負責公益廣告工作的規劃和有關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新聞出版和廣播電視媒體公益廣告製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電信業務經營者公益廣告製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網信部門負責網際網路企業公益廣告製作、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公共運輸運載工具及相關場站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建築工地圍擋、風景名勝區公益廣告刊播活動的指導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做好公益廣告有關工作,涉及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予以支持,並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益廣告應當保證質量,內容符合下列規定:
(一)價值導向正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要求;
(二)體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語言文字使用規範;
(四)藝術表現形式得當,文化品位良好。
第六條 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於公益廣告。
第七條 企業出資設計、製作、發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標註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以及其他與宣傳、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繫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面積不得超過廣告面積的1/5;
(三)音頻、視頻作品顯示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5秒或者總時長的1/5,使用標版形式標註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的時間不得超過3秒或者總時長的1/5;
(四)公益廣告畫面中出現的企業名稱或者商標標識不得使社會公眾在視覺程度上降低對公益廣告內容的感受和認知;
(五)不得以公益廣告名義變相設計、製作、發布商業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廣告。
第八條 公益廣告稿源包括公益廣告通稿、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以及自行設計製作稿件。
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審定的公益廣告通稿作品。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建立公益廣告作品庫,稿件供社會無償選擇使用。
單位和個人自行設計製作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指導服務。
第九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按照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規定的條(次),在每套節目每日播出公益廣告。其中,廣播電台在6﹕00至8﹕00之間、11:00至13:00之間,電視台在19:00至21:00之間,播出數量不得少於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
中央主要報紙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8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於16版多於8版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黨報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其他各級黨報、晚報、都市報和行業報,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2個整版。
中央主要時政類期刊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時政類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其他大眾生活、文摘類期刊,平均每兩期至少刊登公益廣告1個頁面。
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等應當每天在網站、客戶端以及核心產品的顯著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其中,刊播時間應當在6:00至24:00之間,數量不少於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鼓勵網站結合自身特點原創公益廣告,充分運用新技術新手段進行文字、圖片、視頻、遊戲、動漫等多樣化展示,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訊工具等多渠道傳播,網頁、平板電腦、手機等多終端覆蓋,長期宣傳展示公益廣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要運用手機媒體及相關經營業務經常性刊播公益廣告。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運用各類社會媒介刊播公益廣告。
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賓館、商業街區、城市社區、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或者其他適當位置,公車、捷運、長途客車、火車、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或者其他適當位置,適當地段的建築工地圍擋、景觀燈桿等構築物,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通稿作品或者經主管部門審定的其他公益廣告。此類場所公益廣告的設定發布應當整齊、安全,與環境相協調,美化周邊環境。
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商品包裝或者裝潢、企業名稱、商標標識、建築設計、家具設計、服裝設計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會主流價值,傳播中華文化,弘揚中國精神。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在生產、生活領域增加公益廣告設施和發布渠道,擴大社會影響。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規劃,應當規劃一定比例公益廣告空間設施。發布廣告設施招標計畫時,應當將發布一定數量公益廣告作為前提條件。
第十二條 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
公益廣告發布者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一季度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以及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企業等還應當將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分別報當地新聞出版廣電、通信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備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媒介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定期公布公益廣告發布情況。
第十三條 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網站創建工作測評。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將會員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考評。
第十四條 公益廣告設計製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廣告著作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使用公益廣告作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第十五條 公益廣告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批評、勸誡,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辦法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按照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規定的條(次),在每套節目每日播出公益廣告。其中,廣播電台在6:00至8:00之間、11:00至13:00之間,電視台在19:00至21:00之間,播出數量不得少於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
中央主要報紙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8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於16版多於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省(區、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黨報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其他各級黨報、晚報、都市報和行業報,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2個整版。
中央主要時政類期刊以及各省(區、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時政類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1個頁面的公益廣告;其他大眾生活、文摘類期刊,平均每兩期至少刊登1個頁面的公益廣告。
辦法明確,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等應當每天在網站、客戶端以及核心產品的顯著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鼓勵網站結合自身特點原創公益廣告,充分運用新技術新手段進行文字、圖片、視頻、遊戲、動漫等多樣化展示,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訊工具等多渠道傳播,網頁、平板電腦、手機等多終端覆蓋,長期宣傳展示公益廣告。
辦法規定,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於公益廣告。

解讀二

2016年3月1日,《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由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網信辦、工信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六部門聯合發布。辦法規定,各類廣告發布媒介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
辦法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按照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規定的條(次),在每套節目每日播出公益廣告。其中,廣播電台在6:00至8:00之間、11:00至13:00之間,電視台在19:00至21:00之間,播出數量不得少於主管部門規定的條(次)。
中央主要報紙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8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於16版多於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省(區、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黨報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6個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4個整版。其他各級黨報、晚報、都市報和行業報,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總量不少於2個整版。
中央主要時政類期刊以及各省(區、市)和省會、副省級城市時政類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1個頁面的公益廣告;其他大眾生活、文摘類期刊,平均每兩期至少刊登1個頁面的公益廣告。
辦法明確,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經營性網站等應當每天在網站、客戶端以及核心產品的顯著位置宣傳展示公益廣告。鼓勵網站結合自身特點原創公益廣告,充分運用新技術新手段進行文字、圖片、視頻、遊戲、動漫等多樣化展示,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訊工具等多渠道傳播,網頁、平板電腦、手機等多終端覆蓋,長期宣傳展示公益廣告。
辦法規定,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於公益廣告。

起草說明

現就《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起草工作簡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和簡要過程
公益廣告是傳播先進文化、引領文明風尚的重要載體。也是規範道德行為、建設生態文明、弘揚正風正氣的重要載體,在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十八大以來,中央十分重視公益廣告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全國公益廣告發展呈現出良好局面,作用和影響越來越大。要做到公益廣告的可持續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建立良性發展機制,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依法進行規範和保障。
通過立法形式來保障公益廣告發展,體現了依法治國理念,也是公益廣告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幾年的全國兩會上,都有代表、委員提出制定公益廣告法的提案和建議。公益廣告立法,根本上需要在廣告法修訂中有所體現,考慮到法律修改的工作程式嚴格,需要較長時間,制定公益廣告規章成為當務之急。目前,對公益廣告的規範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有關部委專門就公益廣告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工商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公益廣告宣傳的通知》(工商廣字[2002]第289號)、中央文明辦等單位《關於深入開展“講文明樹新風”公益廣告宣傳的意見》(文明辦[2013]1號)等;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三是部分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中公益廣告規範的條款。為適應公益廣告發展的新變化,將以上內容有機整合,制定促進和規範公益廣告的部門規章,很有必要。
2013年6月以來,遵照中央領導指示,由工商總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著手制定關於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的暫行辦法。工商總局組織對現行公益廣告規範性檔案、地方立法,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進行了全面梳理。聽取了廣電出版、交通、住建等有關部門,部分媒體單位和廣告企業意見,並結合《廣告法》修訂,研究制定規章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後在中央文明辦主導協調下,先後兩次召集各有關部門協調會,修改完善《辦法》建議稿。
二、關於《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公益廣告”的界定。
界定公益廣告是促進和規範公益廣告發展的前提,《辦法》第二條明確了公益廣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同時,針對實踐中對公益廣告的模糊和泛化現象,特別規定了排除款,以體現“公益性”。(第二條)
(二)明確了相關部門在促進和管理公益廣告工作中的職能。
我國公益廣告具有鮮明的政治導向性,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在起草過程中,關於《辦法》作為立法的一種形式,如何體現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領導體制,進行了審慎的討論。中央文明辦認為,以立法形式明確由中央和各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指導協調公益廣告活動,符合中國國情。《辦法》第四條還規定了工商、新聞出版廣電、工業和信息化、網際網路管理、交通運輸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本部門職能範圍內的公益廣告管理工作,以及文明委其他部門的義務,確定了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第四條)
(三)制定了公益廣告的發布內容準則。
這是《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對公益廣告作品的基本要求。一是堅持正確價值導向,二是體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徵,三是堅持表達基本規範,倡導藝術表現精品,四是與商業廣告相區別,特別是對企業冠名公益廣告做出具體規定。(第五、六、七條)
(四)規定了廣告活動主體發布公益廣告的義務。
這是《辦法》的核心內容之一,主要是把之前有關檔案的要求以規章形式確定下來,包括媒體單位、公共場所等發布公益廣告的強制性義務,以及旨在增加公益廣告設施和發布渠道,擴大公益廣告影響的倡導性義務。(第十、十一條)
(五)體現促進公益廣告發展。
一是確定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活動的總原則,引導單位和個人以多種方式參與公益廣告活動(第三條)。二是明確公益廣告稿源機制,保證公益廣告作品的持續(第八條)。三是規定戶外廣告規劃以及戶外廣告資源招標時,公益廣告占有一定比例和數量(第十一條)。四是制定公布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實行公益廣告發布備案制度(第十二條)。五是結合有關部門社會管理工作,將公益廣告發布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網站創建工作測評(第十三條)。六是依法保護公益廣告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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