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檢察院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

1945年11月8日旅大市政府建立,接著開始著手建立人民司法機關。1946年1月30日,大連地方法院成立,法院內設檢察庭,由法院院長兼任首席檢察官。1950年10月14日,旅大人民檢察署宣告成立,檢察署設辦公室、偵查監督科、審判監督科、偵查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檢察院
  • 成立時間:1950年10月14日
  • 內設機構:偵查監督科等
  • 所屬地區:大連市
歷史沿革,現任領導,內設機構,辦公室,政治部,技術處,警務處,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法律政策研究室,計畫財務裝備處,

歷史沿革

後經署務會研究決定,撤銷科的建制,以檢察員為單位進行工作,1名檢察員配1名書記員,直屬檢察長領導。隨後經過幾年建制的改革和人員的擴充,至1958年檢察署已有4個業務處、112名編制。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人民檢察機關被徹底砸爛,1968年12月,檢察機關被撤銷。
1978年3月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新《憲法》的有關規定,中共旅大市委於1978年6月22日討論決定,建立旅大市人民檢察院。8月1日,旅大市人民檢察院正式宣告成立。1981年2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旅大市改稱“大連市”,旅大市人民檢察院隨之更名為“大連市人民檢察院”。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司法機關也得到了高度的重視,取得了快速發展,機構建制不斷完善。現今,大連市檢察院共有檢察幹警286人,內設機構16個: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瀆職侵權居、監所檢察處、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處、偵查二處、綜合指導處)、控告申訴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辦公室、政治部(幹部處、宣傳處、幹部教育培訓處)、計畫財務裝備處、警務處(法警支隊),另外還有紀檢組(監察室)、機關黨委、老幹部處;市檢察院下轄10個行政區相對應的基層檢察院和2個派出院(開發區檢察院和城郊地區檢察院)。各基層檢察院內設機構的設定基本上與市檢察院是相對應的,其中城郊地區檢察院職責較為特殊,主要負責對轄區內各監獄執行刑罰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查辦監獄幹警的職務犯罪案件及監獄管理範圍內發生的刑事案件的辦理。

現任領導

檢察長:吳喆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值班及保衛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下設檢辦、機要科、檔案科、統計科、保衛科、監督員辦、代表聯絡辦、接待辦。

政治部

負責本院隊伍建設,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擔機構編制工作及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和記功表彰獎勵工作,依法管理檢察官,負責檢察官等級和司法警察警銜的評定變動呈報工作;承擔全市檢察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表彰獎勵工作;組織制定全院教育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全院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政治部下設幹部處、宣傳處、幹部教育培訓處。

技術處

負責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鑑定等工作。

警務處

參與執行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傳喚、搜查、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送達法律文書、保護犯罪案件的現場以及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履行維護檢察機關及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等。

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公訴處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下設辦偵查一處、偵查二處、綜合指導處。

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下設偵查指揮中心、偵查處。

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超期羈押實行監督;對勞動教養的審批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場所中發生的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立案偵查;對在押人員的再犯罪案件履行刑事檢察職能;依法辦理在押人員及其近親屬的申訴和控告案件;對減刑、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此外,還對監管場所的安全防範情況進行檢察監督等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控告申訴檢察處

負責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職務犯罪預防處

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並協助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向黨委和有關部門提出完善監督機制的建議;根據辦案發現的問題,提出檢察建議;採取各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對重大建設項目或重點工程實施法律監督和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檢察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辦理檢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參與重大案件和疑難案件的研究、討論;開展檢察工作的調查研究;參與地方性法規的調查、起草工作;負責檢察機關執法檢查;負責業務資料編纂;負責檢察圖書資料的管理。

計畫財務裝備處

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槍枝管理和通信、後勤服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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