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征地拆遷住房貨幣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大足縣征地拆遷住房貨幣安置實施辦法(試行)是一部關於住房安置方式的實施辦法。

檔案全文,附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第55號令)、《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和《大足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足府發〔2008〕61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縣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的農村房屋拆遷安置,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住房安置
第三條本縣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的農村房屋拆遷安置,實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不實行自建安置方式。
第四條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貨幣安置對象。
第五條在征地拆遷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住房貨幣安置對象。
(一)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二)通過買賣、繼承、贈予等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居民,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三)無法定婚姻關係、無法定收養、撫養、贍養手續以及遷入被征地生產社的空掛戶;
(四)原已進行征地拆遷住房安置人員。
第六條按政府征地公告要求,居住在征地範圍內的在籍常住人口(含城鎮居民)持合法有效證件(戶口簿、身份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鄉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到指定地點進行登記。
第七條征地拆遷住房安置採取貨幣安置方式,按住房貨幣安置對象每人30平方米建築面積標準予以安置。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住房安置對象簽訂住房貨幣安置協定,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
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按照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同期確定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執行。
住房貨幣安置款=30平方米/人×普通商品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住房貨幣安置對象以戶為單位,可以選擇普通商品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結算貨幣安置款。住房安置對象選擇按普通商品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結算貨幣安置款的,不得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選擇以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結算貨幣安置款的,可以按戶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條住房貨幣安置對象選擇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以戶為單位購買。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安置標準部分的,按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同期公布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
住房貨幣安置對象選擇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因戶型設計限制,每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安置標準在人均1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同期公布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同期公布確定的普通商品房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
第九條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征地範圍內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鄉村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的城鎮居民,持證人及持證人的配偶、子女在他處確無住房且未享受過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公示無異議且經安置方審核同意的,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結算貨幣安置款。
第十條嚴禁利用各種形式騙取住房貨幣安置款。對提供虛假證明等各種形式騙取住房貨幣安置款的違法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確定住房安置方式的,按原有規定辦理。
本實施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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